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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又普:分贓協議
本稿完成於2003年12月06日,今日看來有點陳舊,舊事新談吧。
1999年前,中國著名人士、遠華案首犯賴昌星攜巨款來到加拿大,據溫哥華英文報紙報道,他大約帶來了45億美元。我對此數字深表懷疑,恐有誇張,一個白手起家的人在短短的10年裏難能積聚如此巨款。中國要求“將犯人引渡並歸還贓款”,加拿大派專家訪華,要求與中國簽訂“分贓協議”:嫌犯可以引渡,但贓款應按一定比例(約20%)分成。理由:引渡嫌犯要出動警察、法官、警備交通,這些錢不應由加拿大納稅人支付,應從贓款中扣除,並且幹這種風險性很高的事,理應獲得合理利潤。中國拒絕:這些錢全是中國人民的血汗錢,必須如數歸還中國,不容他人分贓。話不投機,不歡而散。無利可圖,加拿大沒有積極性,就盡量拖延賴昌星在加拿大的停留時間,讓他把手中的錢合法花完。
為了不坐監獄,賴昌星每星期都要花兩萬加元(12萬人民幣)請人監視他。如今已在加拿大花費了數千萬美元。中國不肯出小錢,犯人贓款一點都要不回來,而且每年都有新的貪官、奸商攜數以億計美元,從中國出逃世界各地,享受華貴生活。這種人僅在美國就已超過4000人,頗為驚人。
其實日本的“拾金半昧”法律很有作用,倘與世界各國簽署“分贓協議”,公開宣布支付20%贓款為感謝金,獲取各國幫助,方可要回大頭,威懾其他攜款外逃者,使國家損失減到最低。
關於“拾金半昧”這一法律的細節,請參照日本“遺失物法”(http://www.shugiin.go.jp/internet/itdb_housei.nsf/html/housei/16420060615073.htm),第三章第二十八條。中文版鏈接是:(http://www.baike.com/wiki/《遺失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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