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後,北京市的掌門人如走馬燈似地,高升至常委者就有若幹位,大多數都平安落地,真正進入秦城者僅僅一位,那就是陳希同。然而就是這位陳政局,卻是北京市民評價最好的京官,在他任內北京市的市政建設突飛猛進。至於陳政局為何落馬,陳自己不服,是在庭審時除西南王外少有的不甚配合者,廣大平民百姓也心知肚明。
1.陳希同其人
陳希同(1930年6月-2013年6月2日),漢族,四川安嶽人,1949年12月加入中共,1948年10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中文係肄業,曾任北京市市長、國務委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等職務。
後在江擔任總書記期間被以貪汙罪名判刑,是建國後第一個因腐敗問題落馬被判刑的中共政治局委員。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指控陳希同在擔任北京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對外交往中接受貴重禮物22件(其中金銀製品8件,貴重手表6隻,名貴水筆4支,照相機3架,攝像機1台),共計價值人民幣55.5萬餘元,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公,而是由個人非法占有。陳希同為追求奢糜生活,還指使、縱容王寶森擅自動用財政資金,在北京市八大處公園和懷柔縣違規建造了兩座豪華別墅,供陳希同、王寶森個人享用。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陳希同經常到上述兩座別墅吃住享樂。違規建造的別墅和購置設備共動用財政資金人民幣3521萬元,耗用服務管理費人民幣242萬元,吃喝揮霍公款人民幣105萬元。
陳希同辯解到,其沒有占有對外交往中所收的禮物,未將禮物交公是為了捐助給北京人民藝術劇院;對於玩忽職守,已經以辭職承擔了責任,不應再承擔刑事責任。陳希同的二審辯護人王耀庭提出了陳希同占有在對外交往中所收禮物的主觀故意不明顯,要求二審對有關證人證言加以核實;對陳希同的玩忽職守行為,不應再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希同犯貪汙罪、玩忽職守罪,兩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6年。
陳希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這是陳希同受審時的真實影像。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宣布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4年,陳希同獲“保外就醫”,住進北京市小湯山療養院養病,專注於業餘攝影,攝得兩千多幅湯山風物,吃、喝、住、行一切皆免費。2009年4月,陳因患末期癌症被送往北京醫院高幹病房救治,生命依靠藥物維持,院方多次發出病危通知。根據判決書,陳希同將於2013年8月1日正式出獄。
2013年6月2日9點54分,陳希同病故(新華社用詞為“病亡”),終年83歲,遺體11日在北京昌平殯儀館火化。
2.陳希同案評價
近年宣判的貪腐案,一個小小的科處級幹部,動不動就是上億元級別的。從已公布的情況看,陳希同貪的顯然與他的級別和位置不符,難怪他不服。
關於禮品,為了向人藝基金會捐款,陳希同要秘書開借條向外事辦借來他名下的禮品,放在辦公室進行評估。這有外事辦保存的借條為證。並非“據為己有”的贓物。法院判決書認定陳希同指使人將“部分禮品由其辦公室轉移”,並非事實。相反地,陳希同問秘書,借來擺放在辦公室的幾件禮品,上交了沒有?向外辦打的借條,是否退回了?
原判決所指控的陳希同所謂“貪汙禮品”,實際上在外事辦的禮品登記冊上有記錄,借去估價的禮品的借條仍保存在外辦。因此,外辦登記在冊、秘書寫了借條,就不是“據為己有”,構不成貪汙罪名。因此,從動機和行為方麵,陳希同貪汙問題存疑,以此判處陳希同犯貪汙罪,事實根據欠缺,似可歸於冤假錯案。
關於豪華別墅,法院判陳希同指使、縱容王寶森動用財政資金,修建兩座“豪華別墅”,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其罪名似乎也不能成立。因為,從電視錄像和組織幹部實地參觀大家都可以看出,這兩座所謂的“豪華別墅”,實際上隻不過是兩個公家的普通招待所:虎峰山莊和懷柔果品實驗地。而且市長、副市長有分工,王寶森對這兩個招待所未向陳希同報告過,陳希同也沒對這兩個招待所做過任何批示。因此,陳希同“玩忽職守”罪根據也不足。
關於貪腐,不過還有一種可能,陳希同和其子確有貪腐行為,這符合他的地位,官方故意掩蓋。
從後來陳希同保外就醫後的照片中可以看出,他的生活還是很安逸的,遠非普通百姓可比。那可能是官方的某種補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