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通報機製”的來龍去脈
內地與香港兩地之間的通報機製,在中央與內地其他省市之間並不存在,屬於"一國兩製"的特色和高度自治的安排。現行的相互通報機製是“一國兩製”下的產物,若是廣東省和中央政府之間,就不需要這樣一個機製。
通報機製在基本法中並未規定,回歸之後,內地與香港兩地人員往來增多,兩地居民因涉嫌犯罪在對方被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的情況時有發生,需要建立一套規範的溝通渠道。於是2000年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和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簽署《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建立相互通報機製安排》。根據《安排》,內地向香港通報的範圍主要包括由公安機關(含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對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的情況,以及香港居民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情況,而香港向內地通報的範圍主要包括由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或入境事務處對內地居民涉嫌犯罪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的情況,和內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況。
相互通報機製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截至2015年底,內地公安機關向香港警方通報在內地被采取強製措施的香港居民6172人,香港警方向內地公安機關通報在香港被采取強製措施的內地居民6934人,對於有效維護兩地居民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香港回歸以來,中央堅定貫徹落實“一國兩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堅定支持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在“一國兩製”方針指導下,本著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不幹預對方執法活動的精神,認真落實通報機製安排,對於維護兩地居民合法權益、有效打擊跨境犯罪發揮了重要作用,也是“一國兩製”在香港成功實踐的體現。
機製實施以來行之有效,但隨著近年兩地往來愈加頻繁,加上執法環境有了巨大變化,令通報機製逐步出現問題,其效果因此受到影響。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和工作慣例,通報機製中存在不明確不適應的情況,實踐中出現的許多特殊情況未能在通報機製中做出相關規定,如當事人主動提出不願意通報的如何辦理?重大案件簡要案情通報後如何保密?對當事人身分不明等特殊情況如何通報?這些影響了通報機製的落實,亟需進一步明確。
總的來說,現行機製存在三大缺點,包括通報無時限要求,辦案人員對通報時限把握不一。其次是通報機製不具法律效力,加上簽署雙方是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和特區政府保安局,約束力較低;此外通報機製存在許多不明確因素,如遇上當事人不願意通報、重大案件通報後如何保密、當事人身份不明等特殊情況,均缺乏指引,大大影響了機製的效率。目前雙方重點就通報時限、通報內容、通報範圍、通報渠道等方麵進行修改和完善,有利於保障兩地居民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打擊跨境犯罪、有利於維護兩地社會的繁榮穩定。
目前的通報機製隻是互相尊重下的合作,而非實質協議,相互通報機製的非正式性決定了它在日常的溝通過程中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相互通報機製隻是一種行政性的安排,如香港發生一起涉內地居民案件,香港警方可以向內地通報,也可以不通報,可立即通報,也可隔段時間再通報等,它不像司法互助機製那樣具有法律約束力,遇到類似案件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相互通報。這就難免會導致實踐中出現溝通不暢等問題。內地在過去這些年已向香港移交170名逃犯,但香港從未移交一例給內地,贓款、贓物的追繳和移交機製、刑事偵查機製也一直未啟動,這不利於兩地維護治安。
事實上,內地警方也已注意到相互通報機製存在的問題,十多年來,一直在與香港方麵溝通,希望達成刑事司法互助的安排,通報互涉兩地的刑事案件,移交逃犯,規定兩地刑事管轄權限,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但是由於香港某些政治勢力的反對,兩地的刑事互助安排,至今沒有達成協議,致使有人在內地犯罪,或有人在香港對國家和內地機構以及個人犯罪,常藏匿在香港,逃避了內地的法律製裁。實際上,現在的問題在於對“兩製”強調多,而忽視了“一國”。突出的一個問題是,由於香港與內地沒有遣返協議,而與北美、歐洲等很多國家都有引渡合作,內地嫌犯一旦逃到香港,比他們逃到有些西方國家更難被帶回歸案。
近日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回到香港後積極參加香港政治社團進行“港獨”活動,在內地“取保候審”期間棄保潛逃香港,參加政治衍生分裂活動後,兩地就完善通報機製舉行的高層會晤,這為進一步打擊跨境違法犯罪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和更加暢通的警務合作機製。由於林榮基案背後折射香港市民的焦慮感,也促使兩地認識到通報機製有必要進一步發揮其務實的效果。林榮基棄保潛逃香港後,發表了一係列的極具煽動性的“控訴”使香港部分市民在這一事件中陷入了焦慮和不安,兩地審時度勢檢討兩地現行通報機製,本著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不幹預對方執法活動的精神,由兩地警方高層互相檢討通報機製存在的詬病,有利於消除誤解。通報機製的不斷完善將有效遏製兩地違法犯罪分子把香港當做避難所,或顛覆國家的和平穩定的基地,將有助於有效維護兩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修補通報機製疏漏,強化其權威和進一步保障涉案港人的權利,將鞏固港人和國際社會對“一國兩製”的信心。兩地通報機製的深度互信和互動,是兩地警方以相互認同探討和找回“理性”的必由之路。在“一國兩製”的框架內,契合林榮基案的現實境況,兩地警方通報機製正在向一個縱深合作的轉折點邁進。
目前香港和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刑事司法互助機製,而香港回歸19年以來,一直未與內地建立刑事司法互助機製,所以,今後兩地應考慮建立“一國兩製”框架內的刑事司法互助機製。立司法互助機製並不是否認十幾年來相互通報機製的成績,而是對以往的工作經驗進行總結,並通過法律文書的形式予以落實。建立“一國兩製”下的兩地刑事司法協助機製,就是落實基本法第95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麵的聯係和相互提供協助。”如果落實基本法第95條,對“一國兩製”和基本法的實踐都是標誌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