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給出出主意,我公婆20年前單位分房時因為分配的房子不理想,想跟單位協商換一套理想的住房。但是單位把房子分給了另外一個人所以我公婆八年的時間沒有騰房。後來單位分給了公婆另外一套房子他們才搬去住了。分到我公婆當時住房的人因為拿不到房子把公婆告到了法院。法院判決是由單位來調解。但是雙方都在氣頭上所以調解沒有任何結果。這期間那個買房的人太太去世更是把火氣放在了我公婆身上。我公婆在這八年中一直把房費交給了省委辦公廳。等到辦理我公婆現在這套小房子的時候,部裏堅決不給出示介紹信。所以10多年過去了他們這套房子雖然交了房款但是還是不能夠辦理產權。像這種情況部裏堅持要調解但是那個買房人堅決不調解。我公婆就因為這個10多年辦不了房產證。老人家現在都已經85歲86歲了提起這件事還是氣氣憤激動得不行。大家看看有什麽辦法?這件事上法院也不受理單位現在已經換了好多人,但是因為之前部裏已經有了一個意見所以到現在任何人也不給辦理介紹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