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上乘客受傷該找誰?
2004年12月30日
何必
一名乘客摔傷造成骨折……以為公司給上了保險可以賠付……(略。)
該欄目在連續兩天的節目中報道這個事情,其實就是因為觀眾反響很強烈。有觀眾認為,這種賠付讓司機來承擔太不公平;也有的說,公交車司機原本就收入很低,讓他們再掏錢為乘客傷害買單有些劫貧濟富的味道;更有介紹的,說是公交車司機在正常情況下行駛但乘客意外受傷,司機隻能自認倒黴,有一個司機幾年前到現在還要從自己工資裏拿出100元供養一位受傷的老人,自嘲說認了一個幹媽。
而公交總公司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答複:公交司機就是幹這行的,就應該保證乘客不受傷,出了意外沒什麽可說的,就應該自己賠付。
也有“專家”認為,取消月票之後,公交不再是政府補貼而轉為市場經濟主體,那麽投保費用也就更好解決了。
這個事件又是個媒體所關注的空白點,此前從來沒有什麽人討論過這類事。而此事被披露後一下子引起了街談巷議。其中,在法律上原本很清晰的關係,在實際日常事務操作過程中卻依然有著強度太大的誤讀曲解乃至有意規避了。
實質上,乘客責任險投保率異常低下,所以到現在,保險公司幾乎全都開辦該險種的情況下,諾大的北京、幾百家出租汽車公司、將近70000輛出租車、以及全市6000多輛公交車,居然沒有一家投保此險種,形成了不約而同將北京乘客險市場空白的奇觀,這也真夠令人擊節喝采的。
其實,所謂“專家”認為取消公交月票會使得乘客責任險投保情況發生好轉,這本身就是個很值得琢磨的事。如果說公交月票的社會福利性質是導致乘客險投保率低的話,那麽已經完全市場化了的出租車行業也沒有一家投保該險種,大概也就說明,公共交通車輛管理市場化程度的與乘客險投保率並沒有直接關係,即使取消公交月票也還是不能導致或確保公交公司就心甘情願地掏錢投保乘客險。而把目光盯住公交月票,無非是給目前公交公司拒絕承擔乘客意外責任找借口,並采取鴕鳥政策文過飾非,把問題的實質掩蓋起來。
眾所周知,公交車司機的工作環境非常惡劣,夏不避暑冬不驅寒,起早貪黑奔波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每天工作時間都很長,而且不少司機私下介紹,通常每周隻能休息一天,沒有任何保險,發生了乘客在車上意外事故必須由司機或售票員全額賠償,要不然就滾蛋,這是因為各種領導都了如指掌的是:三條腿的蛤蟆不好找,兩條腿的人有的是。因此,在公交公司與公交車司機售票員之間,後者完全是地地道道的弱者。
特別是,公交車作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主體與主力,承載著城市交通的基礎性作用。目前人們越來越在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用以緩解日益嚴重的交通擁堵方麵形成共識,而公交車乘車環境的改善、服務質量的提升、安全保障的加強、可信賴程度的提高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而其中,為乘客提供安全舒適的乘車條件自然是包括公交公司管理者與司售人員責無旁貸的使命。而如果乘客在公交車上發生由於車輛運行而導致的意外,不管是人身傷害還是財產損失,公交公司方麵都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不僅僅是公交公司作為雇主對雇員業務活動中出現與顧客受害的法定義務,也不僅僅是作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更是作為公共服務提供者在提供合格公共產品、營造良好公共環境方麵義不容辭的責任。
當然,如果是雇員失誤甚至故意造成乘客受傷害,那麽則可在公交公司依法賠償後依照內部規章製度追究責任,這並不妨礙公交公司的利益得失。
在歐洲,公交公司都必須被強製性地投保乘客責任險,這是公共安全的保障措施,也是企業必須盡到的社會責任;從公共管理角度看,這也是維持社會公平與安寧的必要手段。而我國乘客責任險的非強製性,體現出法律環境的差強人意。
就目前情況來說,公交公司將乘客在乘車時所造成所有傷害的賠償責任全部推給了乘務員,這本身就是無視自身所理應擔負企業責任的表現。而從近來屢屢暴露的商場沒有給顧客投保公眾責任險而造成類似吉林中百商廈大火受害人理賠難的狀況等現象方麵看,企業在利益驅動之下肆無忌憚地推卸責任蔑視自身義務,見利忘義已經是甚囂塵上的普遍性問題,而其背後隱含著的企業與社會之間權利的不對等、企業與其雇員之間社會地位及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企業與顧客之間勢力的不均衡,這些的確是應該引起社會的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