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附民案民事部分難拷問政府責任
2005年7月19日
何必
高軍不但坦然承認了自己的搶劫罪行,還滿口答應了兩家人的賠償要求,他向法官表示,自己並沒有錢,打算向家裏人要。(略。)
罪犯被繩之以法,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義必自斃,等等,我們當然可以為執法機關弘揚正義之舉喝彩,也為犯罪分子的凶狠殘暴導致無辜居民的生命、健康以及財產受到侵害而痛心疾首。不過,這起案件當中有關民事賠償的部分也引起了更多的關注。
顯然,兩個被害的家庭在本案中屬於徹底無辜的。第一個案件裏的老人由於根本沒有反抗能力致使自己被綁在床上過久窒息死亡,第二個案件裏男女主人對於犯罪行為的反抗導致了一死一傷的悲劇。無論如何,我們也不應該對他們捍衛自己身體與財產安全和尊嚴的舉動存在什麽詬病,憑空發出類似麵對殘忍凶狠的暴徒是否應該束手就擒避免遭到傷害這樣的發問,因為從罪犯第一次麵對毫無反抗能力的老人采取的措施看,不管是否反抗都會遭遇毒手的。
法庭上,罪犯不但坦然承認自己的搶劫罪行,而且對被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還滿口應承。從這則報道中,無法得知法庭對於兩個被害人提出的47萬和72萬餘元的賠償要求是如何認定的,倒是被告對這樣的賠償要求滿應滿許,很是讓人懷疑。按照被告人自己對法官的說辭,他自己並沒有錢,隻能向家裏人索要。
我們無法知道被告人的這種態度究竟是為了爭取減輕刑事處罰的權宜之計,和他的這種承諾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還有如果他最終被處以極刑那麽這種承諾是否依然得以兌現,以及他的家庭是否具備如此財務能力並在此基礎上有為被告人承擔賠償的意願。
假如被告人的賠償承諾無法兌現,那麽會是什麽結果呢?無疑,會由於被告沒有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賠償而告終,被害人也會因此而遭受失去親人連帶財產損失這種精神和物質兩方麵的傷害。
作為遵紀守法的公民,被害人沒招誰惹誰就遇到如此劫難,顯然是夠倒黴的。但是問題似乎並沒有“誰趕上了誰倒黴”那麽簡單。被害人按照當下的法律,照章納稅,盡到了自己作為一個公民的法定義務,相應的,公民也就有權利要求生活在一個安全的生存環境當中。而作為賦稅主體的國家,取得了稅務收入,而且,這種稅收呈現出強勁的上升勢頭,2001年到2004年的四個年頭裏,中國的稅務收入增加了一倍,以至於社會上將中國政府稱作是暴利攫取者。
而作為公共資源壟斷者,取得了快速增長的稅務收入的同時,也應該盡到政府向公民提供包括安全生存環境在內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義務,承擔起維護社會治安的責任。如果政府在此沒有盡職並導致公民遭受到人身和財產損失,那麽一方麵,作為公民與政府之間以納稅與取稅、以及公民通過選舉而對自身權利的讓渡而與政府形成的契約關係當中,政府就成為違約方,應該為此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麵,政府也由於在結果上使納稅人權益受到侵害產生了對這種損失進行賠償的義務。
1957年,英國建立了“被害者補償製度”。這個立法上的變革,很快擴散到各英語國家。1963年,第一部刑事被害補償法在新西蘭誕生。緊接著,英國、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及其他15個州、澳大利亞、加拿大、奧地利、瑞典、芬蘭、日本、德國等國也陸續通過立法建立了犯罪被害補償製度。1998年,聯合國《為罪行與濫用權力行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則宣言》中指出,“當無法從罪犯或其他來源得到充分的補償時,會員國應設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錢上的補償:一是遭受嚴重罪行造成重大身體傷害或身心健康損害的受害者;二是由於這種受害情況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殘障,其家屬、特別是受養人。”國外有資料顯示,按照每年每萬人800例的犯罪率來算,10年累計下來犯罪被害人的數量有可能接近社會總人口的數量。
這裏,我們大概不能說實行被害賠償製度的日本在我國日趨膨脹到了畸形的民族主義的視野裏也應該被當作是惡劣行經了吧。拋開那些空洞而無聊的漫罵與不切實際的指摘,我們可以推定的是,毫無疑問,在遠東國家的競爭中,這種製度性安排注定會決定最終的成敗。
作為舉世公認的社會主義成功經驗如注重公共服務、合作、平衡發展、減少社會差別等精神,曾經是我們很是引以為自豪和驕傲的社會品質。但是,中國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舉世公認,麵對刑事犯罪高潮綿延不絕浩浩十多年愈演愈烈的情形,被害人賠償卻始終處於閃爍其辭顧左右而言他的狀態裏,無從體察社會主義成分的存在。
何以如此?200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紀念《國家賠償法》實施10周年”座談會尚透露,自1995年1月1日施行以來,截至2004年11月,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賠償案件7823件,決定賠償3167件,支付賠償金5819.53萬元。
坊間將這次會議評價為欲蓋彌彰的會議,這種紀念原本是個歌功頌德的活動,卻不打自招地實實在在暴露出來國家責任的嚴重缺失。所有賠償隻是在如此可憐的狀況上,每年的國家賠償額度不到區區600萬元,而每件賠償案件的平均賠償額度不足兩萬元,這在國際上又鬧了個讓人笑掉大牙的滑稽貨色。
國家財政每年都撥出專門的款項用於國家賠償,可連續多年這筆錢出現了很讓人匪夷所思的賠不出去的奇觀,被全世界都當作是一個非常不可思議的事情。人們思忖,這樣的咄咄怪事凸顯出來威權國家典型的責權利的不對等,政府隻有權力,卻沒有任何責任,這種責任都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名義下推卸給了社會。在開篇案件中,則是通過如此血腥的刑事犯罪案件而由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擔當。
最近,北京市政府出台規定,政府機構如果在一年內在行政訴訟中敗訴6次,一把手必須辭職。此措一出,坊間議論紛紛,人們都很自然地想到,如此規定將誘發新的潛規則的橫行。最簡單的就是,在目前的司法體製下,通過行政權力幹預司法過程,設定行政訴訟案件的立案新標準,提高立案門檻,降低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數量,並對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結果進行數量上的規定,迫使政府機構敗訴的比例下降,確保官僚體係的穩定和利益得到維係,最終使得行政訴訟成為紙上談兵。於是,這種一把手辭職的規定,被看作是國家推卸責任的又一個經典事例。
與之相似的,人們幾乎都知道,各級政府無不規定同級別檢察院啟動抗訴案件的數量上限,(通常情況下每年不能超過兩件!)以控製國家賠償案件的數量以及賠償數額的增長。這簡直是對法治玩笑式的嘲諷。這樣的數量設限對於檢察機關對司法過程中違法亂紀行經的監督與幹預從現實成為理想。
筆者在奧斯陸時,曾經遇到了當時任教於民政部幹部管理學院並擔任係主任、長期從事社會福利研究的徐月賓博士。他在發表在《中國社會科學》上《政府的社會福利角色》一文中指出,“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基本職能在學術界有大量的論述,概而言之有兩點:一是提供市場規則這一市場運行的基本條件,二是保證社會公平,特別是實施有效的再分配政策。遺憾的是,我們在實行體製改革時忽略了這兩點,將政府職能轉變簡單地等同於政府退出,導致政府在經濟和社會的很多領域中嚴重缺位,造成了大量經濟社會問題。”他在討論結束時,頗有些極端化甚至不無矯枉過正地提出:“目前,我國政府不僅不能退出,而是需要進入很多新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並在其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直白地說,就現階段的中國來說,政府沒有不該管的事情;或者說,在任何領域或過程中,如果缺少了政府,其結果都是不堪設想的。為什麽這樣說?應該認識到,政府退出有兩個必要的前提,一是社會上有相應的載體,足以承載政府所退出的功能;二是政府對這些載體的表現,包括其運行的過程和結果,具有有效的監控和評估能力和手段。”
可現實情況是,政府已經、正在並還將從越來越多的領域中退出,在既無承擔政府推卸功能的社會載體又無監控評估的情況下,直截了當放逐給空洞的時代。
就此看來,實在對刑事案件裏的被害人獲得體麵而合理的賠償沒什麽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