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緊給查處非法醫療廣告立法
2005年8月21日
何必
20日,北京市衛生局對艾滋病、惡性腫瘤、乙型肝炎等七種疾病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略。)
翻開報章打開電視,有關查處媒體上發布的非法醫療廣告的報道三天兩頭沒完沒了,今天這麽查,明天那麽查,剛才查這兒,待會兒查那兒,凸顯出行政執法部門沒閑著,沒白拿納稅人的錢無所事事,還是幹了不少正經八百的事,風裏雨裏忙活得屁滾尿流。可麻煩的是,這非法醫療廣告卻真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剛剛查處完畢卻變本加厲愈演愈烈。媒體報道,山東省不久前對媒體上發布醫療廣告進行檢測,發現違法率高達100%!
人們不禁含糊:既然執法部門沒閑著,也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作為執法依據,而這執法效果怎麽就像黃鼠狼下耗子一窩不如一窩呢?那些廣告主和廣告代理商想方設法蠅營狗苟,而廣告發布媒體也樂得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央視到現在還在發布北京新興醫院治療不孕不育廣告雖然令人作嘔,但誰都無可奈何。
非法醫療廣告已經成為頑症,怎麽著也治理不了。
節目中那個北京市政協委員的說法倒是很有些意思。多部門、多層麵管理,所以才導致了這種執法不嚴局麵的出現。
事實上,按照中國目前的製度狀態,官僚體係存在更多的理由就是為了能夠容納更多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以及安排更多的“主流人群”就業。龐大的公務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存在,占據著數以萬億計的公共財產,塞進了近6000萬的人口,成為蔚為壯觀的全世界絕無僅有的吃“皇糧”(準確地說是靠納稅人供養)的大軍,而且這個隊伍還在與日俱增著。
所以,才會出現“八個大蓋帽管不了一個破草帽”、北京市區區一個經常被盜的井蓋的管理竟然涉及到18個政府部門和相關機構這種讓人啼笑皆非的狀況。行政效率低下,凡事都要進行公文旅行,在官僚體係中彌漫著惟上惟大一切都服從領導臉色心情暗示而不是納稅人需要,這早就不是什麽新鮮事,而到現在,這種現象逐漸擴大化,在中國的文官係統中病入膏肓。
而當我們把目光放在如此官僚體係的存在的全部合法性充其量就是與民爭利的層麵上看,這種令人匪夷所思的現象才會得到詮釋。
如此,政出多門,責任交叉重疊,行政行為過程中敷衍塞責互相推諉,這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了。
也如此,人們看到官民關係日益緊張、逐漸走向尖銳的對立,暴發激烈而且不可調和的衝突的事件日趨高漲,社會安定也因此受到越來越嚴重的威脅,也就不足為奇了。
而那個政協委員振振有辭又把執法不力說成是由於法律的欠缺。這更是讓人感覺風馬牛不相及。
人們現在都在熱衷於談論法製社會,談論憲政時代,談論依靠法律進行社會管理,於是,取代改革開放前20年中國社會經濟學家占據社會生活舞台主角的是,法學家開始粉墨登場。針對沈陽劉湧案中國法律界知名法學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成為新中國司法史上將被永遠記錄下來的一個經典。到現在,法學家也不甘寂寞,走台出位成為新世紀以來的璀璨景色。
在呼籲立法跟進的同時,一些更為切合實際的描述卻在暗合人們的悲淒。
另一方麵,法律就像雨後春筍般地被粗製濫造出來,形成了法律生產的流水線,出現了法律泛濫的“泛法製”傾向。對於法律的頂禮膜拜夾雜著主流意識形態刁鑽陰險的狼子野心,共同作用於我們這個悲慘破落凋零殘敗的社會機體之上。
社會上早就有說法,在立法過程中學者還是無法與官員較勁。已經溘然長逝的《東方早報》數據曾經提及,立法過程中需要學者和官員協調認識,但在中國,最後往往是學者博弈不過官員。對此參與《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的北大教授曹鳳岐講述了自己的體會。《證券法》是中國第一部首先由專家學者牽頭組織起草,而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經濟法,但仍受到了官員們很大的製肘。在《證券法》要不要放開在中國完全禁止的信用交易問題上,多數學者認為,按照市場經濟規律,不應通過行政加以限製,但官員們認為會出亂子。就中國是否要建立一個多層次的交易體係上,官員們堅持不放開的態度,而在世界主要資本市場都構建了多層次體係,其中包括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場外交易市場、櫃台交易等。有官員認為場外交易市場是“黑市”,要明令禁止。最後場外交易這一章被迫刪除。《證券法》中規定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不得炒作股票。對此曹鳳岐認為,《證券法》不應以主體論權力,炒作也不是法律語言。但官員們的印象是國有企業不能亂炒股票,因此非得加上這一條。實際上,這條法規根本沒法執行,很多國企都在炒股。
而在此背後,則是更深刻的問題。最近立法腐敗作為中國社會新的“潛問題”已經日益凸顯出來,國家的立法不少都被利益集團所操縱,這需要引起高度重視。有31件法律草案被列入了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劃,包括反壟斷法、企業破產法和物權法等。專家指出,這些法律草案相當一部分是由政府部門或行業利益集團起草的,勢必帶有部門利益或行業利益。以反壟斷法製訂為例,因為政府有關部門或大型壟斷行業在法律起草過程中不自覺地帶入了自己的部門利益,才使得一些原本早就頒布的法律到現在還遲遲不能出台。立法受利益集團影響的原因包括:部門起草法律的慣例為行政機關謀取本部門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機;在“一元多層次”的立法體製下,立法主體多,法出多門,為部門利益的行政立法創造了條件;目前尚無《行政程序法》,除了國務院製定了一個《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暫行規定》外,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的製定程序都未有規定;現行立法體製對行政立法的監控規定不完善,不論是事前還是事後監督都無法落實。
這麽看,那個政協委員也許說時無心,但如果真如此操作,隻不過是給納稅人又增添了新賦稅緣由而已。在人們動輒就把社會混亂歸因於法律法規的欠缺的日子裏,不經意間也看到,法律正在被權力意誌當作玩偶和道具,用來混淆視聽蠱惑人心。最終,那些對法律抱有至高無上期待與依賴的善良的國人們,還是不得不接受有法不依的殘酷現實,並在這種局麵當中被各界忽悠著“凡事總有個過程”、“慢慢來”的喧囂裏莫名其妙地奔向黃泉。
在一個按照裏根說法是“結構性”頑症的社會裏,企盼法律能夠挽救社會關係,那才是癡人說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