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中介誰來管?
2004年8月1日
何必
本月26日起廣州市工商局將不再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廣告進行審批……(略。)
該報還列舉了有關部門介紹留學中介八大陷阱:模糊國外學校性質和資質;巧立名目亂收費;虛假廣告;部分取得資格的留學中介機構轉借資質,非法牟取所謂“管理費”,充當非法中介的“保護傘”;還有一些沒有取得資格的中介機構非法從事留學中介活動;一些機構為躲避行政部門的監管,在國際互聯網上大肆做虛假宣傳,以價格低、項目好為誘餌,通過在網上公布賬戶等方式,騙取學生及家長的高額學費和中介服務費;有的中介公司接了客戶,根本沒有能力聯係到學校,隻能把人“倒”給當地中介。有的學生甚至多次被“倒”,致使學生被房東轟走,流落街頭;有些中介借代學生繳學費、生活費而從中撈取“油水”,令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得不到保障。
這麽多的陷阱,哪個也不是鬧著玩的,看上去一個個都是那麽青麵獠牙陰森恐怖窮凶極惡的,別說都碰上,隻要趕上一個就完全夠那些望子成龍成鳳的家長傾家蕩產的;而那些完全依賴廣告發布代理的公司要對留學中介市場中存在著的大量假冒偽劣服務進行鑒別,沒有點火眼金睛還真不行。
比如,業內人士提醒,通過中介機構辦理留學時,應查驗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資格認定書”以及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允許其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業務的營業執照,並核對其核心資質情況。同時,要通過正規渠道了解擬留學院校的資質情況,應查看駐外使領館對該院校的認證文件,了解中介服務機構是否與該院校簽署了合作意向書或協議,以及該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是否報經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簽署出國留學服務合同時,除了要將涉及雙方利益的核心內容寫入合同外,還應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學中介機構名稱是否與其“資格認定書”上的名稱相符;繳付有關費用時,應索要有效發票或蓋有企業財務專用章的收據,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我想,誰看了這些內容也會感到不寒而栗,留個學就要鬧清楚這麽多的事情,就算頭腦清楚辦事仔細的人也不免丟三落四,更甭提如今大家都以繁忙為時尚風雅,誰能抽出那麽多時間來學習如此之多的文件、搞清楚如此之多的事情、辨認如此之多的真偽,甚至還沒出國就要把手伸到國外去調查留學目的地學校的情況,除了具有司法權的公務人員,恐怕連私家偵探都未必能搞清楚個中深淺。
按說,行政許可法的頒行是為了限製行政權力的濫用,是通過法律手段來抑製行政範圍擴大化的傾向,使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各種各樣與政府部門打交道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不必總是在行政權力麵前瑟瑟發抖裹足不前,給廣大國民帶來了更為民主而自由的空間,極大地保護了公民的權利,理當是一件大好事。在我們的政體環境下,政府主動限製自己的權力,用法律的形式給自身的行政行為方式套上枷鎖,並通過法律頒布的形式公示於社會使國民有依據來監督政府行為,這還是很少見的稀罕而新鮮的事情。
不過,限製政府權利並不等於政府可以借此機會或以此為借口放棄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在政府職責當中,市場監管是其中的內容,而同時還有公共服務等。所有行政體製改革,都應該是本著讓社會能夠更加健康地存在和發展的基本原則和立場,而不是相反。
早在行政許可法還處於醞釀階段時,人們就已經在廣泛討論政府部門行政不作為的現象。那時,習慣上行政行為還是包打天下無所不能的大包大攬強勢政府麵孔,但也照樣有權利與責任不對等的現象發生,很多事情到了政府部門那裏,都是要經過很具有官方特定思路與價值取向的檢索和篩選,有利於政府的事被放到議事日程上,而那些辦理起來很麻煩或有可能影響個人心情、業績乃至烏紗帽的事則被放到一旁。近來大量民告官的官司裏,指責政府機構不作為的占比不少。到如今,行政不作為現象並沒有減少的趨向。
而隨著行政許可製度的推行,人們也在擔心,這給了行政機構行政不作為提供了屏障與合法化的外衣,從而使之放棄行政責任。
例如,拿留學中介來說,在如今責任、信用體係存在日益嚴重問題的環境裏,讓留學中介機構、發布媒體和廣告代理商來承擔留學業務中可能發生問題的責任,特別是對於媒體和廣告代理商,從趨利避害追求投入產出比例最大化的角度看,與其變成留學專家,還不如放棄此項業務,省卻專業化投入和並不對稱的產出可能導致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如果把整個生存環境看作一個公共產品,政府有義務而且必須向公眾提供合格、令人放心的公共產品,這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不能將這種責任以任何借口推卸掉;特別是在目前法律及其功用存在很大問題、人的行為規範逐漸已經頹敗得幾乎無法以道德進行事先約束的情況下,生存環境質量不盡人意,政府在公共服務方麵更不可以將責任分散下放給幾乎沒有相應責任能力的機構乃至最終消費者。不管從前不久安徽阜陽劣質奶粉事件,還是高考泄題事件,人們都在越來越多地發問,作為提供公共產品這這些事件中的角色是什麽?那麽多的問題發生時,政府幹什麽去了?
但願行政許可製度別成了行政不作為的法定遮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