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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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說法》之二 英達在美國被捕了嗎?

(2017-02-25 01:16:16) 下一個

《美國說法》之二    英達在美國被捕了嗎?

2017年2月24日

 

   這兩天在網上炒的沸沸揚揚的著名導演英達涉嫌洗錢在美國認罪的消息,讓人眼花繚亂,莫衷一是:有說英達涉嫌洗錢在美國被捕關押,有說英達可以離開美國;有說英達麵臨最高十年刑期,有說英達已與美國政府達成和解協議,不會坐牢。為英達惋惜的,看英達倒黴而興高采烈的,說他人品不好、活該遭報應的,認為美國法律太胡扯了的,等等,不一而足。讓我們廣大吃瓜群眾因周立波出事而議論紛紛以後,又多了一件飯後茶餘的談資。感謝英達先生 - 有什麽事比看著明星人物倒黴更能讓在中美兩地討生活的吃瓜群眾疏解生活壓力的呢?

   開心歸開心,娛樂歸娛樂。事實的真相我們還是要弄弄清楚,英達的教訓我們還是應該好好吸取的。英達這麽聰明的人,能犯這樣的錯誤,我們吃瓜群眾一不小心,更有可能犯類似的錯誤。

《美國說法》今天就英達一案,解答三個問題:1. 英達在美國被捕了嗎?2.英達觸犯了美國哪條法律?3. 英達現在可以自由旅行嗎?

   1. 英達在美國被捕了嗎?

   下麵圖一是美國康涅狄格州聯邦檢察官迪爾德麗·戴利Deridre Daly簽署的對英達的刑事犯罪起訴書的英文原文。起訴書中的原告是美利堅合眾國,被告是英達。起訴書的英文是Information。懂英文的吃瓜群眾一定會說我們在中學學英文時就學過這個詞,Information翻成中文不是消息、信息或者數據嗎?用在法律上是什麽意思?

  《美國說法》告訴你,美國聯邦檢察官起訴刑事犯罪嫌疑人時,有兩種起訴形式:a. Indictment大陪審團刑事起訴書; b. Information刑事起訴通知書。這兩種起訴形式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理有天壤之別,且聽我慢慢道來。

   在美國每一個聯邦地區法院都有一個由23位普通公民組成的大陪審團Grand Jury,任期三個月。大陪審團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美國聯邦法律規定,美國聯邦檢察官不可以隨便起訴美國公民,除非經過大陪審團同意、批準。這個法律規定的原意是好的,是為了防止聯邦檢察官濫用職權,隨意起訴美國公民。你檢察官要起訴美國公民,必須經過由23位普通公民組成的大陪審團同意才可以。

   經是好經,可是被壞和尚一念就念歪了。這就是美國法律的虛偽之處。

   試想一下你是一個普通公民被選進了大陪審團,每個星期有一整天的時間到聯邦地區法院聽聯邦檢察官對數十個刑事案件作介紹,每一個案件都有數十頁乃至上百頁的案情介紹,你連看的時間都沒有。你就是一個普通公民,你的法律知識很有限,你還有日常工作,你家裏還有許多煩心事。在這種情況下讓你決定要不要對某一犯罪嫌疑人起訴,你會想,誰知道你有罪沒罪,去你妹的,聯邦檢察官說你有罪,你就有罪。Who cares? 同意,起訴你丫的。

   大陪審團刑事起訴書(Indictment)一旦在大陪審團通過後,犯罪嫌疑人的噩夢就開始了。一個由十幾位美國聯邦法警(US Marshal)組成的特別行動小組會在你最意想不到的時間,全副武裝地包圍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破門而入,將犯罪嫌疑人逮捕,投入聯邦監獄。吃瓜群眾請注意啊,特別行動小組一定是全副武裝地破門而入,其作用與水泊梁山好漢林衝發配滄州後要被打一百殺威棒一樣,先滅滅你犯罪嫌疑人的威風。

   美國聯邦檢察官起訴刑事犯罪嫌疑人的第二種形式是向犯罪嫌疑人送達刑事起訴通知書Information,並不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是讓你盡快聘請律師,在規定的時間內與聯邦檢察官聯係,達成認罪協議。這種起訴形式一般隻適用於白領犯罪或者對社會沒有明顯威脅的犯罪嫌疑人。英達就是這樣被起訴的,所以英達在美國並沒有被捕

   2. 英達觸犯了美國哪條法律?

   按照英達起訴書的說法,美國聯邦檢察官指控他違反了兩條美國聯邦法律:31 U.S.C.5324(a)(3)及5324(d)(2),成規模的進行金融交易並規避金融交易的報告要求。

   從美國康涅狄格州聯邦檢察官辦公室對英達的起訴書中可以看到,英達在知曉進行超過1萬美元的現金存款需要上報的情況下,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之間進行了50筆低於1萬美元的現金存款。英達承認這樣做是為了規避上報要求。英達存入銀行的款項金額總計為46.44萬美元。在康涅狄格州的四家銀行分別於2011年存入了34.68萬美元,2012年存入了11.76萬美元。英達的詳細存款記錄可參見起訴書的第二頁至第四頁。

   美國聯邦法律31 U.S.C.5324(a)(3)及5324(d)(2)立法的原意是為了防止黑社會幫派分子、毒販子、恐怖分子以及貪官汙吏把非法所得的現金在美國的銀行裏洗白,變成合法所得。經是好經,又被壞和尚念歪了。美國是一個法製社會,法是用來製人的。製什麽人?法是用來規製好人不要犯錯,不要碰線。美國是一個法治社會,法是用來治人的。治什麽人?法是用來懲治壞人的。英達是黑社會幫派分子嗎?是毒販子、恐怖分子或貪官汙吏嗎?英達是傳統法律意義上的壞人嗎?顯然都不是。英達把自己在中國掙的錢,用現金的形式分50次存入美國的銀行,對美國社會有什麽破壞作用嗎?顯然沒有。英達就是一個文人,一個對美國社會沒有任何威脅的文人,就算他犯了錯,你聯邦檢察官有必要像懲治黑社會幫派分子、毒販子、恐怖分子那樣來懲治英達嗎?聯邦檢察官用31 U.S.C.5324(a)(3)及5324(d)(2)來起訴英達,你不覺得是對法律適用範圍的過度延伸嗎?用英文來講,你這是abuse the law。用中文來講,你這是濫用法律。

   3. 英達現在可以自由旅行嗎?

   網上有消息說英達將於2月28日回中國,吃瓜群眾對此議論紛紛。有的說英達已經被捕並關押,怎麽可以回中國?有的說英達早已經與美國康涅狄格州聯邦檢察官辦公室達成協議,事情已經了啦,當然可以回中國。

 《美國說法》得到了英達2017年2月16日在美國康涅狄格州聯邦法院的庭審記錄,如下麵圖二所示。從這份庭審記錄中我們可以看到,英達的判刑日期定在2017年5月11日。在庭審記錄的第二頁的第一項中沒有對英達的旅行加以限製,第四項也沒有要求英達交出護照。所以說法庭並沒有限製英達旅行。

   但是英達在目前的情形下,應不應該離開美國,離開美國對他的量刑有沒有負麵的影響,那就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了。

 《美國說法》對英達一案還會有後續報道、評論,敬請關注。

下麵圖一是美國康涅狄格州聯邦檢察官對英達的刑事犯罪起訴書的英文原文。

下麵圖二是英達2017年2月16日在美國康涅狄格州聯邦法院的庭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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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評論 (3)
評論
泥中隱士 回複 悄悄話 2011/2012的事怎麽到現在才想起來搞他一下?後來他就沒有存錢了?
駐足聞香 回複 悄悄話 不是專業人士,但看了很多Good Wife。覺的第二項分析的好像不是美國的法律。
路邊的蒲公英 回複 悄悄話 你不可以說檢察官是abuse the law (濫用法律。),檢察官也不知道嫌疑人是何方神仙,他的錢是哪裏來的,錢是合法/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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