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九派新聞
1月30日,四川內江市資中縣一名男孩將鞭炮扔入化糞池中,不慎引發化糞池井內沼氣爆炸。現場目擊者稱,小孩丟完鞭炮就跑,而後下午不到一個小時就被找到,目前,警方正在調查處理此事。
據媒體報道,資中縣委宣傳部表示,現場多輛汽車受損,所幸並未造成人員傷亡。最新視頻顯示,男孩和家長已被警察帶走。
九派新聞注意到,有網友在社交平台上發文稱,自己朋友的車便是現場受損的車輛之一,朋友過年回家在附近吃飯,酒店讓賓客將車停在門口的草坪上,沒想到旁邊的井蓋會被炸翻,萬幸人都沒事。評論區有人質疑:“那這些停在草坪綠化帶的車應該是違停吧,酒店有沒有責任呢?”
也有網友表示,公共場所的井蓋下出現高濃度的可燃爆氣體,有較高的安全隱患,就算小孩不放鞭炮,也可能因其他情況出事,當地市政部門和物業也有一定責任。
那麽,該事件究竟牽涉幾方主體,受損的車輛應由誰賠償,放鞭炮的小孩及其監護人將承擔怎樣的責任?
31日,九派新聞就上述問題聯係到北京盈科(合肥)律所江慧律師及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譚敏濤律師。
江慧認為,本次事故中牽涉承擔損失的主體有以下三方: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損害,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在這個案例中,小孩是未成年人,因此其監護人需要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若能證明市政或物業對下水道管理存在疏忽,如未及時檢測清理沼氣、無警示標識等,市政或物業可能需承擔一定責任。
最後,若車輛違規停放是導致損失擴大的因素,車主自身也可能承擔部分責任。如果車輛停靠草坪本不允許停車,而酒店工作人員讓車主停在此處,酒店對車輛受損可能存在一定過錯責任。因為酒店的指示行為與車輛處於易受損的危險狀態有一定關聯,在確定責任比例時,需綜合考慮事件整體情況及各方過錯程度,可能需承擔部分車輛損失賠償責任。
譚敏濤也指出,如果車主是按酒店工作人員指示將車停靠在原本不允許停車的草坪上,且該停靠行為與車輛受損存在因果關係,那麽酒店需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應對其員工的指示行為負責,並賠償因指示不當導致的車輛損失。
“雖然酒店有一定責任,但更大的責任還在於小孩的監護人!”他強調。
[1]男孩監護人需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化糞池管理方若存在過錯則承擔次要責任
對於網友所說“當地市政部門和物業也有一定責任”的說法,江慧表示,有一定的合理性。市政部門和物業對公共區域的地下管道等設施負有管理和維護職責。若因疏於管理,導致沼氣濃度過高,且未采取防範措施、設置警示標識等,即使沒有小孩扔鞭炮,也存在安全隱患,對爆炸及造成的損失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對受損車輛、地下管道和路麵等進行修複或賠償相應損失。此外,還可能麵臨行政責任,如被相關部門責令整改、處以罰款等。
譚敏濤補充介紹,市政部門和物業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有責任確保公共設施的安全,包括對地下管道等可能積聚可燃爆氣體的地方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市政和物業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井蓋下出現這麽高濃度的可燃爆氣體,存在安全隱患,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要求,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若化糞池存在設計缺陷、未設置警示標誌、未及時清理沼氣等安全隱患,管理單位(如物業、市政部門)可能因未盡到管理義務承擔部分責任。這就需要調查化糞池是否符合安全規範(如井蓋是否牢固、是否定期檢修)。若管理存在疏漏,則需按過錯比例與監護人分擔賠償責任。
若管理方已盡到日常維護、警示義務(如張貼禁止明火標誌),或能證明爆炸直接原因是男孩故意投擲鞭炮,則可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譚敏濤還稱,對於此事,男孩監護人需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化糞池管理方若存在過錯則承擔次要責任。具體責任比例需結合化糞池維護記錄、警示標誌設置情況、監護人是否盡到看管義務等證據綜合判定。
[2]受損車輛損失及地下管道和路麵恢複等費用應由男孩的監護人承擔
那麽,放鞭炮的小孩及其監護人應承擔何種責任,是否需要賠償受損車輛的損失呢?譚敏濤指出,受損車輛的損失應由男孩的監護人承擔。當爆炸屬於保險條款中的賠付範圍時,若車主投保了車損險,可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保險公司賠付後,可代位向責任方(監護人、管理單位)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若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需全額賠償受害人損失。此次事故中,男孩向化糞池投擲鞭炮引發爆炸,其行為直接導致車輛受損。若男孩未滿8周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8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他還稱,對於因其行為導致的該區域後續的地下管道和路麵恢複等問題,小孩及其監護人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以及修複、維修責任。
江慧補充,若監護人盡到了一定監護職責,但仍無法避免事件發生,可適當減輕責任,但減輕程度需根據具體情況判定。
她表示,若男孩已達刑事責任年齡,且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過失爆炸罪,但實踐中,放鞭炮引爆化糞池很難認定為故意,最多是過失爆炸罪,而未成年人過失犯罪通常以教育挽救為主,但監護人需承擔民事賠償。
[3]此事暴露出部分人安全知識的匱乏,應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
據了解,城市下水道的大量有機物代謝,會產生甲烷(沼氣)、硫化氫、氨氣等可燃性氣體,這些氣體在遇到明火和空氣時,極易發生燃燒和爆炸。長期廢棄密封的井體,爆炸的威力會更大。而在農村,不僅有下水道,還有糞池、沼氣池等,一旦遇到明火,爆炸的威力不亞於一顆炮彈。同理,未熄滅的煙頭、火柴等火種,即便沒有扔進井裏,也可能導致同樣後果。
江慧指出,化糞池中通常會產生沼氣,沼氣易燃易爆,鞭炮作為火源被扔進去,爆炸幾乎是必然結果。幸好這次沒有人員傷亡,但多輛汽車受損,已然敲響了一記沉重的安全警鍾。這件事暴露出部分人尤其是孩子安全知識的匱乏。
孩子或許並不清楚鞭炮和化糞池相遇會引發如此嚴重的後果,這側麵反映出安全教育在家庭和社會層麵存在的漏洞。家長和學校在日常教育中,應更加重視對孩子進行公共安全知識的普及,不能因為一時貪玩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她提醒,廣大市民應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日常生活中多向孩子詳細講解生活中各類危險物品和危險區域,如沼氣池、加油站、電氣設備等,告知其不能隨意玩火、擺弄危險物品、注意易燃易爆區域。
在生活中,無論是在小區、街道還是其他公共場所,都要留意身邊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區域,遠離這些危險地帶,不要在附近吸煙、使用明火等。
在公共區域活動時,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不違規停車、不隨意丟棄煙頭或其他可能引發危險的物品,共同維護公共區域的安全秩序。
九派新聞記者 代夢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