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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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車禍死亡人數規定領導到場

(2022-12-17 23:32:11) 下一個

按車禍死亡人數規定領導到場

                               2005年4月29日

何必

若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車禍,政府相關領導應趕赴現場……(略。)

副省長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會議上下達硬指標,這體現了多麽強烈的體恤民情關懷民生的政府官員情懷。車禍死亡率務必控製在每萬台車8人以內,力爭不超過7人,這也應該看作是非常人情化的規定,雖然還是要死人的,可少死怎麽著也比多死要強不是?聽起來,萬台車死亡率裏的數字的確是很冷冰冰而無情的,但讓這種比率不存在也是不可能的,畢竟,死亡是客觀存在的,交通事故死亡比例也是非常高的。整個安全事故死亡總人數當中,車禍死亡人數竟然占到了85%,所以,遏製車禍死亡率,當然就是對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的最重要而卓有成效的貢獻了。

這種數字規定性的強行劃定,也是行政製度創新的具體表現呀。而且,湖北省在這方麵確實有著不俗的表現。

就還拿安全來說,2004年2月4日《湖北日報》消息,湖北省安監局局長詹才泳透露,當年全省將實行安全生產抵押金製度。對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各級領導每年扣發一定數量的工資,完成目標任務的退還,並給予一定獎勵;對完不成目標任務的按適當比例扣減。尤其是生產經營單位,除了按國務院規定繳納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外,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還將繳納安全生產責任目標風險抵押金,年終結賬,獎懲兌現。此外,湖北還將把全省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分解到各市州,“一把手”要簽訂責任狀,年底對部門、地區進行考核。

怎麽樣?看得出來,湖北在將行政管理數量化、分解任務、落實政策目標、分散壓力等方麵果然名不虛傳,做出過很值得狠狠說道的動作。不知道,去年該省安全生產工作狀況到底如何,這抵押金是否到達了所有權擁有者手中,以及那些被扣除了抵押金的各級官員們是如何對待這缺少了的報酬、是否將這份壓力轉嫁給了當地的生產部門、或者與企業合謀製造了多少虛假安全事故涉案數據來欺世盜名蒙騙抵押金、或是從案發企業出加倍索回抵押資金。

總之,湖北省在用這等玩笑般的舉措進行地方管理、維護社會運行秩序上,還真是體現了九頭鳥的智慧,上下都很難纏啊。

如今,在車禍死亡人數控製上,照方抓藥,舊瓶裝新酒,硬性規定車禍死亡人數指標,不知道依靠什麽樣的具體措施得以實現,是不是又要靠交通部門各級領導采取工資抵押金製度的立杆見影。

更可笑的是,這位副省長還作出了發生車禍後相關領導親臨事故現場的死亡人數規定。3人以上就必須到現場。翻遍各種法律法規,也沒看見哪兒有如此數量對領導是否到現場的要求。

政府領導到現場幹什麽呢?“指導事故善後,督導整改措施落實到位,嚴防和杜絕政府行政缺位問題”。真是有趣。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到現場無非是要嚴防和杜絕政府行政缺位問題,隻要到了現場,就不算政府行政缺位了,可那些至少3條性命的消失就不算政府行政缺位了?事後處置遠不如事前防範,這算不算行政工作的內容?督導整改措施落實到位,這些工作恰恰是應該在事故發生之前就進行的;事故已然出現了,指導善後工作也是政府領導的工作,那麽領導對於這種事故應該承擔除了到達現場之外的其他什麽責任?是不是說,隻要按照要求到達現場就可以萬事大吉了?死亡者逐漸冰冷的身體麵對相關領導的蒞臨也就該安息了?

3人以上死亡算是特大事故,3人以下呢?如果死亡1個人或是2人,相關政府領導就可以心安理得地由它去了?這3人裏麵的人究竟是什麽人呢?城裏人?農村人?領導人?外國人?可想而知的是,對於不同人的待遇注定是不同的。

還有,車禍死亡3人以上領導必須到現場,是什麽級別的政府相關領導呢?是不是也要按照死亡人數的增加而有級別上的差異?比如3人就是縣處級、5人就是地局級、10人就是省部級?相關領導,應該指的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了,是不是也有死亡人數對應的副手或一把手的區別?是不是說,找死也要尋個時機,如果趕上了人數眾多那麽身後禮遇級別也會相應提升?

無論如何,中國以占全世界1.9%的機動車保有量,創造著全世界15%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單位機動車死亡率是世界平均水平的8倍,也是中國的驕傲了,也很能說明中國道路交通狀況的差強人意了,也足以證明對於生命的漠視、輕蔑乃至糟蹋了。

對於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裏那條該死的第76條的爭論,到現在還是沒完沒了,機動車擁有者們對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中沒有事故責任卻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咬牙切齒恨之入骨,並將這種怨恨與憤怒轉嫁到行人身上,於是,媒體上有關行人違法的報道層出不窮,仿佛行人出行就是為了找茬尋死。

而到現在這個新交法已經實施一年的當口,與這條法律相對應的強製第三者責任險遲遲不能出台,很多涉案都無法得到及時解決,凸顯立法過程中各方利益較量、人權超越路權思路不得已的倒退、以及機動車強勢的有力反彈,還有法律欠缺給執法造成的麻煩和當事人的損害。

諸如此類的製度性欠缺比比皆是,事故發生起數和死亡人數也在與日俱增,而除了權力爭鬥落馬者外,沒有看到任何交通部門官員由於事故多發而引咎辭職或被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如此狀況下,讓那些相關政府領導必須到達事故現場,也無非就是增加行政負擔的華而不實勞民傷財的麵子工程而已,除了讓該到場的官員心懷不滿更加忘乎所以地蹂躪交通主體外,實在沒什麽實際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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