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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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敬而感人的停電

(2022-12-17 19:40:31) 下一個

可敬而感人的停電

                                         2005年4月17日

何必

植物人……氧氣機和吸痰器就成了她的呼吸通道。……突然斷電,……電力公司打電話,……單接一了根電線,……是一條生命線(略。)

接下來,胡紫微主持著:幸虧啊,一根電線成了一根生命線,我們緊張的心也放下來了,幸虧供電局的報修電話在生死一瞬間的時候能夠及時通話,否則後果還真是不堪設想。這事讓我聯想到,其實在我們生活中,有很多這樣或者那樣的服務熱線。

《身邊》是北京市委宣傳部要求開辦的一個宣傳北京精神文明的節目,而最近大大小小的頭頭腦腦都要求該節目多報好人好事,估摸著是如今這好人好事太稀缺了,也得像雞蛋裏麵挑骨頭那般鄰出點子犄角旮旯裏能夠湊數的也加上去,為了我們這個祥和太平富足安逸的社會塗脂抹粉。

這個周末節目在文稿形成後總是讓我通看。看到這裏,感覺還是一個宣揚好人好事的路數,表揚供電部門服務熱線的暢通無阻、以及前來接通線路的供電部門職員的兢兢業業。按照所描述的事件性質以及最後皆大歡喜的結局,供電部門簡直就成了救死扶傷的大恩人了,那些供電部門的工作人員上上下下都太值得事主以及“電視機前的觀眾朋友們”一把鼻涕一把淚感激零涕心裏暖暖的,感覺這世道真是還有著那麽多讓人感動流連希冀眷戀的陽關地帶,頓時增加了活下去的勇氣、力量、信心與矯情。

可我在看到這裏時,思忖一會兒就問周末版主編其他節目時長以及準備得如何?答複作已經很緊張了,也就是說,這個故事必須原封不動地上去了。

沒轍,我隻得在文稿上寫了:“否則後果還真是不堪設想。”後加:“這事還真湊巧,電力部門的服務電話幸好暢通。可如果停電之前能發個書麵通知、特別是電力部門與街道對於像夏女士這樣對用電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做個備忘,停電前必須傳達到家,也讓用戶提前有個準備,省得急了出亂子。”也就算湊合過去了,既沒有折損公平,還保留了弘揚主旋律,同時給後麵要繼續的對服務熱線的串連留著話口,如此也許不會讓人看出太大的笑話。

殊不知,如果供電部門不這麽做,具體說,如果那根服務熱線不通(這種狀況屢見不鮮)、或者負責接通線路者沒有履職,那他們、以及電力部門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係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也就是說,供電部門向用戶供電,這是其法定的責任與義務;而如果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該事先通知用戶,這同樣也是其法定的責任與義務。

在該事件當中,夏女士對於停電一事全然不知,處於懵懂狀態;當停電發生時,才出現了毫無準備的驚惶失措;問及物業部門,才得知供電企業通知下達到了那裏,並且一時半會供不了電。情急之下才給供電部門打電話,引發了如此動人的一幕幕。

問題在於,供電部門“應該事先通知用戶”的工作是怎麽做的呢?顯然,居住小區物業並非居住電力的最終用戶,而隻是個物業管理部門,其社區性質更多地屬於服務組織,或者說說社區中介,並非法律規定的用戶。通常情況下,物業部門隻是接到通知就萬事大吉了,碰到有住戶前來詢問才會予以答複,並不負責挨門挨戶通知到各個家庭。這無論如何不應該看作是供電部門做到了事先通知用戶的法定要求。也就是說,供電部門在履行法定通知責任時,就出現了閃失,隻是將中斷電力供應的通知下達的社區物業,並沒有依法傳達到用戶。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因此也是應該受到譴責的。

從片子裏,看不出來供電部門中斷供電的通知是何時發出的,也就無從考量其是否在事先就發出了通知。但至少,夏女士的經曆說明,用戶並不是在停電的事先得到了相關的通知,而是在停電狀態已經形成後才手忙腳亂的。這也是供電部門的責任-過錯。

而且,像夏女士這種家裏有危重病人需要依賴電動器械維持生命的,物業方麵應該詳細備案,一旦發生任何涉及到病人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變故,應當與病人親屬一道采取應對措施;而提供維持生命的電動器械動力的供電部門,既然是具有《電力法》第七條規定的那種“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電網經營企業,並據此可向營業區域內用戶收取費用,那麽就與用戶形成了交易當事人的關係,必須按照《電力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對於夏女士這種對電力有特殊需求的情況,《電力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供電企業應當保證供給用戶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對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處理。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這就是說,夏女士家裏的情況,屬於供電部門必須提供的,而不是網開一麵,更不是什麽救死扶傷大慈大悲。或者說,這原本就是供電部門分內的工作,他們就是幹這個的,就如同警察負責交通秩序安全,沒必要為了交通暢通而向交警感恩戴德、倒是可以因為交通堵塞而對其心存不滿一樣,對於供電部門沒有事先通知到每個用戶而憤恨。

而沒做到法定要求的後果如何?《電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現實情況是,用戶對中斷供電有異議,到電力管理部門投訴,這是有效的嗎?作為供電部門上級主管單位,對於中斷供電自然會有太多的理由,都會“依法處理”得讓人啞口無言。拉閘限電如今誰不是耳熟能詳?誰又能奈何之?哪個不是“依法處理”?缺乏有效的社會救濟手段、特別是行業主管部門以外的第三方仲裁機構,才使得處於長期獨家壟斷狀態下的電力部門無法無天恣意妄為。

假如夏女士家停電時間拖延下去並引發公眾不願意看到的後果又將如何?第五十九條規定,“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說來,夏女士似乎不是在這裏對供電部門的行動充滿感激,而是應該義憤填膺地對其失職而聲討。至少可以要求其加倍賠償被用掉的那些備用氧氣瓶中的氧氣。

可就這麽個事件,卻被描述成了供電部門做的好人好事,也應該算作是滑天下之稽了。

也許,正是媒體宣傳上的失誤,才使得社會走向總有偏差。

同時,我們好像也太容易滿足了。供電部門幹了應該幹的事,人們就頓時覺得供電部門理應得到鮮花、掌聲甚至湧泉相報。這是不是從側麵告訴我們,這個社會上值得宣傳的好人好事的的確確太少,以至於連供電部門這麽個事情都要拿出來好好擺弄一番?

看來,加強專業素養、方方麵麵的知識以及基本的立場功力,的確也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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