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列玉代表。徐誌毅 攝
長久以來,刑訊逼供被世界各國司法界認為是一種有違人權的取證方法,一直被明令禁止。今年全國兩會,據中國人大網公布的代表建議顯示,朱列玉等兩名代表於3月9日提交了一份《關於刑訊逼供舉證責任倒置的建議》,建議在刑事訴訟中,針對涉嫌刑訊逼供的案件,實施舉證責任倒置。他們認為,應該建立審訊全程錄音錄像監控製度,完善相關製約機製。
被刑訊者取證難,舉證責任倒置促使控辯平等
朱列玉等代表指出,在我國,法庭上當被告人提出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行為時,一般做法是偵查人員隻要出庭作證或者出具書麵證言說明其偵查行為合法就行。此時,要證明偵查人員存在刑訊逼供行為的舉證責任就落到被告人的身上,而被告人作為相對弱勢一方,要證明偵查人員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是很困難的。
朱列玉等代表認為,司法正義對訴訟程序的一項基本要求就是控辯平等,不僅要注意控辯雙方權利分配在數量和形式上的對等,也要兼顧雙方自身取證能力的差異,從而在配置權利義務時適當偏向弱者,以實現控辯雙方訴訟力量在實質上的均衡。
他們表示,刑訊逼供一般是在被刑訊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製的情況下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取證、舉證十分困難。當被刑訊者恢複人身自由後再控告曾遭受刑訊逼供時,往往因時間久遠而喪失了調查條件。加之偵查機關也可能為刑訊逼供案件的調查設置障礙,被刑訊者履行舉證責任的難度和阻力可想而知。
建立審訊全程監督製度,完善事前製約機製
基於以上原因,朱列玉等代表指出,要遏製刑訊逼供,必須讓用刑訊逼供獲取的有關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使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行為能夠被揭露,“在被告人沒有舉證能力的情況下,就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朱列玉等代表表示,在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處於積極主動的地位,整個偵查過程都在其控製之下,舉證也更容易。他們認為,對刑訊逼供行為的舉證責任倒置可以督促偵查人員主動采取措施,主動要求見證、監控和監督,從而加強偵查過程的透明度,既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又可在事前保障刑訊逼供行為不發生。
他們建議,通過配置必要的技術設備,建立監督製度,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以防止辦案人員刑訊逼供。錄音、錄像資料一式三份,由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以及有權第三方分別保管。同時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所有審訊必須在看守所的訊問室進行,由看守所以第三方身份對審訊過程進行監督,製約機製的完善,是舉證責任倒置實施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