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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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實名製不過狗屎而已

(2022-12-17 00:17:01) 下一個

新聞實名製不過狗屎而已

                                   2005年3月23日

何必

新聞報道在新聞媒體刊發時要實行實名製……(略。)

在該規定中,有著不少聽起來老生常談的內容,比如“新聞采編人員要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黨的新聞宣傳紀律,維護黨和國家利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秘密;要依法維護公民個人隱私權,依法維護報道對象的合法權益”、“新聞采編人員要堅持真實、全麵、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新聞事實準確。要認真核實消息來源,杜絕虛假不實報道”、“新聞采編人員要發揚實事求是、敬業奉獻的精神,深入實際、深入生活、深入群眾,調查研究,求真務實,努力改進工作作風和文風,不斷創新報道內容、形式和手段,使新聞報道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增強新聞報道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新聞采編人員要杜絕各種有償新聞行為。不得利用采編報道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新聞報道客觀公正的宴請和饋贈,不得向采訪報道對象或利害關係人索取財物和其他利益,不得從事與職業有關的有償中介活動,不得經商辦企業,不得在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新聞單位或經濟組織兼職取酬”,等等。看上去,這些內容應該是毫無新意,無非是用官方文件的形式把新聞從業人員應該具備的職業道德與能力做了一番重複而已,頗有畫蛇添足的架勢,反正這幾個部門閑著也是閑著,不弄出點子事來,誰能知道他們沒白拿著納稅人的錢還在幹著點事呢?那個寫著雜文進北大的焦國標,由於寫了篇針對中宣部的檄文(這也引起我對河南人的難得的好感),而被擱淺,其中洋洋灑灑的拷問也算得上是很有殺傷力了。麵對國內最大的違法部門,中宣部自然也隻不過充耳不聞而已。在計劃經濟色彩濃重的氛圍裏,當然還是要搞些個行業規定來發號施令頤指氣使,顯示為官者的能耐。而針對有償新聞的規定,更不是什麽新鮮貨色,同樣也是屢禁不止,隨著市場經濟意識的擴散,人們也逐漸接受了這樣的論點,既然新聞處於壟斷狀態,那麽稀缺資源價格提升是自然而然的事,或者說,隻要新聞處於封鎖狀態,有償新聞就是無論如何也無法根除的。

要求新聞報道在新聞媒體刊發時要實行實名製,其用意無非是要保持新聞的“真實、全麵、客觀、公正”,好像新聞媒體刊發新聞時所用的署名都是真實的,就能確保新聞本身的真實性一般。

武漢電視台胡桂林認為,新聞報道的合法,至少包括報道程序的合法、報道行為的合法、報道內容的合法三個方麵。而在報道行為合法範疇中,牽涉到隱性采訪。所謂隱性采訪,是指記者不暴露真實身份和采訪目的,以暗拍暗錄暗訪等隱蔽手段對人物或事件進行采訪。所謂暗拍暗錄,是指未經知曉和同意,對他人的活動進行拍照、攝像或對其談話進行錄音的行為。由於采用這種非常規的采訪手段可以獲取第一手真實材料,避開不必要的幹預和阻礙,增強報道的說服力和可信度而被新聞機構所采用。實踐證明,隱性采訪對新聞單位進行輿論監督是必要和有效的。

他認為,目前,我國的法律並沒有對隱性采訪的權限進行明確規定,隱性采訪的合法性一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理解:一是我國現行法律賦予了公民的知情權和言論自由權,同時也賦予了新聞單位的輿論監督權,因此,新聞單位的隱性采訪,其實是行使知情權、言論自由權和輿論監督權。二是采訪權不是一種權力,而是一種權利,一種自由權利。按照現代法治觀念,對於國家機關和公務員的權力而言,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行為都應屬非法;而對於普通公民和組織而言,隻有當其違背法律規定的義務時才視為非法,也就是說,權利不一定是法律明確授予的,隻要法律不明確禁止,就都能視為享有“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所以,包括隱性采訪在內的新聞采訪報道行為應當視為一種權利。三是2002年4月1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有關解釋。這個《規定》共有新規定八十三條,這是一部係統針對民事訴訟證據問題作出的解釋,它規定:在民事訴訟中,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印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它同時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複》則規定: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製的談話錄音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新的司法解釋對原來證據的規定是一個飛躍性的突破,它在一定程度上使暗拍暗錄的取證方式有條件地合法化。這一新的司法解釋當然也適用於新聞界的隱性采訪。

這裏,對於隱性采訪的合法性進行了分析,於是如果進一步說,新聞記者出現在新聞現場采取隱性采訪的行為本身,也是新聞記者行使知情權、言論自由權和輿論監督權的過程,也應該是順理成章的。

當然,隱性采訪並不是什麽問題都沒有,特別是牽涉到被采訪者如果由於這種隱性采訪而被無辜牽連到新聞事件當中並因此而使自己的人身、財產或名譽受到侵害,也是值得關注的問題。筆者就此另有過專文,於此不贅。

現在要談的是,既然采取隱性采訪,其約束條件就是,采取公開采訪方式幾乎是不可能、或者嚴重影響了新聞本身的真實性,或者對采訪者本身的人身安全構成即時而顯著的威脅。作為新聞業內人員,經常耳聞目睹新聞記者因為采訪而遭到漫罵、推搡、圍攻、毆打乃至追殺的事情,甚至有的記者由於新聞采訪到了黑暗麵而被涉及勢力砍下四肢這種血淋淋的事件也越來越多層出不窮。

而中國到現在也沒有一部有關新聞的法律,來對新聞工作者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更談不上保護新聞工作者的職業安全、特別是工作條件的維護了。

在這種情況下,記者采取隱性采訪的素材,在新聞媒體刊發時采用假名,也是在法律與現實環境無法保護自身權益時所不得不采取的變通之策。設想一下,如果不是這樣,被報道涉及的當事人找到新聞單位及采訪記者,並且實施加害,這幾乎是無法避免的事;而對於采訪記者而言,更是無法躲避無處不在的黑惡勢力。如此高昂的新聞成本,會帶來什麽?沒人敢從事新聞監督工作,負麵報道從此絕跡。

事實上,新聞媒體刊發新聞時,對於該新聞的製作者的情況基本都具有準確的了解,也完全可以與製作者進行及時、有效而合法的溝通和交流,很多情況下,新聞采訪者就是新聞刊發媒體的工作人員,如果出現了違反新聞紀律甚至傷風敗俗的新聞事件,並不是無法追究責任;退一步說,即使因此而造成責任失察,也不能因此而否定新聞工作者保護工作本身。實際上,很多新聞單位都對專門負責揭露性新聞製作者保護有加,在發表新聞時動用大量人物財資源,就是為了使記者有切實而可靠的安全感,客觀上也保護了公眾的知情權與言論自由權。

在社會整體環境缺乏對權利-責任的有效製約的條件下,單純強調新聞媒體刊發新聞報道時要采用實名製,這是無視客觀現實閉門造車想入非非的虛妄冥想,全然不顧身處第一線的新聞記者出生入死的工作狀況,假治理有償新聞之名因噎廢食殃及池魚,倒洗澡水把孩子一起潑出去的思路,是對新聞工作者權益的忽視,更是對輿論監督實體與程序的傷害,對社會進步隻會起到反麵的作用。

國際上,新聞工作和新聞記者的保護工作力度都很大,對於記者采訪權和報道權的尊重、捍衛與維護,是放到社會監督進而追求社會公平的層麵上來對待,絕不隻是新聞記者個人名譽這麽點家長裏短婆婆媽媽的事。法國十分重視對於新聞工作和新聞記者的保護。早在19世紀80年代,法國就通過了新聞法。新聞記者的采訪權和報道權,依法受到有效保護。有關法律不但對涉及新聞工作者重大切身利益的內容予以明文保護,就連新聞從業人員帶薪休假這樣的具體內容也作出明文規定。

這樣看來,新聞實名製實在不是什麽好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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