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公然侵權
2005年10月21日
何必
居委會沒有權利自己做主選擇寬帶服務商,應該征求業主的同意,因為付費的畢竟是業主……(略。)
這又是老潘采取“悄悄地進村,打槍地不要”的鬼子進村方式得到的新聞線索。
這個小區還是北京著名的模範小區。模範到什麽程度?2004年國慶節期間,中國黨政一把手親自到該小區視察。
從寬帶進入居民家庭以來,一般來說,小區寬帶的帶寬應該為每戶500K到1M,也就是說,60個用戶至少應該有30M,可現在,整個小區名義上隻有10M;有了相當的帶寬,才可以使用包括PT(一對一下載)等功能。但目前的情況是,很多的小區裏,當初寬帶提供商或者開發商承諾的帶寬卻根本沒有如數開放,造成所謂寬帶通常情況下還不如播號上網的速度。
其中,不管是寬帶網絡服務提供商或是開發商,都是惟利是圖的商家。對於他們的嘴臉與行經,各方討論的已經很多,在這裏姑且不再置喙。
記者拍攝了用戶的畫麵後,谘詢了欄目的法律顧問,得到的答複是,該寬帶應該是在2000年安裝的,那時物業管理條例還沒有頒行,所以居委會如此做法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與寬帶公司的協議的合法性沒有問題。隨即困惑而茫然問筆者該怎麽辦,言外之意是說這條新聞的立意也許不成立。老潘當即表示,業主有享受合格服務的權利,有選擇自己滿意的服務提供商的權利,居委會無論如何不能阻撓居民選擇服務提供商;並且安排記者采訪居委會,並找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求證。於是,才有了節目的成立與問世。
從法律角度看,居委會是幹什麽的?是為居民服務的;尤其像居民付費購買類似寬帶服務時,形成了一種消費關係,居委會應該是接受居民委托,尋找一家合適的寬帶服務公司,而無權代替業主選擇;在簽訂寬帶網絡服務合同時,居委會是簽約的一方,但實際付費的卻是用戶。按照合同法,也應該由業主來選擇服務商,如果業主認為服務不能使自己滿意,完全有權利更換,不受居委會阻隔掣肘。
從政治層麵看,有評論認為,居民委員會是黨和政府聯係居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在居民委員會建立黨的基層組織並加強建設,有利於黨組織在居民委員會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實現黨對居民委員會工作的領導,促進社區建設的發展。黨的領導是很難進入到私有財產領域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要想在社區實現黨的領導,就必須發揮居委會在社區建設當中的主導地位。隻有切實保證社區居委會的健康發展,才有可能實現黨對社區的領導,也才能夠進一步開展社會主義的民主建設而不是資本的民主。民主,是人民做主而不是資本做主。社區的民主,必須依靠居民而不是物業。
於是,居委會就在黨與業主之間構成了一個非常微妙卻由異常重要的維係作用。作為一個自治組織,連接著作為黨在城市裏的最基層或者最末端的觸角的街道辦事處與千千萬萬的居民,其組織地位也因之中國特色而具有非常敏感的政治意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由群眾按照居住地區自行組織起來,代表本地區的居民行使自治的權力,在其權限範圍內獨立處理一切社區公共事務。因此,居委會並不是政權組織體係當中的部分,也不與政權體係存在隸屬關係。
在目前的政治製度環境裏,居委會的任務包括: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所以,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是居委會的法定義務。
居民委員會的自治權包括自治立法權、自主人事權、自主管理權、自主財產權。而在自主財產權範疇中通常是指,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而這種自主財產權的範圍,顯然不包括居民(業主)的私有財產;或者說,居委會無論從法律地位上還是政治地位上,都沒有權利處分居民(業主)的財產。
但現實情況是,居委會大包大攬,代替居民當家做主,而且無視居民對於居委會代理尋找的服務質量低劣的不滿與更換服務提供方的要求,揮舞著自治組織的權力大棒悍然侵害居民的合法權益,成為社區裏公共利益的盤剝者、社區公共利益的綁架與出賣者。
就目前情況看,那些老舊小區都還存在著居委會這種自治組織形態,而新建小區則更多采取業主委員會方式。但北京3000多個小區裏,成立業委會的不過200多個,並且業委會一旦成立大多數迅即失去業主的信任與支持,迅速淪為中飽私囊的食利族。
基層民主就如此被強暴,黨在城市基層的輻射就如此被演變為見錢眼開的急功近利而普遍的社會風尚。由是,無論是居委會還是業委會,就都成了扯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