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欽州女子餘靜慣用“移花接木”騙術,多次偽造各種借條、保證書、租賃合同等各種證據,采用複印套摹他人簽名的低劣騙術無中生有,以期謀奪他人財物。大跌眼鏡的是,如此雕蟲小技的低劣騙術,卻在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庭審判決中屢屢勝訴,就在眾人匪夷所思之際,隨著剛剛官宣的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何顯鋒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的消息,欽州這名女子低劣騙術得以屢屢得手背後的真相也將隨之浮出水麵。
這其中跌宕起伏的事件發生過程,有如一部讓人拍案稱奇的影視劇,裏麵曲曲折折、彎彎繞繞,極其燒腦!
燒腦的引線是一樁看似普通確又暗含心機的合同詐騙案
2021年5月31日,主筆從看到的一份多年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上,了解到低劣騙術催發的第一波遞進式燒腦演繹:
2000年4月,欽州女子餘靜與田糧鋼達成轉讓房屋的口頭協議,餘靜以10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田糧鋼所有的位於南寧市衡陽西路31號的一處房屋,但當時餘靜未付房款,隻是於2000年4月24日出具了一份借到田糧鋼人民幣100萬元的借條給田糧鋼收執,作為欠房款的憑證。
這一時期,
因為餘靜的公司與田糧鋼所在的公司有業務往來,出於信任,田糧鋼出資2萬多元為餘靜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餘靜取得房產後,一直沒有償還100萬元借款(實質為欠房款)給田糧鋼,而且餘靜還玩起了捉迷藏,長時間難覓其身影,這可愁壞了田糧鋼,擔心雞飛蛋打。
就在田糧鋼一籌莫展之際,2002年4月10日有好心人送來了一份有關餘靜行蹤的“情報”:餘靜在南寧市喇叭花飯店吃飯。聞訊後,田糧鋼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趕到喇叭花飯店,堵住了餘靜。如此狀況下,餘靜向田糧鋼出具了一份還款保證書,保證在年底前還清100萬借款,否則將“百萬莊”那套房屋折抵還給田糧鋼。餘靜同時要求田糧鋼出具一份保證不告其行為為詐騙的保證書給她。
令田糧鋼想不到的是,狗血的劇情很快上映:在餘靜出具還款保證書的第二天,即2002年4月11日,餘靜與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市朝陽支行簽訂了一份《個人房屋擔保借款合同》,餘靜用從田糧鋼處騙取的那套房產向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市朝陽支行抵押貸款人民幣40萬元,貸款期限10年,並於合同簽訂當日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餘靜將其中的34萬元用丈夫黃某某的名字,分3次存入中國銀行欽州分行貿源儲蓄所,其餘6萬元用於打官司等支出。這一波神操作讓田糧鋼猝不及防。
由於餘靜沒有按照約定償還借款(實質為欠房款),2002年4月28日,田糧鋼向南寧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借款糾紛的民事訴訟,要求餘靜償還借款人民幣100萬元。
兵來將擋水來土掩,為了應對田糧鋼的起訴,餘靜、黃某某及其律師陳某(另案處理)在商量對策時,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餘靜及其律師陳某拿出田糧鋼上述寫的那份保證書,先塗掉保證書末尾“為詐騙”三個字,然後在該保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分別加插上“以上100萬元欠條作廢”及“原借款欠條作廢”的文字, 以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多次被餘靜戲耍,田糧鋼眼見追款無望,遂對餘靜提出了刑事控告。
2002年8月,公安機關將餘靜刑拘,刑拘後餘靜再次做出還款承諾,當年8月7日,餘靜向公安機關出具保證書:“我因騙了田糧鋼的房子,並已將房子抵押銀行,現保證在五日內將銀行貸款40萬元還清,把房子贖回來退給田糧鋼,希望公安機關從輕處理”。隨後餘靜得以取保候審。
2002年8月31日,餘靜被取保候審出來後,對承辦該案的4名民警懷恨在心,遂捏造以下事實:辦案民警在辦案中對其提審毒打20天,進行刑訊逼供;辦案民警非法查扣,變賣、侵吞其31桶茶樹油款及70多萬元人民幣;迫死其父餘某某。然後餘靜分別向欽州市、廣西區直、中央各級政法機關,以及紀檢、黨政機關、人大等主要領導投寄大量誣告陷害材料;還通過廣西區外的兩家新聞媒體刊登混淆視聽的報道,引起各級領導的重視, 分別作出指示,責令相關部門查處,並將調查結果反饋。後來由廣西區政法委,紀工委牽頭,由廣西區經委、廣西區紀委、廣西公安廳組成聯合調查組,對餘靜的控告內容展開調查後,作出結論是:欽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兩次經辦餘靜涉嫌犯罪案件進程中,從受理、立案、偵查、扣押涉案錢物等一係列警務行為來看,均有合法手續,並有相關材料佐證,沒有發現不當之處,更不存在違法辦案的事實。
聰明反被聰明誤,偷雞不成蝕把米,取保候審的餘靜幹脆來了一個腳底抹油溜之乎也,潛逃到外地,躲避公安機關的偵察。
2005 年餘靜被抓捕歸案,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2007年7月30日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餘靜在履行與被害人田糧鋼口頭簽訂的轉讓房屋合同過程中,虛構各種事實,隱瞞事實真相,逃避其應履行的支付購房款100萬元人民幣的合同義務,以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房屋的目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同時,被告人餘靜還捏造辦案民警的犯罪事實,並向有關單位告發,在報刊雜誌刊登,以便實現使辦案民警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情節嚴重,構成誣告陷害罪。被告人餘靜犯有數罪,依法應予數罪並罰。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條款判決:一、被告人餘靜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被告人餘靜應當於本判決生效後60日內返還向被害人田糧鋼購買的房產;被告人餘靜違法用騙取的房屋取得的貸款40萬元,屬於違法所得,依法應予以追繳。
餘靜不服,上訴到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餘靜入獄刑期12年,本應服刑到2017年5月24日止,但是其在2013年就被提前釋放。
樹欲靜兒風不止,2013年餘靜出獄後,仍不知悔改,又通過慣用的“移花接木的騙術,偽造各種借條、保證書、租賃合同等各種證據,然後複印套摹他人簽名,進行各種虛假訴訟,進而達到”合法詐騙“、侵占謀奪他人合法財物的目的。從2014年至今,餘靜在欽州市先後製造了4起虛假訴訟案,其中3起案件是訴訟到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
其中下麵這起案件最為耐人尋味!
2019年4月,餘靜以手持一張日期19年前(日期為2000年3月10 日)的“借條”,向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對田糧鋼提起訴訟。要求田糧鋼償還貨款1600200元及利息2234679.30元。
欽南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由審判員張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隨後的判決書中認定田糧鋼與餘靜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並差欠餘靜茶樹油款,因而判決田糧鋼支付所謂的茶樹油款160萬元,另加遲延付款的利息200餘萬元,合計高達400萬元之巨。
田糧鋼在庭審中一直辯稱:自己與餘靜個人之間從未有過茶樹油的合作業務,根本就沒有賒購過餘靜的茶樹油,更沒有差欠她的茶樹油款。說借條純屬餘靜偽造,“田糧鋼”的簽名係餘靜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通過複印套摹他的簽名;餘靜在這起案件中虛構根本就不存在的買賣事實,偽造協議書和借條等證據,事實上是為騙取田糧鋼錢財而進行的虛假訴訟。
田糧鋼表示,上圖證據證明餘靜公司是2000年3月25日才成立,但是其向法院提交的“借條”日期是2000年3月10日,這從時空的邏輯上說是顛倒的,也是相互矛盾的。
田糧鋼還提供了2000年3月10日(餘靜向法院提供的“借條”日期)這一天他不在南寧的有力證據。2000年3月9日,田糧鋼已入境香港,同年3月12日從香港出境。3月10日那天,他不可能分身到欽州給餘靜出具借條,那麽現收集的香港出入境記錄足以證明餘靜出示的“借條“、《茶樹油經營合作協議書》均係偽造。 此外,田糧鋼辯稱,2000年電腦打印還不怎麽普及,自己作為一個能書善寫的當事人,借條上區區數十字不由自己書寫,而選擇打印欠條的內容,再自行簽名出具借條,完全不符合當事人的生活習慣與客觀實際,從邏輯上來看當事人也不具備書寫的時間。
涉嫌慣用“移花接木”騙術, 欽州女餘靜惹出連環案。大幕未落,主筆將繼續關注圍繞涉嫌複印套摹他人簽名的係列連環案,並將做進一步追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