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出來個勞動合同法
2005年12月28日
何必
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略。)
這則新聞,成為這兩天中央及地方各級媒體競相報道的內容。看上去,法律為勞動者提升了太多的地位,真是讓人喜不自禁。
不過,我們能從如此的立法方向上看到什麽樣的欣喜呢?
眾所周知,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沒幾天就要有整整11年的光景了。到現在,勞動法實施的狀況究竟如何,在社會上還是有著廣泛的共識。在該法中,也有用工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可頒行這麽長時間,被各方、特別是用工單位束之高閣置若罔聞,這種現象不僅屢見不鮮,而且愈演愈烈;有關勞動者節假日加班用工單位應該付加班費的法條也早就深入人心,但到現在能拿到加班費的勞動者卻日趨鳳毛麟角,凸顯出中國法律的無奈,尤其是勞動方麵的法律被用工單位視如糞土的尷尬景象。
這還要涉及到,勞動法中很多明顯不利於勞動者的內容。諸如,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比民事訴訟時效短很多,中央黨校教授吳忠民撰文指出,《勞動法》存在不少明顯的不足,表現在:大部分農業勞動者被排除在《勞動法》之外,而這種狀態必定會形成大麵積的身份歧視現象,固化城鄉二元結構,《勞動法》對於就業的意義沒有予以充分的強調,對於“免費就業服務權”以及“就業保障權”沒有予以明確的規定,對社會保障的重要性也沒有予以足夠的強調,等等。全國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薑俊祿律師指出勞動法目前存在十大缺陷,首先,賦予地方過大的權力,造成勞動法適用中的省級衝突;其次,沒有對集體合同製度給予足夠的重視;第三,對企業經濟裁員標準過於苛刻;第四,勞動合同終止情況下的經濟補償規定不合理,特別是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下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沒有規定,造成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普遍;第五,勞動爭議處理環節過多,勞動法設計的仲裁、訴訟程序對於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是訟累;第六,涉外勞動關係存在法律適用空白;第七,沒有對企業兼並收購過程中的勞動關係變化給予規定;第八,對於勞動仲裁和監查製度安排沒有涉及;第九,沒有考慮勞動者的差別性,從世界勞動法曆史看,勞動法一般側重保護產業工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並不是勞動法的保護重點;第十,沒有考慮行業的特點和中小企業的特殊性。
在一個主體法成為如此模樣的情況下,具體的勞動合同法會起到什麽樣的作用,實在煎熬的人們的期待。
媒體報道,1969年7月出生的四川大學在讀法律研究生楊世建失去了今年報考國家公務員的資格,因為在國家人事部發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中,對報考公務員的年齡規定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為此,他於10月31日向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國家人事部拒絕受理他報名參加考試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11月22日,他收到了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書,理由是“人事部的規定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在行政訴訟管轄範圍之列。楊世建認為,人事部的規定明顯是針對超過35歲以上的具體的人,這個行為不屬於抽象行為,應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此外他還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之內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而該案法院11月2日簽收,22日才做出裁定,因此裁定書本身違法。)
評論認為,目前就業環境的普遍吃緊,使得勞動者一方維護權益的難度大大增加,而另一方麵,中國社會還缺乏剛性的保護平等勞動的法律條文,個人碰到侵權的事情,維權需要付出非常大的代價,甚至會因為起訴了某個單位,就失去了下一個單位的工作機會。
黑龍江綏芬河海關2006年度公務員招考簡章中,“財務管理”“統計”“綜合業務”“法律事務”四種職位所需專業分別是“財會”“統計”“審計”“法律”,所需人員性別全部是“男性”。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周偉教授曾對2002年7月到2004年1月的《成都商報》和《華西都市報》上刊登的招聘廣告進行統計分析,發現在29639個招聘職位的統計中,共有2449個職位對求職者的容貌做了要求,占職位總數的8.3%;而他調查的18個省級行政區域的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中,有13個省對身高進行限定,8個省對體重進行了限製,13個省對外貌進行了限製。他認為,勞動就業歧視是指勞動者在就業過程中受到的歧視,用工單位不以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工作經驗、工作水平、專業技術等崗位所需的條件為錄用勞動者的條件,而是以與崗位工作性質沒有必要的聯係的其他因素(例如受教育程度、戶籍、地域、年齡、容貌、身高、身體狀況)的條件作為標準。
對太多的勞動者來說,能有個就業機會已經求之不得,很多時候連業都無可就,根本談不上什麽勞動合同;而對於那些拒絕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來說,違法成本相當低廉,這也成就著越來越廣泛的違法。
而當事業成為恥辱和淪為貧困和邊緣化的征候時,勞動合同法到底能幹什麽,更是費猜想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