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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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法定退休年齡應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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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法定退休年齡應慎之又慎

                                2004年9月8日

何必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正在考慮延長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略)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準,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重申了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製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由此可見,法定退休年齡也是經曆了很長時間的保持的一項重要規定。

而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長期實施,人口老齡化的壓力必然顯現,獨生子女家庭已經成為中國社會家庭的主體,並且這項政策作為基本國策頒行20多年來,現在越來越多的獨生子女已經到了婚配年齡,家庭空巢化現象越來越嚴重,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潛在危險。也正因此,各地麵對日益增長的老齡化壓力,在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方麵紛紛采取了變通政策,大體上從禁止多生到鼓勵少生,而且在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時可以生兩個孩子。這些變通措施的出台,實際上是對計劃生育政策的修正,也是應對老齡化危機的被動方法。

按照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的根本保證。而調整由國家製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則關乎到很廣泛的社會利益,絕不可等閑視之。

按照勞社部方麵的說法,調整法定退休年齡,可能主要是從女性著手,因為“目前中國女性50歲就到了退休年齡。這個退休年齡設定得比較低,這個年齡的女性正值工作的壯年,有很強的創造力。”這種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並不是短期裏形成的。從平均壽命上看,女性比男性普遍要長,在勞動年齡規定方麵似乎也有著很大的調整空間。

不過,勞社部此次目標聚焦於法定退休年齡上,並不是針對勞動年齡上的性別差異,而是針對國家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壓力越來越大的現實。也就是說,女性勞動年齡的延長並不是事實上存在已久的法定性別歧視的矯正,而是出於國家支付能力方麵的欠缺。

從國際上看,社會保障製度到現在為止還沒有比較成熟而完善的地區或國家,還都出於探索嚐試過程之中。但是,調整法定退休年齡卻是一個很敏感因而都為各國政府諱莫如深的領域,因為這牽涉到了社會幾乎所有人口的切身利益。在歐洲,有些國家也曾經試圖調整法定退休年齡,立即招致社會的普遍不滿,那些在崗的就業人員馬上就上街示威遊行,抗議政府這種擬議中的措施侵犯了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理由很簡單:勞動者的法定收入之中,已經通過賦稅和交納養老基金的方式,向國家支付了自己未來退休後的養老費用,如果延長勞動年限,也就是延長了交納養老費用的時間,而人的壽命基本上是固定的,不會有太大張力,換句話說,如果延長勞動年限,就勢必要減少退休後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時間,而減少的部分恰恰是被延長勞動年限的部分。於是,多交養老費用,但卻減少享受此費用的時光,這自然會引起勞動者的不滿與抗議。

可是,歐洲國家之所以會考慮到調整法定退休年齡、延長勞動年限,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在歐洲國家,普遍性地麵臨著勞動力短缺的壓力,延長勞動年限也正是為了應對日益嚴重的勞動力供不應求的形勢,而不是出於社會養老基金支付方麵的壓力。

回過頭來看,中國目前的基本情況是,就業形勢異常嚴峻,就業壓力日益增大,勞動力供求關係嚴重失調,失業率居高不下,失業年輕化知識化的傾向愈發明顯,就業問題已經成為當今最重要的社會問題,把經濟增長、通貨膨脹等都逼到了次要的位置。在對於GDP政績觀的各種詰難裏,就業考量是一個非常具有殺傷力的說辭,以至於溫鐵軍幹脆把中國的現代化當作是就業的現代化,而如此視野也是科學發展觀取代以往單純追求增長的客觀背景與基本要求。

在如此情況下,再來看勞社部有關調整法定退休年齡的舉措,就顯得很不協調。一方麵,勞動力嚴重供大於求,失業對社會所造成的危險日趨增強,另一方麵,卻出於要減少部門(或者若幹部門)支出壓力的考慮,延長勞動年限(眾所周知,這種延長會排擠掉其他人的就業機會),以緩解自身困難,卻給原本已經危在旦夕的就業形勢火上澆油,造成就業壓力進一步增加,形成社會動蕩的新動因。

從社會保障發展的趨勢上看,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可支配的財富會相應增加,而這種不斷增加的國家財富毫無疑問地應該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應該加強社會保障力度,拓寬社保的覆蓋麵,讓越來越多的國民享受到社會保障的浸潤。

但是,在中國,經濟發展帶來社會保障繁榮的情形卻好像相反,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有關部門)的社會責任越來越少,將很多公共服務推向市場,(比如調整法定退休年齡就是將會受惠群體與失業群體之間產生直接的利益衝突,而國家卻袖手旁觀,隻在乎賬上的養老基金數額不被減少)。現實情況是,在中國經濟若幹年中在全世界一支獨秀之際,中國的社會保障卻日益萎縮,所惠及的麵逐漸縮小,把越來越多的社會群體拋出到了改革開放與經濟增長的受益範圍之外。

從社會層麵看,無論是最基本的社會救助,還是應該日益加強的社會保障體係,以及再進一步的社會福利製度,在目前都有著逐漸疲軟的趨勢。類似養老、醫療、住房、失業等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呈現出從國家主持變向勞動者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相關保險的方式解決,給勞動者增加了本不應該由其承擔的經濟乃至社會負擔,而這部分負擔恰恰是政府放棄了的責任。從中國農村醫療、教育保障基本上形同虛設方麵,也能從一個側麵說明反映出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如果拋開中國農民這個被勞動法排斥的巨大群體,城市居民的社保與福利今不如昔恐怕也是不爭的事實。(譬如,在考察失業狀況時,輿論早就呼籲隻說“失業率”而不是現行的“城鎮登記失業率”,但勞社部卻對此置若罔聞。)從社會健康發展的角度看,這種狀況是很不合理的,而且會對社會安定產生不言而喻的影響。

就算是男女同工同酬方麵考慮,無論是從社會保障發展方向上說,還是從目前中國就業形勢方麵看,從實際國情出發,即使真是要調整法定退休年齡,也應該將男性法定退休年齡向女性看齊靠攏,(事實上,很多企業所采取的“內退”機製也都在向這個方麵靠近;同時,用人單位對勞動法采取的基本態度也使得有法不依的狀況普遍存在,如此一來,即使做出法定退休年齡的調整,在勞動合同簽訂時做手腳也是輕而易舉的事;遑論如今招聘場所裏隨處可見的年齡歧視,更是給法定退休年齡這種規定帶來絕妙的譏諷。)而不是延長女性勞動年限以舒緩勞社部(以及財政部)的養老基金支付壓力。

假如經濟發展帶來的卻是國家(有關部門)放棄自身的義務,免除自身的責任,出於財政方麵的計較而不計社會後果,那麽雖然暫時降低了自身財政風險,所可能導致的社會後果卻是不堪設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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