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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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多繳費不能遏製事故多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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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多繳費不能遏製事故多發

                                2005年4月6日

何必

目前還正在研究製定安全保證金製度,就是說要開礦,必須預先交一定數量的安全保證金給政府。(略。)

李毅中從國資委副主任的位置上調任新升格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完成了仕途上的一次跨越。在履職後第一次公開亮相中,就頗有新官上任三把火的勁道,對目前全國各地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提出了尖銳的批評,並透露了治理的思路。

聽上去,李毅中的新點子好像挺有新意。但是,就其在煤礦安全生產方麵所采取或準備采取的經濟政策上,卻讓人感覺不到那麽前景光明。

要求煤炭企業每噸煤提2元到10元的安全隱患治理費用,這能起到什麽樣的作用呢?按照現在的煤炭市場價格,應該是在每噸標煤200元以上的幅度,而去年煤炭緊張的時候,有些地區甚至衝破了350元的水平。如此計算下來,提取的安全隱患治理費用,在整個售價當中充其量也就是在1%到5%的樣子,即使超過這個數字,比例也高不到哪兒去。

提取如此費用到底是為什麽呢?眾所周知,這種費用所能做的是企業自身安全隱患治理,或者由政府強製性進行治理。如果是前者,那麽企業完全應該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來安排安全隱患治理工作方麵資源的配置,用不著政府插一杠子;而如果政府對企業采取內部安全隱患治理強製性管製,那麽還是有政府越權的嫌疑。

退一步說,就算是政府規定企業提取安全隱患治理費用、以及即將出台的安全保證金製度不涉及違法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政府權限範圍,那麽這種取費對於煤礦安全生產的實際結果又會如何呢?

2004年8月19日《南方周末》報道,近年來,煤礦開采的利潤非常高,礦主們的拚命挖煤給安全留下大量隱患。同時,煤炭供應緊張在短期內無法緩解,非法開采的小煤礦很可能重新出現。“利益太重,得到利益太容易,太隱蔽,查起來太艱難。”有位礦主連用幾個“太”字形容“官煤結合”。而地方檢察機構認為,高利潤將會出現查處一批馬上又會有另一批人跟著腐敗的現象。

在這裏,還是能夠讓人想起馬克思所引用的名言,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 10 %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利用;有 20 %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 50 %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 100 %的利潤,它就能踐踏人間一切法律;有 300 %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

現實情況是,不僅僅是煤礦開采者惟利是圖,煤炭企業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官員也與之沆瀣一氣狼狽為奸呈現著欣欣向榮的“官煤結合”景象。官商勾結向著逐漸攀高的利潤率衝擊,“鋌而走險、踐踏人間一切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這種事情並不少見。

拋開“官煤結合”現象不談,向政府交納煤礦開采保證金、提取安全隱患治理費用,又能在多大程度上遏製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的勢頭呢?作為一項製度安排,首先要考慮其實施效能。從政策層麵上說,安全隱患治理費、開采保證金都具有抵押金性質,防備事故一旦發生就會麵臨的營救、清理、傷亡人員賠償、善後等方麵的問題,政府可以利用這筆錢先行支付必要的開銷。於是,這筆費用就有了某種風險保障的功能。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如此安排還是著眼於事故發生後的補救與懲戒,而缺乏事故發生前的預防。

根據海恩事故法則,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後,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或者說,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先期的預防投入是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的。

預防事故發生,比起發生事故之後進行妥善處置來得重要得多,或者說,再妥善的善後工作也比不上預先的防範。而這種預先的防範,取決於全社會信用-責任體係的構建、維係與完善。很難設想,在一個發生事故後事主首先想到的就是逃逸以避免責任、僅僅承擔事故民事賠償甚或刑事責任而此後依然可以若無其事地照樣無法無天的環境,能夠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不可否認的是,並不是所有煤炭企業都在違法亂紀地進行著慘無人道的挖掘作業,而這種費用收取上一刀切的做法,也有著囫圇吞棗不分良莠伯仲統統一頓棍子的意味。眉毛胡子一把抓,把遵紀守法與作奸犯科的企業都胡亂裝進一個筐裏,明顯有失公平。

也就是說,如此製度安排,並不能體現政府維持社會公平的功能。

另一方麵, 無論是安全隱患費用列支,還是開采保證金,對企業來說都會形成現金流方麵的壓力。這筆錢能夠做什麽用呢?在政府的帳上爬著,形成社會財富的沉澱,把原本活躍在流通領域的資金強行拉出來形成呆滯狀態,更是對經濟活動的幹預,形成政府利用公共權力對市場資源配置方麵的橫加攪和,破壞了市場自身的運行規律,降低了社會運行的效率,給企業乃至社會增加了額外的負擔,同時人為阻滯社會發展速度。

由此可以看到,安全隱患治理費用和開采保證金收取政策,無論從社會公平方麵、還是社會運行效率方麵看,都是不可取的。這樣的製度安排,並不能緩解煤炭企業事故多發的局麵,反而會使社會問題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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