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通斷網拒絕賠償體現企業霸權
2005年7月14日
何必
繼4月份互聯網出現大規模癱瘓事件後,7月12日下午兩點半左右網通寬帶斷網兩小時,因為運營商技術原因造成網絡癱瘓……(略。)
12日那天這個時候,筆者正在辦公室裏,突然之間網絡中斷,所有的網頁都處於無法訪問的狀態,所有與網絡相關的工作都被迫處於停頓乃至混亂的狀態,平素裏對網絡形成依賴的工作方式由於這種突如其來的事故而變得支離破碎,突顯出隨著技術對日常工作與生活的滲透,人們對技術的依賴已經到了很可怕的程度。對於正常節目的播出還是有些擔心,特別是相關資料與素材的查詢陷於停滯,相關人員也都像斷了線的風箏那樣突然間沒有了主心骨,一個個都從各自的座位上起來盲目地溜達,沒頭蒼蠅似的到處找尋自己的真實。趕緊把分管技術的人員找過來,尋找問題發生的原由,無果;給112和10060打電話,永遠占線,鬧的隻是以為是欠費,到4點多網絡恢複時,也還是昏頭漲腦地以為是自身原因。網通公司此後也沒有就此給用戶任何解釋,隻是當有較真的人打電話詢問時,才以“突發事件”為由敷衍搪塞。
設想一下,如果節目因此受到影響,按照中國目前的法律,是很難找到網通進行索賠的。就像前麵的節目裏提到的公司職員導致工作耽誤、股民損失投資贏利機會等,就更難舉證從而向網通方麵主張財產權利了。
就這次網通在北京大麵積斷網事件,搜狐所做的調查顯示,89.29%的受訪者認為寬帶網絡公司有一定的過錯,但74.11%的人認為網通會作出補償的可能性非常小。
有趣的是,4月份,分屬南方的中國電信也曾經出現過類似的大規模斷網事件,而結局也是以網絡服務提供商方麵黑不提白不提告終。
不管是中國電信,還是中國網通,對於此類事故處理方麵所援引的,都是現行《電信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電信用戶申告電信服務障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複或者調通;不能按期修複或者調通的,應當及時通知電信用戶,並免收障礙期間的月租費用。但是,屬於電信終端設備的原因造成電信服務障礙的除外”。這就意味著,即使網通斷網時間不是2個多小時,隻要是在48小時內,就都是可以不采取任何賠償措施的。這也構成了其理直氣壯的法律依據。
就網絡服務而言,所有用戶在接受電信或網通所提供的服務之初,就要與網通簽訂服務協議,構成了商業服務合同關係。廣大用戶在入網時並不多注意的入網協議中肯定約定有關問題的處理遵照《電信條例》,所以這樣一份合乎法律規定的合同就會讓用戶的賠償請求無從訴起,沒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據。
但是,我國《民法通則》有“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四大基本原則,電信條例中對於電信服務障礙修複時間的約定,明顯對消費者不利,是對消費者消費權利的赤裸裸的剝奪。到現在,如果不接受電信部門格式合同就不能進行網絡接入服務業務操作,這是個眾所周知的事實,也是對民事行為自願原則的公然蔑視,更是把消費者放到了顯失公平的位置;而對侵權所導致的損失的賠償也是等價有償的含義之一,既然網絡中斷並給用戶造成損失,網絡提供商就此進行賠償天經地義,網通方麵拒絕賠償則是對這條原則的踐踏。
消費者協會對於電信合同中不平等格式條款的點評也早已在坊間流傳。但是,這並妨礙電信部門在網絡服務提供時依然稱王稱霸胡作非為。
而試圖對電信部門運營行為進行有效製約的《電信法》,曆經25年這般漫長的孕育,到現在還是由於利益集團之間的糾葛而難產,在立法史上成為奇跡。
這次,網通方麵解釋說這次斷網是屬於突發事故,而這種突發事件在法律上就屬於“不可抗力”。但是《民法通則》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電信已經在南方發生過大規模斷網事件之後的3個月,北京網通在此如出一轍。新浪近千名網民都在質疑,路由器軟件問題明顯屬於網通公司自身的問題,而且這種路由器問題的發生也不是什麽新鮮事,完全是可以預防避免的,例如可以通過采用備份路由器的方式來避免網絡的癱瘓。但如此簡單的技術設備以及軟件操作,卻被網通方麵束之高閣無動於衷,這才引發了12日的全北京大麵積網絡癱瘓,這與法律上所說的“不可抗力”根本扯不上邊,到現在網通方麵還是以“突發事件”為借口逃避賠償責任,實在也太強詞奪理了。
從網通造成網絡大麵積中斷後拒絕向用戶賠償這件事當中,我們還是可以看到企業霸權的橫行,以及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可憐兮兮的地位。在企業如此霸道的局麵裏,奢談什麽公平等價真是像癡心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