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環境也肇事
2005年4月1日
何必
昨天,疲勞騎車撞死行人的劉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平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略。)
看到這樣的消息,首先的反應就是讓欄目記者去了解具體情況,特別是相關細節,如果能到案發現場拍攝到對當時情形的描述更好。但卻被擱置。
自行車把行人撞倒致死,這樣的事情本身就很蹊蹺。如果行人把自行車給撞了呢?還別說,這樣的問題又讓我想起了自己的經曆。
以前我曾經在中央電視台做財經新聞節目,工作地點是軍事博物館裏麵,每天都是早晨布置當天的選題派給記者,然後寫好當天的口播觀點,然後就得無所事事眼巴巴等到接近傍晚記者拍攝回來。2001年盛夏某日午後,實在無聊,跑回西八裏莊的住處小憩,一覺醒來睡眼惺忪迷迷瞪瞪晃悠到車站準備回辦公室。烈日暴曬,公交車站位於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光禿禿沒有任何遮掩,為躲避陽光,等車的乘客紛紛逃到人行道的樹蔭裏。恰巧非機動車道上停放一輛大轎車,擋住了觀看來車的視線。等到我發現所要乘坐的車時,那車已經進站,我立刻飛奔過去,結果與那大轎車後出現的一輛自行車撞了個滿懷,騎在車上的中年婦女被我重重地撞倒摔在地上不能動彈,痛苦得臉都扭曲了。我帶她到醫院拍片透視侯診取藥,折騰一溜夠,從醫院出來天已經擦黑了。再到公主墳交通隊,交警聽完了情況,分別單獨與雙方談了談,然後把我叫進去,說對方要讓我掏天文數字的賠償,而他認為責任的確在我,因為按照剛剛發布的什麽文件,我侵犯了自行車的路權。我掏出兜裏所有的340元,說也就這麽多了,如果不行,隻好任憑對方發落。那警察再與婦女商量,事情就這麽了結。這時已經晚上8點多了,演播室都錄完了,當天的節目肯定是做不成了。第二天把事情經過在辦公室裏講了,得到了同事們的哄笑,而且還落下了話把,走廊裏時不時就能聽到怪裏怪氣的聲音:“給我34,我就送你回去!”“還回家睡午覺嗎?你丫牛逼呀!什麽時候把汽車也撞瘸了?”
這個午覺睡得太貴了,抵得上到哪個星級酒店的消費了。我孤陋寡聞,沒聽說過交警所說的那個什麽路權的文件,不知道這個所謂的文件與法律到底有什麽區別。隻是窩火的是,自行車有路權,等公交車的乘客是否也該有什麽權利?比如,乘客在候車站台上是否可以不被暴曬雪撩風吹雨打?比如,從人行道到公交站台是否也應該有人行橫道而不至於讓行人除了飛過去外必須要侵犯自行車的路權?比如,自行車道上停放大轎車障礙乘客是否也應該有什麽說法?
行人把自行車給撞了,聽起來也是有點奇怪。現在看來,對照起開篇劉某,我還真是算幸運的:如果我當時再使大點勁,偶然性再大點,誰知道會有什麽樣的結果,別還真到了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程度。
這種話說得有些輕悄,特別是麵對案件當時一條生命遠離而去,似乎還是應該鄭重些;而對劉某將要麵臨刑事處罰被限製自由的可能境地,也應該抱以同情才是。
劉某畢竟是奪去了一個人的性命,如此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也無可非議。
想起去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引發的激烈爭論,主要是針對該法第76條有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即使沒有事故責任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這個被通俗稱作“機動車全無責”的條款,以是否擁有機動車為界區分出旗幟鮮明而勢不兩立的雙方。
而開篇案件中,劉某的賠償責任該如何認定,似乎並不是很能惹人關注的。畢竟,自行車使用者已經被現代城市文明擠兌得越來越稀缺,或者說被以機動車霸權為基本思路建立起來的城市交通體係排斥到了孤家寡人的地步,發生交通事故將會接受什麽樣的處罰以及同時還要負擔什麽樣的民事責任,也就屬於邊緣新聞的檔次。而像本人那般以血肉之軀把自行車主撞癱在地上,除了狗咬人不是新聞而人咬溝才新鮮的傳播價值外,當然也沒什麽現實意義。
劉某連續工作11個小時疲勞過度騎車引發惡性交通事故,大概是可以被仔細分析這11個小時的連續工作到底是什麽樣性質的社會問題,以及如果連續工作11個小時就如此疲勞騎自行車都能撞死人,那麽北京市出租車司機基本上每天都要工作14個小時以上,如此疲態,是不是意味著北京街頭散布著幾萬個劊子手般的出租車司機?劉某也許可以因為對方未按規定行走而被減輕處罰,但卻很難因為疲勞而被減免騎車肇事之責。或許,他應該向讓他連續11小時工作的人討個公道。
更重要的,是新聞所謂“又加上天黑沒有路燈”,這也是造成該慘案發生的現場要因。如果現場有路燈,也許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故。那麽,交通設施的缺乏是否在本案中充當什麽角色並被追究責任?就像本人撞自行車事件中的樹蔭、人行橫道、大轎車等因素那樣,這種製度性欠缺、或者說製度性陷阱的存在,又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反正我是不會為那巨額人民的幣折騰子卯寅醜了。不知道,劉某是否會因為“天黑沒有路燈”而向這充滿陷阱的製度發難;不知道,死者張某的親人是否滿足於在沒有“自行車負全責”法律條款下賠償數額的判決而問罪新交法或交通環境;也不知道,還有多少人已經、正在或將要被這製度陷阱吞沒得家破人亡。
我真的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