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34項控罪都是偽造商業記錄的Felony,而它們要成為Felony的前提條件是偽造商業記錄的目的是為了掩蓋另一樣罪行,否則隻是Misdemeanor。
而到底掩蓋了什麽罪行,並沒有明確列舉出來是否 1)之前某個已經被定罪的罪行, 或2)另一項同時被控告的罪行。隻是用含沙射影的方式映射是幹涉選舉。
看看第31頁第一段,關於“By Unlawful Means" 的 instruction,基本上是說,我們沒有辦法證明另一項被掩蓋的罪行成立 (因為要Unanimous what those unlawful means are),那就放低標準,不必Unanimous what those unlawful means are。相當於說要判一個殺人罪,可是不必unanimous 同意是用刀殺的,還是用槍殺的,隻需要有6個人覺得是用刀,另6個人覺得是用槍,那殺人罪就成立了。
結論就是,這份Jury Instruction 非常有創造性地繞過了一個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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