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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淦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公開宣判

(2017-12-25 23:14:48) 下一個

北京時間12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淦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吳淦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5五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淦因對國家現行政治製度不滿,逐漸產生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其後,吳淦長期利用信息網絡散布大量言論,攻擊國家政權和憲法確立的國家製度,宣揚用以顛覆國家政權的“推牆”思想;勾結一些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動人員、職業訪民、少數律師和其他人員,以“維權”、表演“行為藝術”等為幌子,采取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起哄鬧事,在信息網絡上辱罵他人、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炒作多起熱點案事件,抹黑國家機關,攻擊憲法所確立的國家製度,實施了一係列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淦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為目的,通過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炒作熱點案事件等方式,攻擊國家政權和憲法所確立的國家製度,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公訴機關指控吳淦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吳淦犯罪行為積極,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應依法從嚴懲處。法院根據吳淦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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