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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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退款新規還是霸王條款

(2022-12-12 13:35:06) 下一個

機票退款新規還是霸王條款

                                 2004年10月7日

何必

根據規定,如果乘客將機票遺失,在沒有被冒領的情況下,那時到原出票地帶掛失,乘客可以在一年之後得到退款……(略。)

該節目還采訪了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嚴旭陽,他認為,我現在不想坐了想把票款拿回來應該得到支持,從技術上來看也不會有太複雜的問題,既然一年之內乘飛機在你(航空公司)的係統裏都能得到確認,那麽你可以給出一個信號,說這張機票已經退票了,作為作廢處理。國慶節黃金周還沒過完,媒體就按捺不住,關注起問題新聞了。可這企業方麵也不提氣,偏偏就在這個時候弄出些個事端來供人把玩批評。

今年,有關民航方麵的新聞可真是不少。還沒到年底,隨便到網上去看看,民航問題報道已經多得目不暇接了。有關航班延誤補償辦法,3月份民航總局就提出了建議,到現在半年多了,卻沒見有什麽大型航空公司接招響應,還是除了深(圳)航(空公司)做了有關延誤具體補償辦法規定外,其他幹脆不理不睬。今年7月,國內民航界老大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推出了18種空中餐食,秀色可餐但卻由於無視航班延誤補償而被指責為避重就輕掩耳盜鈴。此後,有關航班延誤導致暴力事件發生、乘客占機現象愈發頻繁,民航總局方麵不得不出麵,呼籲(還不如說警告)乘客不要采取過激行動,但對航空公司方麵肆意晚點狀況卻避而不談,至少是無能為力。

現在,川航、海航兩家不約而同地出台退票方麵的新規定。業內人士介紹,機票丟失情況並不是什麽新鮮事,自從有了民航就有過機票遺失現象,而國內航空公司也一直是采取如此做法,隻是這次川、海二者不過是把這項業內約定俗成整理發布、或幹脆僅僅是用公告形式重複一遍而已。可不想,時過境遷,此一時彼一時,想當初航空公司大腦袋(巨頭)們若無其事地幹著這樣的事,也許沒事;而隨著國人權利意識的普及,如今川、海就成為了眾矢之的。

其實,就像開篇文中所提及,機票上明確地記載著機票使用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自然狀況,屬於容易識別的個人特征,與不記名的火車票、汽車票有所不同。機票實名製本身在設計時更多的是考慮到飛機安全因素,防止不法分子劫持飛行器行為的發生,但卻歪打正著給了持票消費者以確認其真實有效身份的充足依據。而如此,由於身份證號碼的唯一性,也就杜絕了其他人使用該機票的可能性;換言之,該機票隻能被票麵上注明的所有者使用,也就理所當然是屬於該所有者的私有財產。

按照航空公司方麵的解釋,由於機票有效期為一年,所以如果機票丟失並立即掛失後,也要等到一年有效期過後才能領取退款。這好像完全不是那麽回事。

首先,機票所有者在登機時要查驗身份證,必須與持票人姓名、相貌、年齡等個人特征相符才能登機。如果機票落入他人之手並被用來消費,那麽機場安檢就成了很大的危機發源地,任何人拿到不屬於自己的機票也可以乘坐飛機,而且還能夠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那麽飛行安全從何談起?實名製也就純屬是不中用的花拳秀腿,對乘客乃至機組人員安全起不到切實的保障作用。因此,即使機票遺失,也不存在必須要等到機票有效期過後才能被認可之理。

其次,如果機票有效期對於機票遺失者退款而言是必須要經過的階段,那麽如果存折遺失又該怎麽辦呢?活期儲蓄存折上是沒有有效期的,那麽假如存折遺失並迅速掛失,要等到什麽時候才能動用自己在該存折上的財產呢?現行銀行的規定,是從掛失時起一周就可以領取此帳戶上的錢款,這種規定在航空公司看來還不是滑天下之大稽?沒有有效期規定卻在短短一周之內就認可掛失行為,還有沒有王法了?要是換了航空公司來做這種業務,非得讓掛失者等到白了少年頭甚至走上黃泉不歸路才行——既然沒有有效期,那麽也就是無所謂什麽期限了,而這個無期限則給了航空公司以太大的操作空間。

那麽,既然是機票遺失並掛失後,需要到機票上有效期過去才能領取退款,可這種退款是按照什麽份額領取呢?對於持票者來說,在有效期內這部分錢形成了“死”錢,雖然名義上屬於自己,但卻是不能支配的,看得見摸不著,且得耐下心來與時光周旋,中間還別出現什麽意外,千萬別發生什麽即使沒丟了性命一息尚存卻毀了容顏的事故,否則航空公司方麵不定還要弄出什麽花樣來折騰你。而雖然是航空公司方麵強行扣留這部分明顯屬於個人的財產,到頭來還款時卻隻是按照票麵值數錢。可按道理說,這部分錢爬在航空公司賬上,被其用來幹了什麽卻不得而知,也許充作流動資金、或者當作添置固定資產的費用、抑或是航空公司頭頭腦腦們出國考察風光去了、甚至是國有企業老總們經常出現的卷款而逃裏的一部分?這些都是有可能的。但此錢正是被航空公司用來幹自己的事了,就應該由其付出使用該款項(資產)的代價,而且既然我國《民法通則》裏有“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四大原則,那麽航空公司就應該本著這些原則,向機票持有者支付不僅僅是儲蓄利息,而應該是相當於投資回報的份額。

想來,川、海航如此退票規定又是個不平等格式條款,依然是霸王條款,但就目前被點評過的霸王條款領域看,這種狀況還是會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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