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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跟同事合租房總感覺不自在,於是到處找房,聽說Templin, 地區有空房子,隻要住進去就算自己住房了。就去那裏找到一個房子,找人開鎖進去住了,房間不錯,也有廚房。為了合法化,就去房管所交房租。誰知,那個房屋管理員也看中那套房子,準備讓兒子住的,所以就拒絕收房租,不辦手續,不讓這個房子合法化。
又有朋友建議,可以去警察局登記注冊,把地址加在身份證上,這樣就是合法了。辦好了,在那裏住了2年後,房子拆遷,被分到新房子,很好的套間。
想著自己買一個房子住,就去報紙登廣告,想買房子。結果被拒,說,目前根本沒有人賣房子,所以不需要登廣告,登了也白登。
不甘心,到處打聽。有人介紹,Uckermark 有房子在賣,很便宜,但是地方比較荒涼,房子也比較差。考慮一下,決定買下來。這個房子,在以後從政的日子,就是減壓的好去處,遠離塵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