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務院公報第22條第十七款指出如下:
十一年後,2021年10月8日,國家發改委就《市場準入負麵清單(2021年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到,禁止違規開展新聞傳媒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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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資本不得從事新聞采編播發業務。
非公有資本不得投資設立和經營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社、報刊出版單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站以及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機構等。
非公有資本不得經營新聞機構的版麵、頻率、頻道、欄目、公眾賬號等。
非公有資本不得從事涉及政治、經濟、軍事、外交,重大社會、文化、科技、衛生、教育、體育以及其他關係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等活動、事件的實況直播業務。
非公有資本不得引進境外主體發布的新聞。
非公有資本不得舉辦新聞輿論領域論壇峰會和評獎評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