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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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街遭斷電暴露出投資環境差遲

(2022-12-12 13:14:57) 下一個

77街遭斷電暴露出投資環境差遲

                            2004年9月28日

何必

衝突發生時,華潤置地切斷了77街辦公去和部分營業區的電源,造成這些地區停電數小時……(略。)

又是一個冗長的新聞素材,而這也是不得已。對於這樣的事件,往往都是一樁牽涉到不少方麵、而且要是把情節敘述完整就需要不少筆墨的麻煩事。

北京市黨政機關要求全市各方麵在國慶節前都老老實實,別鬧出什麽動靜來破壞節日氣氛,特別是在黨16屆4中全會剛剛召開完成了黨的新老領導人權力交接、新領導人徹底擔負起全部責任之際,還是應該營造一個普天同慶的氛圍,別因為什麽雞毛蒜皮的事衝了這份喜興。

看上去,西單文化廣場地下這次又鬧了起來,而且還是趕在國慶節前,根本不理會北京市有關方麵的號召,自行其是,人為財死,為了點子錢完全可以不顧什麽政治大局和外部環境,打出腦漿子來也在所不惜。

其實,稍微有些法律常識的人就會看出,“大房東”(慣例中合同的甲方)與“二房東”(乙方)出現的糾紛是個什麽性質的事情。77街方麵認為華潤置地沒有提供適宜的經營環境需要自己投資改造、並把改造費用計在了華潤頭上,而且因為華潤方麵不認帳就拒絕交納租金,而華潤方麵則由於對方沒有按期交租子就索性采取停電措施,試圖將對方趕出地下廣場。可作為簽約雙方,合同上究竟是怎麽約定的呢?甲方應該為乙方提供什麽樣的經營環境、應該達到什麽樣的指標、類似乙方所提及的用電、煤氣、上下水等問題都應該具備什麽樣的條件,以及如果沒有達到這種條件甲方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如果乙方投資改造經營環境所動用的資金是否應該由甲方認作是乙方墊付並由甲方在此後如數或部分償還,這些都是簽訂合作合同時理應附帶的補充文件;而在合作合同中,對於乙方沒有按期交納租金的行為究竟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也應該有明文規定。也就是說,從合同簽訂角度看,目前的糾紛乃至各執一詞,原本應該是非常容易通過合同條款約定而加以防範的。

實際上,甲乙雙方目前產生的糾葛,就是因為對於彼此的責權利規定的模糊化。乙方托詞為“趕著五一開業沒辦法”,但這絕非法律能夠認可的理由。在沒有對方書麵認可的情況下,自己想當然進行營業環境改造,並同樣想當然地認為應該由甲方承擔這筆改造費用,顯然是有責任不清之處。而以此為借口拒絕交納租金,至少給了甲方把自己轟出去的口實。

不管怎麽說,這份為期15年的合作合同,還不到半年就已經傷痕累累了,雙方才幾個月就已經不共戴天,至少目前甲方的態度是不能容忍乙方在自己地盤上的存在,意欲盡快趕走了事,根本不理睬乙方想與自己協商或仲裁的各種努力。這大概也反映出,作為市場經濟中的權利主體地位的不平等——地主方可以隨意采取措施、甚至過激到了停電的地步來捍衛自己的權利,而乙方對於甲方這種行為卻隻能忍氣吞聲無可奈何。在合作中,甲方可以為所欲為,乙方卻隻能幹瞪眼“沒辦法”。

就目前局麵看,雙方還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搞不清楚到底是誰惹的禍,或者在如今這種慘狀裏雙方各自究竟應該承擔多少責任。恐怕,在法律介入並有明確結果之前,外人誰也不敢斷言責任比例。

還有以點也是不得不提到的,那就是西單文化廣場地下場所在五一之前那副慘兮兮的德行樣,該欄目曾經報道過,位於西單這種黃金地段的地下營業場所,竟然賣出了“白菜價”的地步,由於經營管理不當,乏人問津,沒有商家搭理。現在,新加坡77街集團的大股東個人出資興辦了北京77街,並接手西單廣場地下部分,一次性與甲方簽訂15年合同,並逐漸把這快“白菜地”弄得有模有樣。可以想象,由於有了15年的經營期限,北京77街方麵也會從長計議,為了長遠利益而進行投資。人們自然會想到,也許甲方正是看到了地下如今出乎意料的繁榮景象,妒火中燒,想向乙方多要點子利益也是順理成章的事。說不定這也是構成如今雙方反目成仇的因素。

可別忘了,這件糾紛當中還有另外兩個方麵,即地下廣場裏的商戶和前來購物的消費者。可想而知,當大地主無法無天地未經通知就把營業場所的電斷掉時,地下營業廳會是什麽情景,漆黑一片,而且突如其來的斷電造成地下混亂不堪,給違法亂紀者以可乘之機,消費者逃之夭夭避猶不及,商戶也莫名其妙並驚恐不安,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營業秩序,如果按照文革期間上綱上線的思路,說這是故意破壞社會安定也不為過。

城門失火殃及池魚,本來是甲乙雙方之間的矛盾,卻擴大化到了整個地下場所,讓商戶和消費者為此承擔原本不存在的責任並形成損失。

既便鬧不清楚甲乙雙方孰與是非,但無論如何采取對整個營業場所斷電的手段是非常無理而且非法的,嚴重侵害了商戶以及消費者的權益。畢竟,甲方作為地盤出租方,與商場裏的商戶和前來購物的消費者沒有法律關係,不能把與乙方的糾葛擴散到商戶與消費者身上。法律也許會界定甲乙方責任,但商戶和消費者的利益又應該由誰來維護呢?怎麽一到了糾紛當口,處於弱勢地位的商戶和消費者就永遠是跑不了的受害者呢?商戶與消費者利益所受到的侵害,又有誰來承擔責任呢?

眾所周知,提到公共權力人們自然而然想到行政機關,但實際上,作為現代社會組織形態裏重要角色的企業,也掌握有部分公共權力,並由於這種企業對公共權力的占有而形成了對社會的責任。就本事件來說,華潤置地方麵一意孤行,動輒采取剝奪在與乙方糾葛中毫無責任的第三方的商戶和消費者的權利,采取破壞正常經營秩序和基本經營條件的做法,反映出作為市場經濟權利主體之間地位上的不平等,地主方可以悍然動用非法手段強迫使用方就範,並繞開乙方直接與商戶溝通,這種明顯的視權利為軟弱可欺之輩的做法,看上去就是對法律的不屑與置之不理。

在如今資訊發達的環境裏,這種事情是不可能被掩蓋住的。那麽隨著媒體將這樣稀奇古怪的事情公諸於眾,人們會想到什麽呢?除了企業濫用公共權力謀取自身不正當利益因而產生企業腐敗、對企業的權利不去製約照樣會給企業腐敗的存在提供溫床、企業絕對的權力也依然會有絕對的企業腐敗之外,大概最直接就是想到,即使按照甲方意願,直接與新加坡77街集團合作,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情了嗎?假如華潤置地又因為什麽合同條款規定不清或者其他什麽原因,與新合作者在合作過程中素輯不睦,那麽誰又能確保大地主不采取斷電這樣的措施呢?特別是,如果這次甲方由於采取斷電措施而得手的話,那麽勢必會給其造成違法成本低廉的思維定勢並且因了獲益匪淺而得到加強,形成所謂正反饋效應。

再往外說,如果華潤置地可以這樣做,其他地主方不也照樣可以如法炮製而不受追究?而如此一來,北京的投資環境將遭受到什麽樣的評價?在權利主體地位不平等、強勢方麵可以隨意采取非法手段達到自己的目的,這種投資環境是可以有吸引力的嗎?凡是有理智的人大概不會得出這樣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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