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食品成劊子手
2005年8月20日
何必
散裝食品銷售人員在操作時必須戴口罩、手套和帽子,禁止用裸手接觸食品。可是在北京的一些超市中,記者卻發現:能做到這一點的太少了……(略。)
其實,這種景象在當下是很平常的,消費者在超市選購物品、特別是那些散裝食品時已經見怪不怪了。
今年近來,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方麵的事件頻發,使得社會上對於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有了前所未有的關注。而由於在中國一些像肯德雞、聯合利華、雀巢等振聾發聵大名鼎鼎的跨國公司“明星”企業的產品頻繁出問題甚至暴露出能夠導致消費者健康受損的事件後,在這種“明星”效應後,人們也在思索:號稱質量信得過的跨國公司尚且如此,其他企業的產品質量又如何呢?
為了振作內需,為了安定人心,為了讓消費者義無返顧掏腰包,有關部門不失時機地推出了一係列措施,其中包括強製性張貼食品質量安全標誌QS製度的出台,規定上市銷售的食品必須有QS標誌,否則不能麵市。但是,該規定隻是對那些帶有包裝的食品,而對散裝食品,卻是無法管束的。
這個QS製度一出台,唯恐天下不亂的新聞媒體自然就要就此挑毛病了。筆者就曾經飽受住處附近超市出售變質速凍餃子之苦,而欄目其他人員也有過如此經曆,故筆者安排記者以消費者名義到北京各大超市購買散裝餃子,轉一個圈後再去退貨,竟然無一拒絕都順利退成了!為什麽?分析起來,原因無非兩個:其一,是不想因為顧客退貨發生爭吵而影響購物氛圍息事寧人;其二就是印證了非常可怕的傳聞中所說的:超市把那些過期了的包裝餃子拆開放到散裝箱裏繼續出售。
由於沒有拍攝到超市如此行為的畫麵,也沒能在退貨時套出超市工作人員就此的解釋,因此這條新聞就沒能播出,但對超市散裝食品的狀況,人們也就心知肚明了。
從此看來,QS製度將散裝食品排除在外,也是有其深邃的考慮的。好一個QS製度!
而現在看來,超市工作人員出售食品、特別是那些暴露的、現場製作的、散裝的食品時必須要戴口罩和手套,這早就是有明文規定的,但到現在沒有什麽人認真執行,正應了中國人那句話:不幹不淨吃了沒病。可如今這不幹淨都是些什麽事?蘇丹紅、吊白塊、超標碘、甲醛……無論哪個都是致癌要命的;這種出售人員不按衛生規定操作的行為,也成為如今非常普遍的景象。
至於說散裝食品,倒是可以很典型地作為分析切入點。
2002年12月31日頒布、2003年2月1日開始實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要求:“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品名、產地、生產企業、出廠日期和保質期。”而如果違反了該要求將會受到什麽樣的處罰呢?該規定第二十八條是如此確定的:“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對食品進行包裝或者包裝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未附著標簽或者標簽標示內容不真實的,銷售散裝食品未向消費者明示或者明示內容不真實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如果銷售方對於不向消費者明示產品相關信息、或者明示內容不真實,所受到的處罰,隻是最先不過是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這種或然的規定本身就給了昏庸腐敗低效無能的官僚體係模糊的智能分配)責令限期改正(這種規定還是賦予行政管理部門太大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使得向行政管理部門設租尋租具有了巨大的空間),而逾期不改,也不過是處3000元以下罰款。
3000元對於如今廣泛收取入場費的超市來說,幾乎九牛一毛。這點罰款究竟能起到什麽樣的作用,很令人置疑。
不向消費者明示、或者明示內容不真實,這意味著什麽?作為銷售者,有著太強烈的故意隱瞞真相的嫌疑與痕跡,而如此行為隻是被限期改正,逾期也不過3000元罰款,這種管理基本上形同虛設,為坑害消費者設置了非常便捷的製度路徑與通道。從地方立法本意上看,保護商家利益而對消費者權益輕蔑的色彩非常濃重。如此,說從立法製度上就開始縱容商家侵害消費者仿佛也不為過。
這還不說,在目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實當中,真正被要求改正甚至被罰款的,幾乎是聞所未聞。這也從側麵映襯了那個規定頒行已經兩年半卻被各方當作狗屎的繁華風景。
也正因此,散裝食品領域才成為一個冉冉升起的針對消費者謀財害命的劊子手。而究竟是誰們聯手製造了如此陷阱,恐怕也不言自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