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豆腐釣魚

臭豆腐釣 魚=海 畔有 逐臭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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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男子懷疑妻子不忠,躲床底下偷看8個小時,真相讓他崩潰

(2024-06-19 12:12:37) 下一個

萬人迷曾說過:“婚姻是柴米油鹽醬醋茶。”這些東西組合起來讓婚姻顯得平淡無味,缺少激情,日子久了,人就會覺得婚姻是一座圍城,想要逃離,追求自由。然而實際上,婚姻和自由從來就不站對立麵,因為能給人幸福的自由不是放縱的自由,自由也要受道德法律的約束才合理。

比如婚內互相忠誠的義務,就是道德和法律約束自由的體現。有的人想以“自由”作為逃避婚姻責任的借口,卻不知這樣的自由隻能製造矛盾衝突,無法解決現實問題。

雲南省普洱市人民檢察院近日就公布了一份與婚姻矛盾有關的刑事起訴書,案中的妻子為了追求自由,與丈夫產生矛盾;原本可以坐下來好好協商的事,卻因為他們各自不當的做法釀成悲劇,引發刑事犯罪。

(涉及隱私,當事人均為化名;圖片源自網絡,配合敘事,侵刪)

董鑫與妻子小玉的婚姻有點特殊。原《婚姻法》和現行《民法典》都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但董鑫和小玉“結婚”時都不滿20歲,在村裏擺了酒席,親朋好友做個見證,就算正式成了夫妻。

也就是說董鑫、小玉屬於事實婚姻關係。婚後,兩人在一起生活了6年時間,雖然育有一個兒子,感情卻越來越不和,日常每每爭吵,吵得急了,董鑫還會動手。這段婚姻讓小玉覺得很疲累,她開始後悔自己那麽早聽家裏安排結婚,於是向董鑫提出:反正當初也沒有領結婚證,不如早點分開,但董鑫卻不同意。

於是小玉也不跟他扯了,她跑去縣裏找了一份超市的工作,在外麵另租了房子住,很久不回家,結果時間一長村裏人都傳董鑫的老婆跟別人跑了。這讓董鑫覺得很丟臉,他幾次去找小玉要求她把工作辭了回家帶孩子,小玉不肯,董鑫又說自己要搬到縣裏來和小玉同住,同樣遭到拒絕。

因為小玉的態度越來越冷淡,漸漸地,董鑫開始懷疑小玉真在外麵有了別的男人。為了驗證自己的猜測,他幾次蹲守在小玉所在超市附近,結果發現有一次小玉下班後沒直接回住處而是上了一輛車。開車的是個男子,看起來兩人認識,董鑫立刻就想跟蹤,不料跟丟了,他不甘心,竟想出了個荒唐的主意。

2020年4月的一天,董鑫告訴小玉自己要跟老鄉到外地去看看工作機會,可能需要幾天才回,等他回來再談兩人婚姻的問題。小玉一聽立刻就說那你去吧,看起來她對董鑫離開是很積極的態度,董鑫心裏自然不大舒服,但想著自己的真正目的也就暫時忍了。

他知道第二天小玉休假,或許會把情人叫到家裏來也不一定,於是當天董鑫假裝拖著個行李箱離開,實際上卻在附近找了個賓館睡了一晚,次日便悄悄跑到小玉的住處看情況。透過窗戶看了半天,卻發現屋子裏並沒有人活動,他猜小玉可能出門去跟情人約會了,越腦補就越氣,索性從窗戶處爬進屋裏躲起來,準備抓個現行。

屋子不大,衣櫃也小,又塞了一堆衣物,不夠藏他,琢磨半天,董鑫幹脆藏到了床底下,打算等小玉回來便突然殺出給她個措手不及。但他又擔心自己半途睡著了不能第一時間發現小玉回來,於是爬出去將廚房的水龍頭給擰鬆,把地麵弄得像漏水一樣髒兮兮,這樣小玉進門肯定會打掃衛生弄出聲音來,就算他睡著了也會被驚醒。

自認為“萬事俱備”的董鑫吃了點東西就躲在床下睡過去了,一躲就是8個小時,中間迷迷糊糊醒過來幾次都沒聽見屋子中有啥動靜,直到晚上8點多他忽然被一陣聲音給驚醒,那聲音不是他預先想的打掃衛生聲響,而是從他頭頂傳來的,和小玉做了6年夫妻他哪有不熟悉這動靜的道理,頓時氣急敗壞。

小玉顯然沒想到董鑫會從床底下鑽出來,嚇了一大跳,她身邊的男子張某更被嚇得不輕,他並不知道董鑫是誰,但看著董鑫揮舞過來的拳頭自然也不肯乖乖挨打,兩人扭打過程中董鑫隨手摸過桌上的挎包、水果籃狠狠砸向張某腦袋,都被擋住了,氣急的董鑫將水果刀也拿下來連續捅刺了張某好幾下。

張某捂著傷口跑了出去,一旁被嚇呆的小玉終於回過神來,趕緊攔住了董鑫,董鑫此刻也稍微冷靜了點,覺得自己已經給了張某教訓,便不再追,就留在屋子裏跟小玉談這件事該怎麽辦,他強烈要求小玉跟自己回家去,但夫妻倆的矛盾還沒解決好,警方就找上了門把他給帶走了。

原來張某受傷太重,搶救無效死亡了,董鑫因為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拘。經調查,本案中小玉和董鑫屬於事實婚姻關係,小玉提分開但董鑫不同意,就在兩人鬧矛盾期間小玉認識了張某,張某在不清楚小玉家庭狀況的情況下和她成為男女朋友,被董鑫撞見後遭其捅刺身亡。

並非所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都是故意殺人罪,本案中,董鑫事先潛入屋中時沒有攜帶凶器,和張某產生衝突是倉促應付,張某跑出去後也沒有繼續追趕,他主觀上不具備故意殺人的動機,應當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關於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董鑫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導致一人死亡,雖然到案後的認罪態度較好,但造成的後果仍非常嚴重,綜合考慮案件情節後,法院一審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另賠償張某家人經濟損失4萬7千餘元。

客觀來看,本案中小玉和董鑫的行為都有不當之處。小玉在沒有和董鑫徹底分開的情況下便和其他男子交往,結果激化了矛盾;而董鑫采取極端方式解決問題,結果釀成了慘案。二人對待婚姻的態度都稱不上是認真負責,最終受苦的還是孩子。如果真的沒了感情不如好好協商分開,糾纏不休或者婚內破罐子破摔,都不是解決矛盾的良策。(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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