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違規醫療廣告泛濫的警示
2004年10月23日
何必
來自上海市衛生監督所的統計數據發現,民辦醫療機構成為無證、違規醫療廣告發布主體……(略。)
上海市民看到了這樣的消息,也許又得小心翼翼的了,原來,在上海各媒體上發布的醫療廣告當中,每10條裏就有一條是有問題的廣告。上海市民也真夠能耐的,要“提高警惕”、在這浩如煙海的醫療廣告當中區分出那10.71%的“無證、違規”廣告來,真不知道就算精明善於算計的上海人怎麽就有了三頭六臂火眼金睛能夠分辨出這等無證和違規來;而像無證這樣的事也要廣告受眾來判別,可廣告發布人從來也不會將所謂的證照公諸於眾,隻是在廣告報批以及廣告發布時交由工商部門和媒體,作為受眾從來見不到這些證照,那麽從何判斷是否為無證也真是夠難為上海市民的了。
要上海市民提高警惕,無疑又是把市場環境惡劣所造成的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成本轉移到消費者頭上,凸顯出中國消費者的無奈、尷尬與忙碌,要為無處不在形形色色的假冒偽劣而比商家還要精通此道,一不留神就可能被商家蒙騙,最好的結果是被坑蒙拐騙了腰包裏的錢,進一步就是買到假貨怒火中燒卻無可奈何,如果再到極端,那就可能是由於假冒偽劣而家破人亡。所以,消費者要具備起碼的消費知識與經驗,要能辨別出成千上萬的商品與服務是否貨真價實,每種產品與服務都要按照各行各業的專家的指點,弄清楚其中紛繁複雜的鑒別方法,即使是去購買油鹽醬醋或者接受理發之類的簡單消費,也要揣上一本厚厚的類似消費指南那樣的聖經,對照著想要的貨色仔細檢查,千萬別被萬惡的商家鑽了空子,搞得自己後悔都來不及。
不過,上海市民也還算是幸運的。好歹上海市衛生監督所這次還務了回正業幹了回正事,對上個月上海各大報紙上的醫療廣告進行了監測,並發現了問題,而且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開。筆者是從網上看到這樣的消息的,不知道是否對9月份之前各月份的醫療廣告監測結果如何,想必如此眾多的“無證”、“違規”醫療廣告並不是一夜之間冒出來的,卻沒看到有相關提醒。但亡羊補牢也是不錯的,終歸是逮住了那些不法商家的不法行徑,並公諸於眾,讓人們提高警惕。這次能發布出來,有關部門沒有捂蓋子報喜不報憂,讓上海市麵上存在著的這種醜惡現象在媒體上出現,也算是上海人的幸事了。因為,沒見到全國其他城市的媒體發布當地衛生監督部門發布本地報紙上醫療廣告的問題,而可想而知的是,上海存在諸如此類的問題,其他地方很有可能未能幸免;而各地都對此緘默不語,地方消費者還在繼續受到報紙上醫療廣告的蒙騙,也許還繼續著家破人亡的慘劇發生的過程。
那麽,作為媒體受眾,當然是有權利發問:為什麽這樣無證、違規廣告得以在報紙上堂而皇之的發布?
按照原先的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發布者需要經過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並得到批準,才可以找到發布媒體。行政許可法頒行後,許多地方取消了廣告發布需要再經過當地工商審批的程序,而將審核權限交給了發布媒體。但是,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初衷是限製政府權力,卻並不是給了政府不作為的口實與法律依據。政府本身的職能當中就有市場監管,也就是要向公民提供可靠可信賴的公共服務,而不是要將這種公共環境秩序的維護責任全盤交給消費者來承擔。
廣告審批權從工商部門轉移,並不意味著工商部門對於社會廣告發布行為的放任自流,對虛假甚至有害的廣告聽之任之,任由不法商家對於消費者權益肆無忌憚的無視與侵害。
而進一步,既然是“無證”、“違規”的醫療廣告,如何能在報紙上發布?報社在這類廣告商家前來洽談此類廣告發布事宜時,又是如何行使不久前剛剛從工商部門轉移來的廣告審批權利的?報紙作為公共媒體,擔負著向公眾傳遞真實可靠客觀信息的責任,新聞報道應該如此,所發布的廣告也必須如是,而決不能見錢眼開利令智昏,聽任不法商家所挾持的不法廣告借助報紙而坑害消費者。這不僅僅是報紙辦理與經營者的良知的要求,更是新聞媒體所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不過,如此要求也許是太不可能了。不信看看,在各路媒體紛紛披露同為民辦(這讓人聯想到近來火暴的郎鹹平對內地民營經濟的評價)的北京新興醫院涉請電影演員唐國強、歌唱演員解小東為形象代言人、嫌聘利用虛假廣告坑害消費者的報道不絕於耳之際,甚至在央視《新聞調查》也對此事件進行了長篇調查之後,即使到現在,中央電視台各頻道還是在播放由解小東歌唱並在畫麵中出現、利用“孩子純真的笑臉”來向全社會傳遞著“治不孕,到新興”的信息。中央電視台尚且如此,要求上海市的報紙能鐵肩擔道義也有些強人所難。雖然目前法律上還沒有明確新興醫院的廣告已經造成了對患者權益侵害的證據,因此既然法律沒有禁止就是可為的,但是,作為具有西方人稱之為在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第四權力”的包括中央電視台、上海市報紙在內的新聞媒體,在廣告製造、影響或引導社會輿論乃至社會生活方麵,還是不可避免地要考慮到自身的社會責任和義務,不能不顧自身的社會形象而惟利是圖,盯住廣告商家所帶來的那點錢而忘乎所以,任憑可能給消費者帶來傷害的廣告招搖過市。
看來,要治理不法醫療廣告,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