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開冒
今天看了呦呦鹿鳴寫的野豬禍害農民的事,才知道有這種普遍的荒誕故事:野豬有《野生動物保護法》撐腰,它可以大搖大擺禍害農民的莊稼,而農民若為保護莊稼打死了野豬就是犯法。雖然《野生動物保護法》也規定野生動物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該由地方政府給予一定補償,然而大家都知道,法律的懲罰遠比賠償、補償簡單易行。所以,農民為保護莊稼而捕殺野豬要被法律製裁,被野豬禍害的損失,卻很難得到補償,總不敢跟野豬去索賠吧?找政府索賠,有時風險比找野豬索賠還大。
呦呦鹿鳴這篇文章《想想別人》寫得很有溫度,隻是對執法者及教條僵化的所謂專家溫言相勸,要他們換位思考,多想想農民的艱難。
但人性是靠不住的,在指標考核驅動下,官員、專家沒空去多想別人,各行各業的人們或多或少地都有點共情心,但共情能力卻在體製的籠罩之下。要從法律設計上想辦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是文明先進的象征,說明人已經覺著自己是自然和野生動物的慈祥主人,對身外的一切承擔起義不容辭的責任了。對自然立法充分顯示了當家做主的自信。“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推己及人”的自然理念推演出“群己權界”,推己及野生動物,就是劃定動物與人的“人獸權界”,是文明與法律的進步。
但是,在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都得不到保護和賠償的邊遠農村,卻把保護野豬淩駕於保護人之上。在這樣環境下推廣《野生動物保護法》類似逼穿不起鞋的窮人遵守“皮鞋法”,對瘦骨嶙峋的人宣講“減肥法”。
魯迅說過,要我們保存國粹,也須國粹能保存我們。要農民保護野生動物,也須先保護好農民吧?保護野生動物,最終是為了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並不是要當野生動物的奴仆。中土這旮瘩“比、學、趕、超”的願望強烈,一聽說係愛馬仕皮帶是上等人,把褲子當了也得湊錢買條愛馬仕皮帶。聽說上流社會都重視保護野生動物,就恨不得把野豬也當老爺供起來,任它胡作非為也得逆來順受,就像過去對領導的態度——任你虐我千萬遍,俺心裏對你如初戀。
港真,光屁股係條愛馬仕腰帶與在溫飽艱難的地方貫徹“野豬保護法”,都是一種裝逼行為!
受欺負沒關係,隻要能反抗就行,最怕那種無法反抗的欺負。農民不敢反抗的東西很多,連被野豬欺負也不敢反抗,還有天理嗎?
11月27日,河南南陽發布新聞:一對夫妻3個月內獵殺8隻野豬,當地法院巡回法庭以非法狩獵罪判處丈夫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判處妻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判處夫妻向國家支付賠償款4000元。在法庭上,這對夫妻表示認罪認罰,同時也說,因為野豬,家裏麥子損失了30多畝,100多畝玉米也被吃得70多畝絕收,無奈之下,才使用木簽、電絲網將地圍起來,用電瓶、逆變器、警報器等設備打野豬。
還有一個案例,四川省巴中市吳老太一個月電死三頭野豬。2020年3月,巴州區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對吳老太做出判決:構成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6個月。除了追繳違法所得1070元,同時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500元。
吳老太已經67歲,丈夫20年前已去世,在判決之前,她已經在山裏窩棚中住了7年,就是為了守地防野豬。“往年種玉米能有3000斤左右的產量,野豬來了後,隻能收500到600斤。去年種了一畝多菜,隻打了160斤菜籽,正常應該是能打600多斤。”7年來,吳老太敲鋁盆、紮稻草人、燒辣椒煙,都沒用,直到買了帶電的“莊園守護機”。 (以上案例轉引自《想想別人》)
吳老太獨自一人住在山地窩棚裏,守護著自己的莊稼,從野豬嘴裏奪食。跟野豬比,吳老太是不是更像需要保護的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所以野豬是國家財產。南陽那對夫妻,巴中這位吳老太,就不是國家的資源了?懇求把他們也收歸“國有”吧,讓他們成為“國家財產”,同時也享受野生動物被保護的待遇吧。
何況,野豬並不是國家一級和二級保護動物,很多地方野豬泛濫成災,巴中縣就遊蕩著三萬五千多頭野豬。野豬隻是含糊的“三有保護動物”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南陽夫妻和巴中吳老太並不奢望能列入金絲猴、東北虎、梅花鹿那種有級別的野生動物,跟野豬並列享受同等保護總可以吧?他們至少是“有益的”也有“重要經濟價值”吧?67歲的吳老太已經到了養老的年紀了,還獨自種地,給孫子供應學費,對家庭對國家來說,她比野豬更有“重要經濟價值”吧。
要不,當農民為保護莊稼而與野豬鬥爭時,有關部門就睜眼閉眼的當成是野生動物們自己內部的衝突吧。確定了保護莊稼的農民的“三有保護動物”身份,《野生動物保護法》同時也能保護被野豬禍害的農民了,更體現法治文明呢。
“當家做主”能滿足群眾的麵子,實事求是地自降身份有時能保護裏子。當生不如野豬時,享受野生動物的權益都成了奢望。當豬權不可侵犯,豬權淩駕於“仁權”之上時,當隻被保護的“三有動物”就成了理想。
北島說:在沒有英雄的年代裏/我隻想做一個人。吳老太說:在野豬橫行被保護的時代裏,能否把我當野豬?
20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