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豆腐釣魚

臭豆腐釣 魚=海 畔有 逐臭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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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師:與死刑犯發生關係,致使其懷孕,需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2022-11-10 11:50:14) 下一個

我們總說“法外有情”,事實上,法律上確實有很多“人性化”的特殊規定,比如在死刑的適用裏,就有一條“嚴格地控製和慎重地適用死刑”的原則,而且還特別規定,對於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一律不適用死刑。所以,對於涉及婦女且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一定要向當事人核實孕期情況。判斷是否屬於不得判處死刑的情況,充分保障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裏這樣的規定,原本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可是有些死刑犯竟然因此專起了法律的空子,為逃避死刑,在獄中“精心策劃”了一場“懷孕事件”,那麽對於這樣的做法,法律會如何審判呢?“意外懷孕”的死刑犯,能免於一死嗎?今天,咱們就借由一個比較特殊的案例,來了解這一部分法律知識。

【案件回顧】

一嚴姓女子,35歲,顏值頗高,原本擁有一份體麵的工作和大好的人生,可在虛榮心的驅使下,她總覺得自己按部就班地做正經工作來錢太慢,於是漸漸走上歧途,竟幹起了販賣婦女兒童的勾當。在短短五年時間裏,嚴某無所不用其極,通過哄騙、盜竊、搶奪等多種方式累計販賣婦女兒童20多人,使得背後20多個家庭妻離子散。

2016年,嚴某又得手了一個孩子,在這次販賣兒童的犯罪過程中,嚴某抱著孩子坐車逃往外地。但孩子畢竟與她不相識,在車上大哭大鬧,為了掩人耳目,毒惡的嚴某居然給孩子強行服下了超量安眠藥物,最終導致孩子死亡。但已經喪心病狂的嚴某並沒有因此收手,仍然繼續進行著犯罪活動。

2017年7月份,嚴某在盜竊嬰兒時,被當場發現並抓獲。後被法院以販賣婦女兒童罪與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嚴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二審依然維持了原判,最高法也核準了死刑,看來嚴某的死罪是逃不掉了!

然而就在眾人都以為這個販賣、殺害兒童的“惡魔”即將服刑時,嚴某竟然懷孕了!這簡直是荒唐至極!嚴某被捕時還沒有身孕,之後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怎麽可能懷孕呢?

後經調查,原來是看守所的工作人員黃某,見嚴某頗有幾分姿色,經不住其引誘,多次與嚴某發生性關係,致使其懷孕。而嚴某之所以臨死之前還有這番舉動,正是因為她深諳法條,知道如果自己在死刑執行前成功懷孕,就能免除死刑,於是不但設下“美人計”,還許諾以重金回報,成功勾引了看守人員黃某。那麽,對於這樣一樁案子,法律該如何進行審判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刑法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不適用死刑當然也不能適用死刑緩期執行(以下簡稱“死緩”),隻能將嚴某改判為無期徒刑。

在這裏要特殊說明一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的電話答複》:“在羈押期間已是孕婦的被告人,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均屬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僅包括審判時正在懷孕的婦女,而且也包括被羈押時已懷孕、但在審判前自然或人工流產的婦女,即適用於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

也就是說,隻要刑事訴訟程序已經啟動,尚未結束,對此期間懷孕的婦女,無論基於何種原因,均不適用死刑。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緩”,因為死緩不是我國刑法獨立的刑種,隻是死刑執行製度。後來,司法解釋將審判時擴大解釋為執行時,即隻要執行死刑日前發生被判處死刑的婦女懷孕了,甚至懷孕後又流產,都不再執行死刑,應依法改判為無期徒刑。

此外,再來說本案中的黃某,他雖然自稱是在嚴某美貌與金錢的誘惑之下才與其發生關係,致使其懷孕,但法律上依然認為,黃某的行為涉嫌構成強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

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與違背婦女意誌為表裏關係,即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壓製婦女時,必然違背婦女意誌;違背婦女意誌時,行人為肯定采取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傳統意義的強奸,行為人一般對被害婦女采取暴力毆打、以惡害相通告或趁婦女醉酒等,趁被害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時,與其發生性關係。

本案中,基於被羈押人嚴某所處的特殊環境,無論黃某和嚴某發生性關係時,是否采取暴力強製手段,完全可以評價為強奸罪中的脅迫或其他手段,即使表麵上看起來嚴某完全處於自願,甚至想達到免死的目的。因此,本案中,黃某涉嫌強奸罪。除此以外,作為國家公職人員,黃某的行為還構成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本案中,黃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為了拿到巨額回報,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嚴某逃避死刑,這正是受賄罪的一種體現:首先,黃某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否則也不可能接近嚴某;其次,在從過程中,黃某存在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最後,嚴某能逃避死刑,確實是黃某為其“謀取的利益”;綜上,本案中黃某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受賄罪。

【律師提醒】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有關“女死刑犯懷孕後是否會繼續被執行死刑”的案例,本案發生的時間已經比較久遠,如今看守所裏早就實施了360度無死角的全麵監控覆蓋,再想發生這樣的案件幾乎不太可能;再者就是,現行的法律製度也彌補了此類案件中的漏洞,如今男性看守是絕不允許獨自接觸女犯人的,必須要有至少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在場陪同。不過借由這個死刑改判的案例,我們也可以看到法律對死刑的慎重,對生命的尊重,以及對母性的特殊關照。不過諷刺的是,本案中的死刑犯嚴某,自己就是一個靠著殘害婦女和兒童生命斂財的“惡魔”,如今死到臨頭,她竟然憑借“母親”的優勢,借助腹中的胎兒逃過死刑的懲罰,這起案件的經過和結局,真的值得我們從法律和人性的雙重視角,去深刻反思啊!(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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