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人定的。而人的能力有限,不可能定出個十全十美的法。絕對的強調依法治國,有時就會產生荒謬。我們的祖先早就明白了這個道理,不是有法外施恩嘛。這也就是我們學過的辯證法。
如果絕對的強調依法治國,那麽法官律師都會很快失業的。隻要把定好的法律輸入計算機,它就會給出有罪無罪的宣判。
本點評是看到下述案例有感而發。
李芊,女,河北保定人,北京大學醫學部博士研究生,婦產科執業醫師,執業地點北京大學第三醫院。 2015年1月21日,李芊從上海乘坐火車到北京,剛上車,列車廣播有一孕婦急產,需要婦產科醫生幫助。李芊醫生毫不猶豫地跑到孕婦身邊,幫助孕婦生產,胎兒產下後,李芊還陪同孕婦和胎兒到了南京市某區級醫院。胎兒被送到監護室後,被診斷為羊水吸入性肺炎,前後住院治療了40多天。孕婦家屬不僅沒有感謝李芊,還將李芊扣下,並且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該法院審理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認定李芊非法行醫,導致胎兒吸入性肺炎,賠償新生兒住院費用和家屬誤工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4361.59元。李芊不服,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芊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質問法官:“是不是醫生離開醫院就不可以救人了?”法官的回答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執業地點之外的行醫即是非法,需要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律師再次質問:“在緊急的特殊情況下,醫生在大街上遇見急救病人,是否應當放棄良心,不予施救?”法官回答:“法律麵前沒有特殊。” ?我們不能責怪法官,法官的回答沒有錯。我們也無法責怪孕婦和家屬,人家也是在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