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調解代替法律救濟
2005年9月2日
何必
北京市第一家區級“物業管理糾紛調解委員會”掛牌成立……(略。)
記者在節目文字後麵的建議觀點是:(略。)
這條新聞是被當作正麵報道來做的。
但表麵上的光鮮後麵,人們馬上就有了一些疑問。比如,什麽叫做政府支持的非政府組織?既然是非政府組織,為什麽還要政府支持?政府怎麽個支持法?民間調解,當事人不用花錢,那麽調解的質量如何?如果這種調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麽顯然就應該是為法律認可的,但在目前中國的具體社會條件下,什麽樣的民間調解才能取得如此法律禮遇?這種民間的責任區分行為怎麽就成了能夠被法律所待見的了?這需要民間調解行為責任人具備什麽樣的職業資格?而且,參與調解的當事人並不需要支付費用,同時又必須有法律專業人員進行調解,顯然調解人員的聘用是需要成本的,那麽這筆費用由誰來出呢?
據了解,這個作為行政製度創新的舉措,說穿了就是政府花錢買安定,政府出錢出辦公地點出人員費用,試圖緩解甚至平息愈演愈烈的物業糾紛。
3月13日《新京報》載,中消協副秘書長武高漢指出,商品房是近年來的消費熱點,也是處理投訴的難點。去年全國消協組織共受理商品房投訴20530件,涉及房屋質量、價格、計量、廣告、營銷合同等許多方麵。而在北京,房地產糾紛投訴呈現出6大現象:投訴率上升幅度大,平均每年上升20%;投訴金額大,少則十幾萬多則上百萬;群體投訴上升;投訴內容廣泛,從廣告誤導到規劃被改變、陽光被遮擋,多達上千種;在所有投訴中,解決率最低,每年房地產糾紛解決隻有10%;房地產糾紛矛盾激化程度高,開發商雇凶打人和購房者因權益受損做出的過激行為時有發生。
在這種背景下,政府為了抑製日益激化的物業糾紛,忙不迭推出這樣的試點,也就在所難免了。
坊間對於物業管理方麵存在的問題及其早就有了頗為全麵的概括:1,社區公民的權利意識和參與意識的覺醒 ;2,商業糾紛與商業欺詐得不到遏製;3,界定與保護私產與私權的法律體係與製度的缺位;4,社區內權利分配失衡;5,政府部門行政行為失當;6,司法解決途徑不暢。
商業糾紛與欺詐不得遏製、法律缺位、權利失衡、行政行為失當、司法不暢??這都是什麽樣的社會裏才會出現的景象啊!這樣看來,在居住領域,還有什麽可以供人安居的環境嗎?而其中,在威權政府的氛圍當中,行政行為失當則是這些問題和原因的核心因素。
政府出麵調解,產生了人們對於其調解立場和結論公正性的質疑。這也難怪,人們越來越認識到,政府就是最大的房地產開發商,目前宏觀調控之所以難於見效,最大的障礙就在於作為利益集團的地方政府的阻撓。因而在物業糾紛調解時政府站到開發商和物業一邊與業主作對,也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從而也成全了私產與私權保護的扯淡。
現在,政府管不了,而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司法救濟渠道也難於讓業主平息怒火,兩種渠道都難以控製社會動蕩與混亂,這當然是誰都不願意看到的局麵,尤其對於政府來說,投訴比率、數量、範圍、金額、參與人數、暴力趨勢越來越攀升,可解決率卻出奇低下的情況下,一旦轄區裏發生日益激烈的糾紛鬧出上訪示威甚至群體毆鬥惡性事件,那可是要影響政績仕途的,萬萬要不得的。何況,如果這種事情發展下去,很多黑幕必然要公開化,基層官員當然吃不了兜著也走不了。
因此,動用財政資源假借“非政府組織”的名義,由政府全盤買單來為物業糾紛免費進行調解,這也算是個四兩撥千斤花小錢辦大事事半功倍得便宜賣乖的行當,不幹白不幹。
但是,由財政出錢幹這種調解物業糾紛的事是否經過了納稅人、至少是其權利代理機關的人大的核準?政府憑什麽還是在這種“一拍腦袋就拍板,一拍大腿就後悔,一拍屁股就走人”的行政思路與方式裏為所欲為拿動用財政資源不當回事?而且由政府出錢還必須要用非政府組織的名義,納稅人出了錢卻連個名分都落不著,這又憑什麽?政府假借他人名義對物業糾紛進行調解,這種行為的法律依據在什麽地方?於法無據!或者幹脆說這種行政行為就是非法的。
政府調解糾紛的原則與目的,顯然不是、至少不完全是依據法律,否則就不會存在政府調解而完全交給法院依照法律辦理就完事了。那麽,政府調解糾紛更大地是要服務於政府自身的需要,而不是滿足法律的要求。在目前政府作為資本代言人的情況下,其立場注定是完成自身與資本利益之間的平衡,業主的權益受到侵害也就是無法避免的了。即使是考慮到政府維持社會安定的行政目標,那麽不擇手段淡化平息事態是必定途徑,而其中對於法律的規避與違反也是順理成章的事。
問題還不僅如此。司法途徑解決物業糾紛難,這本身暴露出法律救濟製度方麵的缺陷、漏洞,原本是需要依靠調整法製觀念、健全法律體係來改善的。但目前的情形卻是相反,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出麵,從法院把物業糾紛案件轉移到政府支持的“民間”調解機構,這是什麽?是法製的倒退。
更可怕的是,這種局勢有日益擴大的趨勢。8月份,媒體報道,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推行庭外調解的新型辦案方式。該院副院長夏儉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興高采烈地介紹說:這種庭外調解方式的“突出的特點就是中華民族的合文化。當事人雖然放棄了一些權利,但是最主要的權利得到了保障,調解就是化解,應該說案結事了。”
這應該說得非常明確了。什麽是調解?就是所謂的“合文化”,說穿了就是抹稀泥,各打50大板。但是,“當事人放棄了一些權利”是什麽意思?為什麽要放棄?憑什麽要放棄?既然是法定的權利,卻在法院的主使下放棄,這是什麽樣的法律?說是“最主要的權利得到了保障”,誰來保證這種保障?誰又來認定權利的主要與次要?
法製的原則就是權利的明確歸屬與主張,誰的權利誰擁有,一方放棄權利就意味著其他方對這種權利的侵犯。而目前中國的首都北京卻在各處都推行這種看似管用實質上卻是對法製進程的反動的措施,實在是個絕妙的諷刺。應該說,在司法力量普遍不足的情況下,這種調解製度的推行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手段,但卻是以喪失司法公正為條件的。
法律原本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最低底線,也是社會正義的守護神。如果法律被弄成了個鬆緊帶似的權利遊戲,我們還能指望什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