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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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成為世界腐敗治外仙境

(2022-12-18 00:25:12) 下一個

中國成為世界腐敗治外仙境

                                 2005年5月23日

何必

5月22日美國司法部官方網站上,一家名為DPC的醫療公司由於在中國行賄160餘萬美元而受到總額480萬美元的罰款……(略。)

又是一起美國公司在中國的行賄案件,而且又是由美國方麵對涉案人員進行處罰。

可以注意到,這家公司在中國天津向中國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國有醫院醫生行賄的對象卻沒有受到處罰,也就是說,那些索賄或受賄者依然逍遙法外。

還可以推想,假如沒有美國司法部的調查,那麽這件事在中國是否會被查處呢?就目前中國的法製環境看,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外資企業在中國從事有損職業道德甚至不法活動會受到什麽懲治。

何以如此?一個很重要的方麵,是外企利益在中國具有著“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特權。同日《東方早報》數據,為打擊藥價虛高,國家發改委即將出台新一輪抗生素降價方案,目前方案已上報至國務院等待批複,有望在5月底或6月份公布。從具體方案看,這次降價對內資企業不利。此次降價是曆次藥品降價幅度最高的一次,降價品種全部是醫保目錄品種,降幅平均60%以上,個別品種達到93%。其中,國內藥企的品種價格普降60%以上,而外資企業的專利藥降價20%,非專利藥降價25%左右。內資品種降價幅度遠高於外資。按照方案,過了專利期的外資藥仍在享受超國民待遇,與同類國產藥之間的價格差距進一步拉大。這樣國內企業不僅失掉大部分利潤,也將喪失醫院市場,這對國內藥企是個沉重打擊。目前,國內藥企正在經受接連的政策性降價和原材物料漲價的雙重擠壓,盈利空間已經很小。預計這次調價後,抗生素生產企業將被迫轉型,比如調整產品結構、向農村轉移、增加國際出口等。

雖然降低藥價是眾望所歸,但事實上,外企在抗生素上的研發強勢以及業已在中國醫藥市場上享受了近20年的先發優勢、壟斷利潤和超國民待遇,使其與中國本土醫藥企業根本不在同一個競爭層次上,完全可以利用殷實的財力將剛剛起步而且急功近利的中國民族企業打得丟盔卸甲一敗塗地潰不成軍。

而且,在中國本土上的法製環境裏,外企也擁有著太多的治外法權。目前在中國境內的40多萬家外企有60%賬麵虧損,年虧損總額達1200億元,盡管事實上不少外資企業處於盈利狀態,但一些跨國公司利用非法手段,每年避稅達300億元以上。而那些國際巨頭在中國偷漏稅,早就是盡人皆知的事情,但卻長期為中國有關部門熟視無睹。這也是中國內地那些因為逃稅而被追究責任的國民憤懣絕望的原因所在。

這樣,才會出現美國企業可以在中國肆無忌憚地幹著不法勾當過著無法無天的生活,卻要由美國法律來調整其在中國的經營行為這種讓人聽了笑掉大牙的咄咄怪事。

2004年4月6日突然從朗訊總部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一份文件中傳出:由於涉嫌違反美國《海外反腐敗法》,朗訊公司解雇了中國公司的4名高級管理人員??總裁、首席運營官、一名財務經理以及銷售經理。而至今,這幾個倒黴蛋算是栽了,而卻沒見著什麽中國官員為此丟掉一官半職。道理很簡單,如今這官場哪個不貪,隨便揪出一個來,就會多米諾骨牌使得牽扯出一大串。所以,才有了任何責任調查都必須適可而止的規矩。

坊間早就分析,外企在華的“潛規則”——跨國公司在中國的高層雇員往往麵臨著“公司利益”和“職業道德”兩難選擇。一般而言,公司總部都會為了保障公司利益而默許甚至放任中國高層人員進行不規範的操作。而一旦事發,這些跨國公司又常會采取犧牲中國雇員利益的做法換取公司利益。這幾乎是業內公開的秘密,跨國公司行賄的對象一般主要有公司合作方的項目負責人,或個別政府官員,再通過官員的“影響”拿到項目。業界常用的方式主要有:通過開列“項目服務費”、“技術谘詢費”等賬目來支付賄賂;以簽小合同的方式將錢移支;零售企業則用票據換取現金……

以我國法律現狀,如果美國公司違反《海外反腐敗法》的有關條例,我國司法機關同樣具有追溯力。分析人士認為,按照屬地法原則,行為人有義務遵守屬地國的法律。而我國《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法條,可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就是在發生於上世紀70年代中期的一係列“腐敗事件“暴露後製定的——1976年2月美國最大的武器製造商洛克西德•馬丁公司向日本政府官員支付了2200萬美元的賄賂,事件導致當年6月日本首相田中角榮因此而被捕。從此美國政府拉開了企業海外反腐敗序幕。當時美國沒有專門法律針對企業海外行賄,很多企業的高管並未因此而受懲,但第二年美國政府就製定了該法律。

而按照美國這部《海外反腐敗法》的標準來衡量,結果會如何?美國人自己套用標準後結果大吃一驚:100%的外國在華企業全部都不合格!或者說,都存在違反這部法律的規定。

要知道,1997年5月,在美國的推動下,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出台了共同反對國際貿易中的行賄的條約,33個國家都簽訂了該條約。由此,限製企業行賄成為國際慣例。

那麽,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成了什麽呢?世界違法亂紀的根據地?盜匪孳生的溫床?腐敗橫行黑道彌漫的治外仙境?任人唾棄的道德垃圾場?

誰知道。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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