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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次嫖娼時,你的服務態度太不好了,我要報複你,不給錢發生性關係”,嫖娼時認為服務不好,男子將賣淫女第二次約出後,沒給錢,強行發生性關係。
1994年出生的陳某某,初中文化,2021年7月4日,陳某某想去嫖娼,找到了賣淫女子梁某某,二人發生了性關係,回去後,陳某某覺得梁某某對自己的服務態度不好,越想越生氣,就想報複梁某某。
到了2021年7月7日這天3時許,陳某某又找到梁某某,對其說想去再次嫖娼,將梁某某約到了某公寓房內,梁某某到房間後,陳某某就使用毛巾綁住梁某某的雙手,強行和梁某某發生性關係,後逃離現場。
陳某某和梁某某二人是以嫖娼達成合意,來到公寓房內,陳某某和梁某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這裏有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賣淫嫖娼行為,另一個就是強奸行為,二者最主要的區別就是是否違背婦女意誌。
綜合本案案情,雖然陳某某和梁某某第一次是嫖娼賣淫行為,但當時二人的行為已經終止了,第二次陳某某是以嫖娼的名義將梁某某約出,在梁某某看來,認為自己是去從事賣淫行為,但在陳某某來看是為了報複梁某某,雙方的關係呢也不再是嫖客和賣淫女的關係。
梁某某進入房間後,陳某某就用毛巾綁住梁某某的雙手,在梁某某不自願的情況下,強行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經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手段,陳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梁某某雖然職業具有特殊性,但不能因其職業來否定強奸行為。梁某某的賣淫行為也應受到法律的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陳某某的強奸行為也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本案如何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