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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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霸王條款”合法之憂思

(2022-12-12 13:16:51) 下一個

影院“霸王條款”合法之憂思

                               2004年9月28日

何必

華星國際影城禁止觀眾自帶飲料進入影廳的規定獲法院支持……(略。)

在通常情況下,被宣傳部門管束得服服帖帖的媒體,在碰到已經進入庭審階段的事情都小心翼翼,並且在法院判決出來之前都隻能躲躲閃閃避實就虛,生怕對於未決案起到輿論壓力的影響,而一旦法院判決下來,則大體上會認為法院判定是沒錯的,都站在判決的立場和角度上做文章。但這次卻好像不同,此案一審判決後,京城大大小小的媒體給眾口一詞,紛紛把矛頭直接指向了法院判決結果本身,而且不約而同地站到了消費者一邊,明顯傾向於弱勢一方。這種景象有很多年都沒有見到過了。

其實,這個案件並不是什麽曲折複雜的事情,就是消費者到了影院自帶飲料被院方以保護場所安全與秩序為由禁止,但影院內也在出售消費者所帶飲料,價格比外麵高出一倍以上。法院認為影院已經在很多地方以醒目方式告知消費者禁止外帶飲料因此影院方沒有主觀故意或過錯;消費者就自帶飲料向影院提出異議時影院工作人員提出可以免費為其代存飲料等,至於價格,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服務提供者在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範圍內,以自願、公平的經營準則來追求合法的商業利益最大化是同樣要受到法律保護的正常經營行為。

就這樣,消費者挑戰經營者霸王條款的努力至少階段性地以失敗而告一段落。

接下來的狀況會如何呢?影院方麵當然自得其樂。從各個影院對於這個判決的態度上看,都是喜形於色,認為從法院處得到了公正,商家不僅僅要考慮消費者的利益,也要從整體經營角度來規定場所秩序,以有利於發展。

說到發展,別說影院,就算是整個中國電影業又是副什麽德行樣呢?據說,今年中國電影業票房情況很看好,很有希望突破10億人民幣!而這10億人民幣是個什麽概念呢?諾大的有13億人口的中國,每年每個人在電影院所花的門票錢平均起來不到一塊錢;即使加上類似高價賣飲料、電影附帶其他產品在內,滿打滿算充其量也不過是三、四百億的可憐兮兮狀,這相當於國內大型家電生產企業半年的銷售收入。

中國電影這也叫產業?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每年鬧得轟轟烈烈的電影這個那個獎,打得頭破血流,最後還是圈裏人的明爭暗鬥,消費者根本不捧場。本來嘛,中國電影院門票價格是最早與國際接軌的,美國人看一場電影,用中國人收入水平看,也就相對於花上塊八毛錢的樣子,可我們這裏呢?動輒幾十上百塊,除非是發燒族,剩下的大都沒那閑情逸致給如此暴利的影院進行讚助。有那工夫還買點子管它正版盜版先一睹為快了再說,還省卻了到電影院趕點受氣。

如今這個判決讓影院方麵揚眉吐氣,而且這個判例會給整個影院業一個很強的示範效應,其他影院如果跟進也是理所當然的。消費者成了受氣包,那麽會怎麽樣呢?用腳投票,不去影院完事。筆者就已經有10光景沒去過影院了,也沒覺得有什麽落伍或是文化殘缺。如此一來大概最快活的就屬街頭上那些賣光碟的了,而最著急的也許是電影產業裏那些導演、演員們了。

其實,這個判例不僅僅對影院領域,而且對整個終端銷售領域都會有示範作用。我國《民法通則》裏有“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四大原則,而這些原則並非僅僅是針對買賣行為當中的某一方,而是對雙方都有效。對於現代社會而言,自由、公民權利、法治是三位一體,缺一不可。而自由與法治就像是一個硬幣的正反兩麵,片麵強調某一方麵的自由就勢必對於侵害其他方麵的自由,具體到本案,強調經營者的製定規則與定價權自由,就傷及了消費者的消費自由,並由此對法治帶來傷害。從雙方關係上說,消費者有購買門票的義務,經營者有提供電影放映的義務,這些已經是雙方合同行為中全部義務內容,而像飲料等的規定,屬於超範圍義務,並不能視作正常法律關係。由此而產生的單方麵要約,則有不公平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之嫌。而法院判決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取消如此規定的請求敗訴,實在體現了我們法律上的困境。

開篇報道就以“治理‘霸王條款’是否遭遇寒冬”為題,文中也提及,國外的“霸王條款”也是很多的,但和我們國家不同,他們靠法院判決來治理,我們卻在依靠中消協的點評,或指望行政機關來幹預。

寬泛地說,我國13億人口個個都是消費者,但一個很尷尬的現狀是,相對於生產經營者體係組織化程度高、信息充分、利益協調機製有效靈活的狀況而言,全國專門為消費者權益做工作的,隻有一個消費者協會;而在各個生產經營者協會都在馬不停蹄為企業及行業利益鬧騰時,消協缺由於沒有行政職能和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而有了所謂“兩大軟肋”。也就是說,全國唯一專職為消費者維權的部門卻是個花瓶般的中看不中用的擺設。從去年7月其,中消協陸續對銀行、電信、郵政、房地產、汽車、物業服務等6個行業共29大項“霸王條款”進行了3次公開點評,但至今被點評者卻應者寥寥。雖然中消協扯著脖子到處聲稱這些點評還是起到了不少作用,但是最近它還是不得不對外宣稱,準備提請相關行政部門介入,對所點評的事項進行監管。看上去,這更像是中消協在為自己挽回點麵子。同時,由於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它也隻能鼓動消費者對這些“霸王條款”提起訴訟,並承諾將會提供法律方麵的援助。

但如今這麽個判決結果,也讓中消協以及廣大消費者徹悟了我們的法律環境。即使針對“霸王條款”提起訴訟,結果也並不樂觀。按照法院方麵的說法,法律不禁止的就不能認定為惡意,那麽這數十條“霸王條款”都不是法律禁止的,也就都有存在並延續的合法性。在這個意義上說,中消協的點評更像無事生非吃飽了撐的。

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消協要回過頭來要求行政部門介入對“霸王條款”的治理,實在是具有些諷刺意味,看起來中消協也是萬般無奈,隻能要求權力對市場進行幹預,透露著市場經濟的倒退。

法律在表麵上公平的狀態裏,本質上還有通過法律對社會進行控製的功能,在目前中國各種權利權衡之中,行政權利、企業權利和個人權利地位嚴重不對等(眾所周知的是,行政權利最強、企業權利次之,個人權利最弱)的情況下,本應該向弱勢一方傾斜,以維持權利分布的動態平衡並由此達成社會安定。

如果法律明顯站在維護社會權利主體中強勢一方,那麽這個社會的運行就會潛伏著越來越大的危險。短期內,表現的是人們對於法律失去信心,並經由此失去了對法律的尊重與敬畏,就像這次京城媒體整齊劃一地站到了法律的對立麵上那樣,如果這種狀況持續下去,法院所作的判決都可以在是否公平層麵上被坊間說三道四,這法律成了啥玩意兒?久而久之,則會動搖對社會製度的信念。而且,隨著法律嫌貧愛富狀況的延續,社會資源會在法律的名義下向權貴手裏集中,用法律製造新貴,用法律維護霸權,但其代價必然是社會的動蕩乃至崩潰。

同時,中消協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暴露出我們法律體係中的問題。當行為責任人對公共利益構成侵害時,是否非得是顯形的被侵害方才能進行責任追究?當“霸王條款”可能傷及所有消費者時,訴訟主體究竟應該如何界定?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麵對這種我們所謂的“霸王條款”,起訴人的範圍界定很寬泛,就是為了防止企業行為對於公共利益的侵害。

事實上,在法律製度上的差異還可以環保方麵為例。在我國,對於環境汙染提起訴訟者必須是汙染的直接受害者,並且要進行不勝其煩的取證;而在西方,隻要企業出現環境汙染,那麽政府、其他企業、非政府組織、公民,無論誰都可以對肇事者提起訴訟,並且有些國家采取舉證責任倒置方法,旨在為社會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空間、給人們提供一個舒適的生存環境。

也正因此,“霸王條款”才屢禁不止,或者說是蔚然屹立堂而皇之地繼續招搖過市;也正因此,渤海10年後可能變成沒有生物的死海、珠江可能徹底失去通航能力、長江黃河發源地的青海瑪多縣從全國最富淪落到如今回歸到蠟燭時代赤貧得隻能進行生態移民、今年剛剛到4月21日北京市中重度汙染天數已經超過去年全年該天數的總和……

也正因此,那電影院還是留給那些自以為是緋聞不斷的大大小小的星星們自娛自樂,不去也就不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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