中關村:勞動合同你簽不簽
(寫作具體日期不詳,應該是在2000年左右)
鄭京
隨著法製的健全,法律已經逐漸滲透到了人們生活的各個角落,而法製意識也在人們的心目中取得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在就業過程裏,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已經是非常普遍的現象了。這種很普遍的法製化,果然能帶來人們祥和與公平的生活?
簽約的有多少?
張先生在中關村的一家為客戶刻光盤的人數不過十幾個的小公司裏幹了快三年了,沒有本市戶口的他,也知道從身份上說自己屬於黑戶,從來沒想過能使自己的工作關係合法化,就這麽黑著幹,幹一天算一天。而與他同來北京打工的親戚朋友,像他這樣的為數不少。
而他的老板李先生對此事也是很無奈地提到,如今中關村工資水平攀升得很快,一個剛畢業的大學生,就會點corel draw、photoshop之類的軟件,就能拿到4000~5000元的月工資,這是他的小公司根本承擔不起的;那些有北京市戶口的大學生也從來不會在他的公司裏呆下去,沒辦法,隻能用外地戶口的人,也是幹一天算一天;而說到簽訂勞動合同時,他談到勞動部門是不會像掃大街那樣挨個查每個企業的,所以這種無合同的事也不用有多大擔心,即使萬一被偶然查到,也不過就是罰個幾百元了事。
河南來的小範是和幾十個老鄉一起到北京來找活幹的,在街上晃悠了幾個月,終於找到了中關村一個販賣盜版軟件和光盤的老板,每月按銷售額提成發薪水,天天泡在中關村大街上碰到人就拉住兜售。他說起這個活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看見了警察或是能管這事的人就溜之大吉,天天看人白眼已經習慣了,哪還管得上什麽勞動保護?更甭說勞動合同了。
黃先生從交通部下海後,到了一個位於中關村的研製和銷售中文自動校對軟件的公司做主管行政和人事的副總經理。那裏各個部門的員工有上百號人,其中有一半以上是外地戶口的。公司的老板是對夫妻,責成他在錄用這些人時首先就要把他們的身份證學曆證書扣留,免得麻煩;至於合同,到現在也沒簽一個。
在國家機關從事多年人事工作的黃先生說,在整個中關村,這類現象不在少數,除了那些找到國外投資的、或者目標鎖定要上市的、還有就是自覺到合同會減少雙方麻煩的企業,很多公司的勞資關係並不正常。
《三聯生活周刊》的朱小姐在那裏已經做采編有好幾年了,可至今也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據單位說,沒簽合同是由於現在那裏還沒有成立雜誌社,要等到經營主體合法之後才能有合同。她不無憂慮地說起,目前的這種狀態,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告都困難。
簽合同的無奈
田先生在國內幾家巨型IT企業聯想、長城、太極等公司合作出資辦的研發經銷教育、遊戲軟件和光盤的騰圖公司做光盤雜誌的技術負責人。開始時,公司信誓旦旦地要把這個項目作為公司主打業務興師動眾地大幹一番,他也就熱火朝天地找了一幫子同事哥兒們做編輯、欄目主持人。可沒過多久,田先生知道了公司做這個項目是為了圈錢,而且公司未能如願以償地紮到項目投資,再過幾天,公司通知他們十幾個人騰出辦公室要做它用,而對他們的工資提也不提了。
田先生和同伴憤怒之下一紙訴狀告到了海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公司得知後,曾經找他的同伴想私下了結,以把他同伴個人工資全部發放作為條件讓其撤訴,遭到拒絕。可在仲裁過程中,田先生在此項目上的同事卻被告之由於沒有委托書而不能到庭作證;而由同事代簽故自始至終沒看到過合同的田先生,也被合同上那些聞所未聞的條款弄得目瞪口呆,明明已經要支付工資的公司用人方卻成了被害者,仲裁結果讓這十幾個人無言以對。盡管此案裏的主要當事人先後做了完全相反的證詞,可一審法院由於審判員的疏忽未能注意到細節,田先生等敗下訴來完事。而仲裁和審理過程中,所依據的就是那張他連見也沒見過的合同。
田先生談及此事時依然憤憤不平:勞動合同的簽訂應該是雙方自願且平等的,可事實上,在簽訂合同時,基本上都是用人方已經根據自己的意願將合同打印完畢,勞動者隻有簽字的份兒,這不是強買強賣嗎?
連邦軟件公司的部門總經理李先生說起類似的事,開始時提到如今的勞動市場是賣方市場,作為勞動者,如果想就勞動合同條款進行質疑,那是不明智也是不可能的,不願意幹可以走人,單位不會因為你一個人而修改勞動合同,你不簽有別人簽,在此是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的。當筆者問及李先生雖然是總經理,但也同樣是個打工者,如果哪天自己也處在同樣的位置,又該怎麽看時,他沉默了一會說,從勞動者的角度看,這種現象的存在的確是不合理的,也是令人痛心和擔憂的。
在就此事的采訪過程裏遇到的所有員工無一例外,都是在資方事先預備好了的合同上簽字,而沒有對合同內容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過修改的。不僅僅是那些企業,就連新聞單位、公務員、教師等嚴格意義上的非企業單位在這類合同上也是同出一轍如法炮製。
現實的尷尬
北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左祥琦在談到這類事時說,勞動合同的訂立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意思表示真實(即必須出於當事人真實的意願)。
但是專家指出,在實踐中,這樣的規定往往得不到具體而有效的實施。用人單位的基本用人思路並不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而是常常伴隨著陳舊的等級觀念,具體來說,就是勞資雙方地位的不對等,勞動者處於明顯的弱勢位置,其合法權利不能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在訂立勞動合同上,沒有本來應該的協商,也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自願,更不用說意思的真實了。
專家認為,現有的勞動法其實僅僅是一部勞動合同法,卻沒有針對就業(過程)的相應法律,可就業過程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會在勞動合同管轄範圍之外,就業行為的發生並不單純以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存續為其必要條件,而勞動糾紛僅僅靠勞動合同作為基礎判別依據,是不夠全麵、準確和真實的,在操作上就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偏差和失誤。
專家還談到,訂立勞動合同是一項很專業化的事情,的確需要有這方麵知識的普及和推廣。在這個層麵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通俗地說,就是對於勞動合同的知識、經驗、技巧、關係資源等方麵,雙方存在著很大的差距,用人單位可能有人專門從事此業務,而勞動者則由於在此領域信息的匱乏而很有可能被誤導和暗算。
麵對這種情況怎麽辦?
在中關村打工的人千千萬萬,都牽涉到勞動關係。可麵對尷尬的合同現狀,企業主和員工們或多或少地都顯現出無所適從。
專家的看法是,如何處理那些外地來京打工人員的勞動關係合法化的問題,擺在了社會的麵前:這已經很嚴重地造成了隱性和地下就業,造成了勞動市場供求關係的不穩定和混亂;同時,大量的民工在中關村的侵襲、入住和滯留,也造成了對中關村形象的損害,更對社會治安形成了很大的威脅。如此看來,專門針對這個特定的人群製定相應的勞動合同法規,是勢在必行的。任其自在地逍遙於就業、治安、稅務、環境等社會元素之外,是很危險的。既然是現實,總得有其規則。與其讓這種活動總是在體製外日益猖獗肆意泛濫,不如正視現實對其予以規範繩之以法。
在談到根據目前法製現狀勞動者該如何處置自己的勞動合同行為時,專家指出,比較現實而可行的辦法就是,勞動者為了避免後患,在招聘求職過程中,或在經過用人單位的各項考核後被錄用時,就依法提出審查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合同的具體條款修改的可能性,進而將此也作為就業選擇的依據之一,判斷和選擇是否能在此單位供職。
看來,要想成為中國的矽穀,要想有一大批國際化的從業人員,中關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