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移民法的曆史裏投資移民是比較新的,外國人對此類移民方案有很多誤解。投資者到底如何啟動此移民方案來獲取在美國的永久居留? 移民和國籍法的相關條款,既第203條(b)項(5)條和第216A條,以及法規8 C.F.R.204.6和8 C.F.R.216.6是有些模糊,所以法律工作者們必須參考移民局在實踐中如何行使這些法律和法規。這個移民程序並非僅限於適用於在高失業率地區, 並且投資者也並非一定要使用區域中心來投資。對此類移民唯一的要求就是投資者必須創造10個就業機會。如果您使用區域中心,那麽對於這些工作職位的類別則沒有硬性規定。
EB-5的規定很廣泛,概述不能涵蓋您所需要了解的一切內容。本頁麵隻提供了對一些常見誤解的概述。如果您有具體問題,請與我們聯係。
區域中心
移民局在審查您的投資是否創造必要數量的就業機會時,區域中心的優勢在於它能夠計算所創造的就業機會的所有類型。如果投資者不經區域中心直接投資, 那麽移民局就隻算直接就業崗位的數量。但是,當您是通過區域中心投資,那麽移民局就會算入投資所創造的間接就業機會以及投資帶動的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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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您想直接投資,您仍然可以使用區域中心以確保您計劃的正確。區域中心可以幫助您對即將創造的就業機會提供經濟分析,確定目標就業區,分析項目的可行性,並評論您的商業計劃。最重要的是,使用區域中心,您作為直接投資者還能算進間接創造的就業機會和帶動的就業機會。
目標就業區
在目標就業區裏投資的優勢在於降低對投資金額的要求, 隻需要五十萬美元而不是通常的一百萬美元。投資者不一定要與區域中心合作來投資於目標就業區,盡管區域中心可以幫助您確定目標就業區。
?此外,目標就業區並不限於是農村地區。 隻要一個地區被認為是“高失業率地區”,也就是當地的失業率是全國平均水平的至少1.5倍,這地區就可以算成目標就業區。因此,目標就業區域可以存在於城市中,隻要12個普查小區的平均失業率是全國平均水平的至少1.5倍。請登錄美國房屋和城市發展部的網站查看普查小區是如何確定的。
投資基金
您的投資基金不必立即可用。對於初創企業,資金可以來自自己企業的利潤分配。資金也可以來自房地產的銷售或房地產抵押的貸款。但是,您必須表明資金是來源於自己的個人資產。如果您的資金來自於房地產交易,您必須證明您對房地產的所有權。律師可以幫助您確定您的資金來源是合法的,並幫助您準備移民局需要的大量文件。
創造就業機會
對於那些選擇不使用區域中心的投資者們,請注意以下對您有利的信息,既要求的10個工作崗位無須在2.5年內到位。如果您是創業投資,希望通過EB-5處理獲得您的永久居留權,您必須證明您的投資將創建至少10個直接就業機會。法規沒有限定設立職位的時間限製。然而美國移民局在審批過程中的查詢重點將轉至您所創造的就業機會是否是“全職”和“永久”。直接就業機會和這些工作的全職性可通過文件來證明,如工資單和崗位描述。
?如果您擁有一個初創企業或正在考慮開辦企業,請閱讀我們的博客, EB5 for Startups and Entrepreneurs, 內有更多關於您如何使用EB-5項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