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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右派分子吳弘達(5/6)

(2018-11-14 07:12:06) 下一個

(143)
張又普:右派分子吳弘達(5/6)

第五章:罪行分析

吳弘達是一位很有爭議的人物,本文試圖以中國法律條文為判斷是非的標準,客觀公正地講述他幹的兩件事情。若有不符合事實或不符合國家法律的地方,歡迎看官們批評指正。

1995年8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指控吳弘達於1956年犯有強奸罪。請允許我們預設:

前提一:中國公安機關的指控是符合事實的,1956年吳弘達確實犯有強奸罪;
前提二:以中國的刑事犯罪法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

在這兩個前提下,吳弘達有罪嗎?

中國刑法第一篇第四章第八節是“時效”。規定強奸罪的最高時效為15年。就是說,任何種類的強奸罪在過了15年期限之後都不可以再被追訴。吳弘達在1956年犯有強奸罪,到1995年時已經過了39年,早已超過時效數倍,繼續追究,有違國家的刑法。

婚姻法規定,成年男女戀愛自由,婚姻自由,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刑法規定,為了維護婚姻法的執行,強奸罪的原告必須是被害者本人,任何第三者不得代為起訴。指控吳弘達在1956年犯有強奸罪的原告是中國公安機關,不是被害者本人,而被吳弘達強奸的那位女性一直嚴守沉默,拒絕指控。因此公安機關的越俎代庖行為應該是無效的。

那時有不少愛國海外華人,紛紛給中國政府支招:對付吳弘達這種不受歡迎的人,秘密逮捕是不合法、不妥當的。最好的方法應該是拒絕入境,盡管吳弘?達持有合法的入境簽證,但中國邊防海關還是有合法權利拒絕他入境。這樣做,符合國際慣例,既簡單合法,也不會有什麽大風波。在法治國家,逮捕一個人需要有很多嚴格的法律手續,警察不可能隨意捕人。縱然政府可以將不受歡迎的人列入黑名單,但所有的製裁措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必須符合法律程序。吳弘達風波的症結原因正在於此。

如果哪位看官能谘詢一下相關的法律專家,對照國家的法律原本,對本文中所提到的所有法律文本逐一核實審查,本人將不勝榮幸。

吳弘達事件之後,中國政府總結經驗,接受了大家的批評和建議,有了很大的改進提高,對於不受歡迎的美國公民,後來不會再秘密逮捕,而是一律改為拒絕入境或驅逐出境,有效地保護了美國公民的在華利益和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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