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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右派分子吳弘達(4/6)

(2018-11-10 07:54:31) 下一個

(142)
張又普:右派分子吳弘達(4/6)

第四章:被捕入獄

吳弘達是一位很有爭議的人物,本文試圖以中國法律條文為判斷是非的標準,客觀公正地講述他幹的兩件事情。若有不符合事實或不符合國家法律的地方,歡迎看官們批評指正。

美國軍隊有一項規定,前方士兵奮勇作戰,彈盡糧絕時,可以向敵人投降,盡最大努力保全自己的生命。被俘期間可以與敵人合作,承認敵方強加的一切罪名,可以把自己所知道的一切軍事機密都告訴敵方,還可以公開在電視上發表反美講演。而對所有這些刺刀下的謊言,都不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日後都不會受到追究。美國政府則會盡最大的努力去營救每一位被俘的美國公民。美國大使館對吳弘達也提出了同樣的要求,並要求吳弘達要配合中國司法機關,不要硬頂。

應該怎樣給吳弘達判罪呢?這是個十分頭疼的問題。吳弘達先是遭到秘密逮捕,然而由於警察的一時疏忽,竟然被吳弘達在自己的眼皮子底下將一封事先準備好的信投入了克拉瑪依大飯店的郵筒裏,導致事件被曝光,鬧得滿城風雨,世人皆知。如果判他無罪釋放的話,太丟麵子。但是,吳弘達犯了什麽罪呢?一位美國公民在美國的土地上接受美國電視台的采訪,接受美國國會的詢問,並且所述真實,這些都是合法的,不能作判罪理由。吳弘達進入中國,持有合法的美國護照和中國簽證,沒有任何妨害治安的行為,也是合乎中國法律的。應該怎麽給他判罪呢?1995年8月2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吳弘達犯有“盜竊國家機密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驅逐出境。吳弘達極其合作,立刻簽字畫押,供認不諱,認罪伏法,然後在美國使館官員的護送下,安全登機返回美國。他在美國一下飛機後立刻發表聲明:“刺刀下的謊言一律無效”。

武漢法院雖然在公開判處吳弘達是“盜竊國家機密罪”,然而在審判過程中卻用了極大的篇幅,指控吳弘達於1956年犯有強奸罪。從那時開始直至今日,打開“Google”或“百度”查一下,指控吳弘達流氓強奸的文章鋪天蓋地,指控吳弘達盜竊國家機密的人,卻幾乎沒有。吳弘達在1956年確實犯有強奸罪嗎?吳弘達本人當然不承認,說那是造謠汙蔑,說那是他和那位成年女性之間的正常戀愛。那麽,讓我們站在武漢法院的立場上來評論一下吳弘達的強奸罪吧。

前提一:中國公安機關的指控是符合事實的,1956年吳弘達確實犯有強奸罪;
前提二:以中國的刑事犯罪法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任何人都不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

要評論吳弘達的強奸罪,需要上麵的兩個前提。讓我們在下一章中再做詳細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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