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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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一部停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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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一部停車法

                                            2005年11月13日

何必

有業內人士呼籲,破解京城的停車難問題,根本的措施是首先製定一部停車法……(略。)

這已經是該節目連續第三天討論有關停車的問題了。前兩天,分別涉及了非法管理停車、非法收取停車費、處罰難等現象。作為一個階段性的終結篇,最終還是回到了該如何解決該問題上麵。

把停車難的著眼點放倒居住小區裏的地下與地麵停車位的價格差別上,也算是從源頭上把道路管理方麵的責任消解了些許,從而把矛盾直指萬夫所指的房地產開發商,讓人們把怒火再度集中到十惡不赦的房產提供商身上。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停車位的供應與需求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官方提供的數據是,目前北京市的機動車保有量與停車位數量之比例是2:1。顯然,如果這個矛盾不解決,無論使用什麽樣的手段,都不可能緩解停車領域所存在的供不應求局麵,也不可能製止該領域裏的非法提供停車位現象。

就目前北京的停車狀況看,正規公司采取非正規的管理手法、正規公司裏的停車管理員非法收取停車費用、非正規人員跑馬占地圈地收錢,等等眼花繚亂的各種路數交織重疊呈現在同一時空當中,讓人真偽莫辨防不勝防。那些根本不具備停車管理以及取費資格的人隨便抗塊牌子並在地上施劃標線然後畫地為牢收取停車費,就像動物世界裏麵那些貓科動物在自己領地四周撒泡尿明示那般。而作為監管部門的交管機構卻對此無可奈何。原本針對這種非法行為還可以進行貨幣上的處罰,但從新的辦法頒行後,對此就徹底無能為力。

於是,問題的解決似乎回歸到了最終問世一個停車法上來。似乎,凡事有了法一切都迎刃而解了。

但實際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狀況比比皆是,客觀上的行政不作為與司法腐敗,縱容著違法亂紀現象的興風作浪與愈演愈烈。

而且,習慣中,我們總是將某種不合理甚至惡劣的社會現象歸咎於法律的缺失。但是,就目前中國的情況看,立法的速度在全世界也是快速的,與中國經濟偏贅高速增長的情形極為相似。

“法不在立,而在必行”。這句由意大利法理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提出的法律格言,正可以作為我國立法的警示。

拿環境立法資源的使用來看,根據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學學者王燦發教授介紹,1979年我國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1982年,《憲法》增加了“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而與環境保護香港的資源管理法律,包括《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噪聲汙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文物保護法》、《標準化法》等等;而各類國家環境標準364項,環境保護的地方法規600多部。我國的環境資源立法不是沒有,而是太多了。“這些單行法律比較單一和分散,不能滿足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製定一部綜合性的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以廣泛、全麵地對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即《自然資源法》。”而這些單行法律之間、或與地方法規間也存在許多衝突。比如《標準化法》的規定,國家製定的強製性標準必須執行,對違反者要處以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而《環境保護法》隻要求超標排汙者交納排汙費即可,並不認為超標排汙是違法行為;我國已製定了各種環境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但並未列入《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水汙染防治法》將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製定權劃給各級政府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這些做法的結果使得大量的相關法規散見國務院和各級政府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我國環境法體係結構的特點就是,法出多門,重規章而不重法。”

中國金融領域的各種法律法規是全世界最多的,但中國金融秩序的混亂也是有目共睹的。

今年上半年,立法腐敗作為中國社會新的“潛問題”已經日益凸顯出來,國家的立法不少都被利益集團所操縱,這需要引起高度重視。有31件法律草案被列入了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劃,包括反壟斷法、企業破產法和物權法等。專家指出,這些法律草案相當一部分是由政府部門或行業利益集團起草的,勢必帶有部門利益或行業利益。以反壟斷法製訂為例,因為政府有關部門或大型壟斷行業在法律起草過程中不自覺地帶入了自己的部門利益,才使得一些原本早就頒布的法律到現在還遲遲不能出台。立法受利益集團影響的原因包括:部門起草法律的慣例為行政機關謀取本部門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機;在“一元多層次”的立法體製下,立法主體多,法出多門,為部門利益的行政立法創造了條件;目前尚無《行政程序法》,除了國務院製定了一個《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暫行規定》外,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的製定程序都未有規定;現行立法體製對行政立法的監控規定不完善,不論是事前還是事後監督都無法落實。

如今,停車難,就要有停車法,否則無法治理。依此類推,洗車難也要弄部洗車法,乞丐四處橫行圍攻路人就要有部乞丐法,警察頻頻遭襲就不顧警察在公眾中的滿意度與愛恨而弄出個襲警罪,路人上廁所難就要部公共廁所法,公共廁所小便不準尿到池子外麵也要有部小便法,公共汽車上不給老弱病殘孕讓位就要有不讓位罪,……彷佛,我們的社會法製化已經到了完全可以憑借法律來治理,從而助長泛法製化病毒的侵襲與擴散,更是在公共道德完全湮沒的法律當中,給法製的疏漏與空虛製造嚴密而堂皇的借口。

立法如此,司法與行政哪個又能逃脫得了幹係?凡此種種俯拾皆是於此不贅,隻是看,社會如此演變下去,非但停車領域裏的非法行徑沒能減緩,整個違法成本將越來越降低,與此相對應的是,守法成本將越來越高昂得讓守法者覺得自己跟傻B一樣。最終,全社會的違法亂紀也就一再雄起並星火燎原遍布大地,直至徹底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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