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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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看新交法裏機動車負全責之爭

(2022-12-11 01:08:54) 下一個

也看新交法裏機動車負全責之爭

                             2004年9月

何必

9月3日下午,北京市人大法製委員會召開立法聽證會,會議焦點是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六十九條、即被坊間俗稱為“行人違章機動車買單”的條款。聽證會上,意見分歧雙方各執一詞,進行了激烈的發言。參加聽證會的16位陳述人是從332位報名者中確定的。北京電台進行了直播,北京電視台進行了錄播,個大媒體也都對此事進行了報道與評論。

有關新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自從建國以來實施的各項法律法規當中引起爭議最大的一部,特別是該法第69條的規定,更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筆者周圍不少有車族對這項規定嗤之以鼻,認為法律不應該保護弱者而應該維持公平,法律以人為本不僅僅應該以非機動車和行人為本,也應該以機動車駕駛員為本,並在一定場合裏形成了絕對的主流,又由於掌握話語權而形成了媒體上某個方麵獨特的風景。

對於新交法裏機動車一旦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應該承擔事故責任還是賠償責任、應該承擔的幅度到底如何,等等問題,現在已經不是責任認定本身的問題,而是上升到了社會階層利益訴求上,也反映出在行政-立法公開化過程中,中國社會各階層的價值取向,特別是被煞有介事地看作社會主流階層的所謂中產階級裏暢行的生命觀、公平觀、財富觀以及責任觀。筆者不是中產階級之中的一員,不想妄自評判其話語是非。倒是,從媒體受眾裏,看到一份很有意思的材料。這是一個受眾給媒體發來的。不妨抄錄如下。

“《司機麵對橫穿機動車主路行人的3個方法》

“方法一:

“一定什麽都不要賠!(如果超出保險範圍,並且你沒有違法行為。)

“如果,損失方要求你賠,請他起訴你!

“然後,你申請交通警察和政府作為連帶責任人。道理很簡單,因為,他們沒有善盡管理義務,導致行人違法!即:行政行為當中的不作為!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大家經常看見行人違法橫穿,但JC視而不見。這樣的情形,就叫行政不作為!

“原來,是違章,現在,行人違法橫穿也是違法,而根據相關規則,JC是有製止義務的(不僅限於處罰!),而因為他們的不製止,導致法規無法有效執行,所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當然,你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方法二:

“前麵的處理辦法如一。

“到了法院後,你可以主張行人是故意所為。因為:按照道法規定,若為行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失,你可以不賠,甚至叫行人賠你。而關鍵在於:什麽叫故意!

“我國法律對心理狀態的描述隻有在刑法裏有,描述為:“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很顯然,行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其值得探討的僅僅就是:是否屬於“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當然,客觀的說,希望可能說不上,但“放任”是肯定的。

“因為,所謂的放任,就是不去避免,不去防止。而違法橫穿的行為,能夠說是對危害社會的後果在避免、防止嗎?顯然不是。

“當財產損失到一定的地步,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於是,你可以申請刑事自訴,通過刑事自訴,確認他的犯罪行為,同時,再根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適用刑法的賠償條款,反之主張犯罪人賠償你的損失。再根據我國先刑後民的原則,你的賠償問題在刑事案件中就可以一並處理了。

“方法三:

“出現可能給行人發生碰撞的情形,猛打盤子,撞到誰都無所謂!

“因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之“緊急避險”原則,你撞到誰都可以不承擔責任,反之,行人為受益人,賠償責任需由他承擔。同時到法規定的是行人和機動車發生碰撞,而若你采取避險措施,又沒和他發生碰撞,所以就可以不適用道法的民事歸責原則。

“供大家參考。”

顯然,這是一個有車族並且對於法律有著些許了解者所提供的方法。筆者不想評價這些方法本身,雖然本人沒有車,也有四、五年光景從來沒摸過車了,但從經驗上,可從其內容看,倒是的確有著一些現實的可操作性。從更深層麵看,暴露出現行法律的問題。

其實,在對第69條喋喋不休的爭論當中,筆者隱隱約約而且越來越明確地感受到,這種爭論本身盡管已經進入到人身攻擊的層麵,可卻沒有觸及問題的實質。

在現實社會中,這條規定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前提:一是除了現行商業保險外,法律是否強製機動車駕駛員上第三者責任險,這不是一般的商業保險,而是法律險,在新交發頒行但相關法律不配套的情況下,出現這種曠日持久的爭論自然不可避免卻又沒有相應的解決之道;二是道路交通主體都遵紀守法,但在現實環境裏,不僅僅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紛紛違章違法,而且道路設置、交通設施設計與安裝等等方麵,都存在著很嚴重而普遍的缺陷。北京電視台《首都經濟報道》曾經係列報道過“出行的煩惱”,現場描述了北京市區很多路段根本沒有人行道或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人行道過窄或被占用,迫使行人不得不違章(法)與機動車搶行、交通執法者查處違章(法)行人與非機動車成本過高而很多時候網開一麵視而不見的情形。

實質上,道路交通事故隻是把這些不合理的造成矛盾與糾紛的顯形與隱性的缺陷以集中而突發性質與形式表現出來,並將所有差錯讓事故雙方承擔,而類似道路、交通設施設計施工管理者、交通秩序執法者等方麵的責任回避掉了。

而如果要從根本上解決道路交通問題,使得道路交通秩序狀況得到徹底改觀,僅僅從機動車駕駛員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在事故發生那一瞬間來尋求突破,勢必會造成社會矛盾尖銳化,而且對緩解交通壓力以及社會階層間的衝突並無助益,反而卻剔除了原始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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