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全國人大發布了五個新修法案的係列征求意見稿,其中,《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的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引發廣泛的爭議。法學家童之偉、勞東燕、趙宏等教授堅決反對。
“草案”的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在公共場所或者強製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的;
第三款:製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
處罰標準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罰款。”
法學家們質疑:“中華民族精神”由誰確認,按什麽程序確認?“中華民族感情”由誰體認,按什麽程序體認和確定?“這都是極大的、幾乎無法循法治原則操作的問題。”
我估計,領導已經後悔引進法學專業了——本來咱這水土就應該腳踏實地種枳,雖然味道酸澀,也算一種土特產吧。但引進了西方法學思想,就有了一批懂橘子種植技術的專業人士,又要改良水土還要優選橘種啥的,弄得枳園養殖主很煩的啦。
外來的法學注重的是權利的保護,本土的“法學”講究的是“有法子治你”,更接近“法術”,有“拳法”“刀法”之法意,講究“接、化、發”,跟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不是一個譜係。中土的法學還是以傳統法家為底子,再輔以《辟邪劍法》和《七傷拳法》,君臣佐使,站如鬆臥如弓,外練筋骨皮,內練一口氣。所以,法學家不理解這次“修訂草案”是必然的啦。
不但法學家擔心“民族感情”的標準和鑒定問題,網友又提出了很多民族感情被傷害的案例。比如,穿國足隊球衣,為國足喝彩算不算傷害民族感情?歌頌嶽飛朗誦《滿江紅》傷害了金人後裔愛新覺羅家咋辦?“我大清”是中華民族的一份子,而且滿人祖上還穿過龍袍當過大領導,要講統一戰線嘛。第三十四條第四款“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俄粉美化俄羅斯侵略烏克蘭的戰爭,歌頌俄國侵略者,要不要拘留罰款?
其實,這都不叫事兒,“民族感情”被傷害程度完全可以標準化。“民族感情”由誰說了算?肯定要看級別呀,家有家長,族有族長,老百姓的感情叫私情,領導不爽才叫“民族感情”受傷。既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涉及到“民族感情”,就得以上級的情緒為準繩。下一步肯定有配套措施,市局以上單位設置“民族感情鑒定處”,總部設“民族感情規劃局”,對有傷民族感情的服裝、首飾、言論要具體地規範、規訓。有人對感情粗糙些,有人對感情敏感些,根據不同的國家關係,用不同情感類型的人組成“民族感情鑒定局”。比如,對朝鮮、俄羅斯,就用大大咧咧的感情粗線條的人去做“感情鑒定”,別小肚雞腸,宜粗不宜細;對日本、美國要用感情細膩敏感型的人,略有不適就鑒定為“傷害民族感情”,宜細不宜粗。吃大列巴喝伏特加玩套娃唱《莫斯科郊外的晚上》,或身材豐滿愛穿白西裝愛騎白馬,那都不是個事兒。若是吃日料穿和服炫加利福尼亞房價低,直接罰款拘留沒商量。
當然,也得看日子,每年的7.7、9.18這些特殊的日子,吃日料穿和服要從重從快予以處罰。民族感情也是有時辰的,“要問我愛你有多深,月亮代表我的心”,月越圓,情愈深,受傷愈重,初一、十五不一樣,要因時因地因月製宜。有時,真相和感情並不兼容,難道追求真相就那麽重要,以至於以民族感情受傷為代價?為情所困,此情可待,讓所謂真相見鬼去吧。人可以殉情卻不會殉真相——問世間,(民族)情為何物,直教生死相許?
法學家勞東燕老師擔心第三十四條“可能加劇與一些國家的對立情緒,導致外交上的被動”,這也多慮了。若庚子年鬧義和團時有這個“第三十四條”,不亂殺教民、洋人,不一刀切地拔電線杆子,隻是對二毛子洋毛子的著裝、言論進行戒告,頂多拘留罰款,何至於鬧出大亂子?
《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第三十四條,妙處就在於其不可預期性,就像美國小說想象的“第二十二條軍規”,有足夠的回旋性起威懾作用。“神秘莫測”的隨機性是中土法精神的特征之一。
2023.9.8
voiceofme 發表評論於 2023-09-07 21:09:01
這種和每個人息息相關的法律草案盡然沒有人討論,和自己毫不相幹的好聲音,大家都帶著刻骨仇恨去討論得滿網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