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正文

(097)不動產的主權(2/3)

(2018-06-06 08:14:27) 下一個

(097)
標題:不動產的主權(2/3)
作者:張又普

歐洲和美國的不動產法規定,在一塊土地上長期生活棲息、開發建設的人是這塊土地的真正的主人,以二十年為時效。原有主人如果在超過二十年的時間裏沒有關照自己的土地,則自動失去主權。某某土地自古以來就屬於我,這樣的話是不成立的,土地的主人是不斷變化的,法律隻保護現代人的利益,不保護曆史。上述不動產應該判給B。A雖然“自古以來”就合法地擁有主權,但他在超過二十年的時間裏沒有關照自己的土地,那麽就不能怪別人不好,不能怪法律無情,隻能怪自己不懂法律,業務過失,丟失了自己的主權。

有看官說了,那如果B使用暴力從A的手中搶奪了房產,二十年後房產也歸B所有嗎?如果答案是YES(是)的話,那世界豈不就成了強盜的世界了?法律的回答是,這要取決於A的態度和方法。

如果A持續不斷地向B提抗議的話,那麽不論多少年的時間,房產都不歸B,因為A一直在關照自己的房產。抗議的方法很多,如去法院起訴,在報紙上登廣告,最簡單的方法是給B寫一封帶回執的掛號信表示抗議,保存好郵局的回執和抗議信的影印件。這些白紙黑字的記錄證明A沒有忘記自己的房產。但朋友之間私下聊天不算抗議。如果A在持續二十多年的時間裏一聲都不吭,完全忘掉了自己的房產,那就不要責怪強盜搶劫和法院無情了。

以上段落均抄自於美國不動產法律的教科書,內容是抄的,文章是我寫的,從下麵開始是我的詞匯。如果A在法院上對法官說:“這塊房產的主權問題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我們這一代人智慧不夠,還是留給下一代人去解決吧”,如果看官您是法院的大法官,聽了A的發言後,請問您會怎樣判決呢?您認為A的發言合適嗎?如果A在持續四十年的時間裏,從來沒有說過一聲“這塊土地是我的”,從來沒有關照過這塊土地,如果看官您是法院的大法官,請問您會怎樣判決呢?A自己有過失嗎?

當然,國與國之間的領土紛爭與老百姓之間的不動產主權紛爭是有一定的差異的,但基本準則是一樣的。日本在處理北方四島領土紛爭的態度和方法,應該成為弱者對付強者的典範。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