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感執行難
2004年12月14日
何必
針對每年高達250多萬件的執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擬設立“執行黑名單”並向全社會公布……(略。)
聽上去是件很不錯的事啊。對於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者將動用更為廣泛的社會力量來維護法律的威嚴和社會正義,怎麽看也都是應該之舉。
不過,人們對於法律乃至法治的感知與認可,還是通過自身的體驗進行或完成的。
本人就是在這個過程中對中國的法治徹底絕望的。細細數起來,本人與法律打交道的時間可不算短了,前前後後打官司的起數也不少。到現在,類似被中央電視台克扣勞動報酬這樣的事情幹脆隻獲取書麵證據,但卻不選擇打官司,經驗告訴我,訴累居高不下是一個,審判過程與結果不公正是一個,還有,就是執行難。
說1993年法院判決進入強製執行程序的約占30%,那麽我就是這30%之中的一個,而且到現在,曆經11年,還是執行不回來。2002年我在中央電視台負責一個對經濟學家專訪節目,接觸過被成為江澤民高參的前社科院副院長劉吉,對他說起過我的案子,他聽了以後非常吃驚,感到這世道怎麽還會有這等事情,希望我再行努力,並可能在後續過程中給我以幫助。
1990年我將合夥經營款項放到一單位三產(後來訴訟中的被告)賬上,其間被該被告上級單位挪用,因為是國有企業效益不好,拿這錢去發工資並做經營,卻有去無回。多次討要無果,1993年將被告推上法庭。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於當年認定被告理應歸還原告全部款項。但此後就進入了漫漫強製執行之路。除了當時將訴訟費執行回去、不久後給了我1800元外,法院認定的11萬餘元至今石沉大海杳無音信。此間,我多次向該法院申請強製執行,而法院又因為年終清理未結案而多次中止,成了申請人與法院之間糾纏;這個過程中,被執行人將營業執照出租,據其內部人士透露帳麵營業額曾經有400餘萬,而我將此信息透露給法院執行庭,法院卻要我掌握被執行人暗中的銀行帳戶、以及私下經營的證據;我提出對被執行人財務進行審計以核查其與上級單位資金流向,並追究上級單位法律責任,卻被要求再交納幾萬元的會計師審計費用,如果審計結果對我不利則要由我承擔全部審計開銷,而且會計師事務所要由法院來指定,本人不能自己尋找。就在這個逐漸把我弄得筋疲力盡苦不堪言的過程中,被執行人不僅更換了法人代表,2000年還由於經營不善而被工商管理部門取消年檢資格,該單位從市場上消失了!雖然從法律上說市場主體消失不妨礙責任主體存在及其責任能力,但如今想對一個不存在的單位帳目進行審計純屬癡心妄想。盡管法律規定破產倒閉企業要進行資產清算,但這種事情不做也無所謂。而且,2000年以前工商部門給予被執行人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以營業資格,並對於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被執行人網開一麵,大概也是耐人尋味的。
此後,我就像祥林嫂那般,碰到可能在此案上對我能有所幫助者喋喋不休地請求幫助。執行難是法律界的頑症,想要執行必須采取非常規手段來博得法院執行法官的關注。一些早就知道此案者聽到後首先的反應是“你怎麽還糾纏那件事?”似乎合法要求成了無理取鬧;北京司法界權勢人士答應要給想辦法,但曆經幾年卻不兌現;其他各色人等也都是口不對心應付差事。
如此,就算是按照最高法院新舉措,把被執行人公諸於眾又怎麽樣?法人代表更替、單位破產倒閉,又奈之何?連1993年的案件都執行不了,在進入強製執行程序案件比例越來越高的情形中,能折射出社會什麽樣的發展態勢?
現代民法三大基石之一有私權神聖(包括物權即財產權)、契約自由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其實說到底,財產權在當下中國法律中並沒有具體規定,保護公民合法財產也隻是今年兩會才被寫進憲法,而物權法卻惹人耳目地遲遲不能出台;契約自由原則在現實生活中被類似霸王條款和格式勞動合同進行著精妙的注釋;過錯責任原則也在張文康、孟學農平調裏皆大歡喜到極致。哈耶克說,哪裏沒有財產權,哪裏就沒有正義。而法律對於保障公民財產權利起到著最後的屏障作用,一旦法律失守,社會運行秩序足以堪憂,所謂財產權也就隻不過是文人墨客的書麵詞匯而已。
法院判決的執行是法律威信的表現,更是法律是否能成為社會運行秩序維護者的一個標誌。法院判決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是現代社會運行的基本要求和正常底線,如果連這點都被含混模糊掉,那麽社會運轉將會麵臨著巨大的風險。一方麵,社會對於法律的尊重與遵守會由於法律地位的下降而帶來嚴重的影響,人們對於法律將會越來越不信任,而這在信用普遍缺失的社會環境下將會是災難性和無法挽回的;另一方麵,違法犯法者可以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會給全社會以強烈而經典的示範作用,告知人們法律不過是可有可無的累贅,大可不必過於較真,更在為人處事之中可以不予理睬,完全可以在社會生活中無法無天。即使對簿公堂並敗訴而被法院強製執行了又怎麽樣?52%的案件進入強製執行程序,已經說明太多的被執行人恍然大悟,原來法律的效力不過如此!這不,還有十幾年的案子都執行不回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