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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相信嗎?人可能是可以被馴養的
1973年8月23日,在瑞典首都發生了一個銀行搶劫案件,歹徒在搶劫途中被警方包圍,為了保命,兩名劫匪挾持了銀行裏的四位銀行職員,劫持了6天之後歹徒因為僵持不下,放棄抵抗,被警方逮捕,人質也被放了回去。
這之後沒多久卻發生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這四名遭受劫持的人質竟然拒絕指控劫匪,甚至還自費為劫匪尋求法律辯護,其中一名女性職員甚至還愛上了其中一名劫匪,並在監獄中和他訂婚。這種在被劫持之後反而感謝匪徒不殺之恩的現象引發了當時心理學家的熱議,他們最終以案發當地地名將此類現象命名為“斯德哥爾摩綜合征”。
這種現象常發生在施暴者和被害者身上,讓被害人對施暴者產生感情。而住在河南洛陽的李浩竟利用這種心理,為了一己私欲將數名女子囚禁於地牢之中。
深夜的報警聲
2011年9月深夜,河南洛陽警方接到一則報警電話,電話那頭一名女子在哆哆嗦嗦地敘述著自己的遭遇,警方火速趕到女子所在地。報警人衣著暴露,神情十分緊張,她說自己和一些姐妹被囚禁在一個地下室裏,已經有人死了,她很害怕,於是找到機會跑出來報警。
在她的帶領下,警方立刻找到了她所說的囚禁她們的地下室,打開門並未發現異常,在女子的指引下,警方竟然在這個狹小的地下室內又找到了一個地窖,警方小心翼翼地踏入地窖內,走到最深處,發現還有幾名女子衣不蔽體地躺在地上。
隨後,警方立刻找到了地下室的所屬人,正是報警女子口中的李浩,而那些地窖中的女子就是李浩滿足私欲、換取錢財的工具。
光鮮亮麗的表麵身份
本案中的嫌疑人李浩,是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的一名工作人員,在同事和家人的眼中他是一個老實又勤快的人,他和妻子是自由戀愛修成的正果,二人一同育有一個兒子,家庭很是美滿。
但如此勤勤懇懇工作的李浩心理也藏著自己的心事,他想賺更多的錢。身邊以前的同事基本都另投高就,在別人的交談之中,他也知道他們賺到了很多錢。李浩也想向他們一樣自己出去打拚,但奈何身無一技之長,於是有那個心的他一直沒那個膽辭職。
後來,李浩偶然之間聽說幹“兩性交易”可以抓到更多的錢,就一直在心裏策劃著自己的“事業”,他想到一個囚禁計劃,覺得十分可行。
說幹就幹,之後李浩就直接去郊區隱蔽處買了一個地下室,但地下室終歸還是離地麵太近,為了使自己的行為更加隱蔽,他決定在地下室裏再挖一個地窖。於是李浩開始每天晚上離家去地下室挖地窖,為了瞞住自己的妻子,他還謊稱自己在外麵找了一份看大門的兼職。
地窖挖好之後,李浩開始四處尋找自己的囚禁目標,因為他最後的目的是從事“兩性交易”,所以他直接將目標鎖定在風塵女子身上,因為她們更有經驗而且更容易拐帶,隻要說是來“包夜”的,她們就會跟著乖乖走。
李浩用“包夜”的手段接連騙來了六名女子,將她們囚禁在地窖之中。前麵很長一段時間,李浩是不敢讓她們出去接客的,他決定先讓這幾名女子徹底臣服於他之後,他再開始他的生意。於是這六人前段時間唯一的用處就是供李浩發泄自己的私欲,地下室極其昏暗又潮濕,李浩因為還有工作也不能長時間待在這裏。
為了能夠更早“馴服”這些女人,李浩開始限製食物和飲水,六個人經常餓得昏昏沉沉,但偏偏每次李浩又能在這六個人到達極限之前出現,給她們帶來食物和水。就這樣,在李浩刻意的安排之下,六名女子對他都產生了一些不一樣的情感。
在地窖裏麵一切東西都是有限的,一切東西都是李浩“賜予”的,為了討好李浩,六名女子之間竟開始“爭風吃醋”。在一次爭吵中,在李浩示意的示意下,爭鬥雙方開始打架,獲勝的那一方最後直接將失敗一方殺害。
獲勝的這名女子得到了李浩額外的獎勵,而其他四名女子中的三名因為嫉妒,竟聯手將這名女子殺害。兩具屍體都被埋葬在了地窖的角落裏,剩下的女子徹底成了李浩聽話的工具。
李浩正式開始做起“兩性”的生意,聯係好客人之後,他就會帶著女子來到約定地點,他自己並不出麵,隻是在四周監控著,但李浩百密一疏,最終還是讓其中一個女子有了逃跑的機會。
已經臣服的女子為什麽會產生逃跑的念想?
報警的女子並沒有參與之前的那場殺人爭鬥,她眼見著自己旁邊的人失去生命,即便她再怎麽被李浩蠱惑也還是會怕死,於是清醒過來的她趁出門接客的機會逃了出來,直接報警。
事發之後,李浩也察覺到了不對,逃到了妹妹家,而他妹妹在知道自己哥哥犯罪的前提下,依舊提供了財物給他,作為逃跑資金。但最終,李浩還是很快被警方逮捕歸案。
李浩以囚禁強迫的手段控製多名女子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根據刑法規定:犯組織賣淫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而非法拘禁罪則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浩在隨後的審判中以“強奸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被判死刑,而他的妹妹也因為知情不報被判緩刑。救出來的女子之中還有三人參與了犯罪,以故意殺人罪一名被判處三年監禁,兩名被判緩刑。(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