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傳統道德觀的三種認知失誤導致了為個體道德生成的艱難性。用道德為群體的起源性表現蒙蔽道德為個體的後續階段性表現乃認知失誤之一,用道德為群體的理想性消彌道德為個體的現實性乃認知失誤之二,用道德為群體的抽象崇高性遮蓋道德為個體的曆史內升性乃認知失誤之三。
關鍵詞:道德 為個體性
Abstract:Three errors of traditional morality in cognition have result in the difficulties of forming morals of individuals and their interests. It is one of errors in cognition that they hide the follow-up stage of morals of individuals with the origin of morals of groups, it is the second error in cognition that they elimilate the actuality of morals of individuals with the ideality of morals of groups, it is the third error in cognition that they cover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morals of individuals with the abstract loftiness of morals of groups.
Key Words:Morals of individuals.
道德是為了人的生存與發展的,“為人”性是道德的本質屬性。由於人有類、群體、個體三種存在樣態,所以,道德也應當有為類的道德、為群體的道德和為個體的道德。但是,在許多國人看來,一種行為要具有道德性,它就必須是為了類特別是為了群體的利益,為個體利益的行為是不具有道德性的。所以,中國的道德始終高懸於“為群體的天空”而不向為個體的大地“下放”。在市場經濟和人的個體化發展不斷深入的今天,為個體道德的缺失導致了為個體行為的“道德無根”狀態,從而帶來了一係列社會問題。所以,分析為群體道德何以不向為個體道德分化發展的主體認識原因,是促成為個體道德不斷生成、從而化解這些社會問題的關鍵所在。
一,認知失誤之一,用道德為群體的起源性表現蒙蔽道德為個體的後續階段性表現
傳統國人認為,道德的本質就是為了實現群體利益而對個體欲望的一種必要限製,孔子的“克己複禮為仁”[1]就是這種“為群體”道德本質觀的典型代表。這種認識,因把道德起源時的表現當作了道德的全部本質,它必然導致對後來為個體道德曆史表現合理性的蒙蔽。
人類都是根據自己的需要來創造一切物質和精神財富,這些財富都是為人而生成、為人而存在、為人而發展的,離開了“為人”的目的,這些物質和精神的東西就不是財富,而是一種外在於人的異化力量。道德也是如此,道德的產生和發展也是為了人的生存與發展的,“為人”性是道德的本質屬性。人是類、群體、個體三重屬性的統一,所以,道德的為人性也就必然具體地表現為為類性、為群體性和為個體性。但由於曆史條件所限,人的三重屬性的全麵實現,要曆經從類本位時期到群體本位時期再到個體本位時期之後,才達到三重屬性的和諧並存狀態。所以,相應的主體道德也必然表現為由為類道德向為群體道德再向為個體道德發展,並最終表現為三重道德的同時和諧並存。可見,道德的為群體性隻是道德為人性的某一階段的實現方式。
其實,道德的為群體性是以其更古老的社會風習的為類性為生成基礎的。社會風習的為類性——即為了類的生存和發展,是人類社會在起源之時,客觀上表現出來的為人之類的存在與發展、為類之利益服務的一種社會性活動的總體規約。
人在最原始的時期,是一個自發的類本位時期,群體和個體尚未從類存在中分化出來,人的群體性和個體性表現完全溶解在人的類性表現之中,人隻以類顯現的方式存在,而沒有以群體的或個體顯現的方式存在,因而隻表現出類的活動特征,而沒有表現出群體的、個體的活動特征。[2]所以,在這一時期,雖然沒有道德,但卻有自發的維持社會整體存在與發展的社會風習。由於類性、群體性、個體性表現完全重疊,所以,這時的社會風習的為類性也就直接實現了它的為群體性和為個體性——即直接實現了它的為人性,反過來,社會風習的為人性也直接表現為它的現實為類性。總之,為類性與為人性在這個時期是一致的、重合的、達到了簡單的統一。
後來,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部落人口不斷增長、活動範圍不斷擴大,於是出現了同一部落的分化和不同部落的交往,這樣,類便分解為不同的群體,同時,隨著各種群體意識和群體行為的不斷擴張,這時類本位表現就開始向群體本位表現發展,解決一群體與他群體之間的衝突成為群體生存的關鍵,相應地,社會風習也就由原來的為類性向為群體性發展。也就是說,這時社會風習的為群體性分解了它原來整體的為類性,為類性已化解在各具體的為群體性活動之中,各群體的自我維持的現實生存客觀上構成了類存在的自然延續。
再後來,由於生產力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出現了剩餘勞動產品,生命自利性的發展與剩餘產品的結合,使私有觀念和私有財產不斷生成,在這一基礎上,個體的自私行為便突顯出來,個體與群體的分化不斷擴大,出現了個體利益與群體整體利益的分離現象。這時,為了群體整體的生存,對個體過分自利行為的抑製就成為必要,於是,原來社會風習的為群體性就直接擔當了這一抑製角色,繼續發揮著它維護群體整體利益的慣性作用。隻不過這時的為群體整體性不隻是表現為它原來的、隻是對其他群體的鬥爭需要,也表現為對自身群體內部個體自利分裂行為進行抑製的需要,不隻是表現為原來的隻對外發揮群團抵抗作用,也表現為對內發揮群體凝聚作用,不隻是表現為對個體有利於群體之行為的肯定,也表現為對個體有害於群體之行為的否定。這樣,為群體整體的社會風習就已經分化表現出了這雙重作用,而一旦它表現出對個體自利分裂行為的抑製和否定——並且這種抑製和否定被個體所自覺認同時,社會風習就開始轉化成了道德規範,最初的道德就這樣產生了。
可見,道德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產生於個體利益與群體整體利益分離之時。這時,由於個體表現的任意性,如果沒有為群體利益道德的規範,各群體甚至人類整體就可能麵臨崩潰消亡的命運。所以,道德在起源之時所表現出來的特性的確就是為了群體的利益。
但我們知道,道德是為了人的生存與發展的,人是類、群體、個體三重屬性的統一,人要實現自身多重屬性的全麵發展,就不會隻停留在群體本位表現階段,它還會向個體本位,向人的三重屬性和諧表現本位挺進。所以,為群體隻是道德在起源時的一種表現,為群體道德的突顯隻是人發展到群體本位時期道德的階段性突顯,它所表現的隻是道德本質屬性的一個部分而不是道德本質屬性的全部——因為道德的全部本質屬性是為了人的,而人不僅僅隻是一種群體性的存在物。所以,作為道德起源性表現的為群體性與作為道德本質表現的為人性是不相等同的。為人性是為群體性的總體內在根據,為群體性是為人性的具體實現形式。道德為人本質的豐富性正是通過各具體階段的為類性、為群體性、為個體性等表現而不斷積累生成的。認識道德,既要把握它某一時期為某一具體主體的階段表象,更要把握它貫穿人類社會始終的為人的內在本質。
如果把道德的為群體性等同於道德的為人性,就必然把道德的階段性表現誤認為道德的全部本質表現,就必然把道德始終限定在為群體的範圍之內,就不會讓道德繼續向前發展,這必然導致道德的僵化,從而形成人的發展與道德的止步之間的矛盾。麵對這種矛盾,由於將道德的為群體性等同於道德的全部本質屬性,所以,就必然將非為群體性視為非道德的,視為道德的異化。由於從群體表現本位走向個體表現本位是人的發展的必然趨勢,所以,當後續的個體本位表現、個體化發展來臨之時,這種為群體的道德本質觀,就必然將人的個體化發展基礎上的為個體行為視為非道德的,就必然將其當作道德異化嚴加處治,這本質上就是用道德為群體的起源性表現遮蔽道德為個體的後續性表現,用道德為人的一個階段性表現否定另一個階段性表現,。其實,唯為群體性才是道德的異化,因為道德是人創造的,是為了人的,而不是完全相反。由於人不隻是一種群體性存在,它還是個體性的、類性的存在;人不是固定不變,而是不斷變化發展的,所以,道德始終不變的為群體性,就使被道德化的人僅僅成為一種片麵的群體性的存在物,人的豐富多彩的其他存在方式與生活內容被剝奪殆盡,人成為自己所創造的“群體道德”的犧牲品。
從邏輯的角度來看,把道德的為群體性等同於道德的為人性,其實就是把人的群體性等同於人性,就是把人的部分屬性等同的人的全部屬性,就是把部分等於全部,其間的邏輯錯誤顯而易見。
總之,為人的道德就得隨著人的發展而發展,人以什麽樣的主要方式實現自身,道德就應當以什麽樣的主要方式呈現人的應然活動原則,如果人的存在方式和主要內容發展了,相應的道德的存在方式和主要內容也應當發展,而如果道德仍然是保持原來的存在形式和主要內容不變,這就必然造成原有道德原則與新的人的現實活動要求之間的錯位,就必然導致道德的相對落後,從而造成道德對人的發展的阻滯。
當然,道德一旦產生,也就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相對獨立性,一般情況下,它總想保留自己原來的存在方式,總是根據自己既有的屬性要求而活動。這就是說,道德的生成與人的現實發展之間並非總是步調一致,它有時滯後,有時超前。所謂的道德超前,是指人的發展還沒有達到相應的程度、社會的發展還沒有提供相應的條件就產生了某種道德,這種道德及其踐行者常常會以一種悲壯的方式而告終。所謂道德的滯後是說,社會和人已經普遍發展到一個高度而其道德卻還維持在原來的水平,這時的道德就會嚴重影響、製約人的正常發展,這時就必須進行道德剔舊和道德創新,必須揚棄舊道德、創建新道德。
二,認知失誤之二,用道德為群體的理想性消彌道德為個體的現實性
道德隻為群體,其實是一種理想。這種理想,作為對現實的一種超越,它包括兩個指向:一是指向曆史,因為曆史上曾經出現過這種隻為群體的社會風習,這種曆史上出現過的狀態,成為了後來道德為群體性生成的一種理想範型。二是指向未來,即希望通過對現實個體欲望的壓抑,以期在未來達到一種為群體的理想狀態。這兩種指向有內在聯係,曆史指向是未來指向的可能性根源,未來指向是對曆史指向的超越與發展。
這種為群體的道德理想,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性之根就是性善論。孟子認為,人性本善,一個人隻要努力保持自己的本性,就能達到仁,達到對他人的關愛和寬諒,從而實現道德為群體的精神旨歸。孟子說:“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凡有四端於我者,知皆擴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達。”[3]
關於人性本善之“本”,也可從史的角度加以追索。即人在曆史的起源處,它的性狀是善良無私的,自私自利隻是後來曆史發展的產物。老子說:“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偽。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4]《禮記·禮運》中也談到:“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5] 古代哲人視原初之人純樸善良、仁義道德是為應付後來人心昏惑之產物,這一考察人性“本”善的致思方式,其曆史美化企向非常明顯。
但是,孟子所謂的人性本善之“本”,主要不是從曆史之源而是從形而上的角度來談的。他說“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6]人具有一種“不慮而知”、“不學而能”的“良知”“良能”[7],也就是朱熹所覺解的“本然之善”[8],這種本然之善是先天固有、與生俱來的。如果把孟子的人性本善論縮放在一個恰當的範圍之內,即認為人有(而不是隻有)善根,這一識論還是有一定道理的。也就是說,人性本善不理解為人本來就是善的,而理解為人本來就有善根,善惡相依,有善根當然也就有惡根,善根可以擴充、可以丟失,惡根也應當如此。
關於人的善惡之根,其實可從人的三重屬性理論進行闡釋[9]。人既是一種類性的、群體性的存在物,也是一種個體性的存在物。如果按照傳統的“道德本質屬性乃為群體”之理解,人的類同一性、群體同一性就內蘊著善根,人的個體差異性就內蘊著惡根,那麽,對人的類同一性、群體同一性的自覺認同、對個體差異性的自覺排斥就是擴展善根的主體源泉,對人的個體差異性的自覺擴展、對群體同一性、類同一性的自覺排斥則是擴展惡根的主體源泉。
但是,由於個體生命係統的續存基於對外界物質、信息、能量的獲取,因而,人的個體性生命存在一定程度上規定了人之行為的自利自為性,且正是個體的自利自為基礎上的自我保存才構成了群體和類的自然延續。所以,不能說個體生命的自我保存根本沒有為群體性、為類性因素。由於個體性是一定物質—文化積累條件下的個體化社會中人的一種最現實、最直接、最真切的本質屬性,所以,個體化社會中的個體不為自身利益而隻為群體整體利益就隻能是一種理想。
理想的本質就是對現實的超越與否定。中國傳統文化中為群體道德理想的確立,就是通過對現實個體自利行為的否定而實現的,這種否定的曆史指向,可理解為對早先人類無個體主體表現時期優良社會風習的一種追認,它是群體無意識曆史積澱的一種表達。
從傳統思維來看,原始的無個體自覺表現時代,既是一個無道德的時代,也是一個社會風習“優良”的時代。這種原始“優良”的社會整體生存狀態,成為後來人們個體意識產生後,對過分個體自利行為表現進行壓抑、規範的“理想”範型。因為個體自利行為的張顯是以個體意識的充分覺醒為前提的,無個體意識,便無過分的個體自利當然也就沒有對這種過分自利行為進行壓抑的群體道德規範。在無個體自覺表現時代,人們共同勞動、共同收獲,共同分享勞動成果,群體內部的分工協作是自然而然,這時沒有個體與群體的衝突,群體是一個自然和諧的整體。但是後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人的個體存在的不斷顯現,人們的個體意識開始蒙生滋長,個體自利行為也就接踵而至。這時,麵對個體對群體整體利益的不斷分化侵蝕,通過對過去“原始美好”的整體社會存在狀態的追憶來規勸個體、引導個體,其實就是“企圖”用無個體性反對有個體性,就是借用過去為群體的“曆史事實之光”來照亮當今為個體的“黑暗”現實。
但是,過去的已經過去,理想也畢竟不是現實,人的個體性一旦伸展開來,就再也無法收縮回去,走向人性的豐富是曆史的必然。隨著個體的分化、獨立、發展,群體不再是折疊、蒙蔽個體的整體,而成為展現個性的平台,個性的不斷發展,撕裂了原有的簡單一致的群己關係,原始“優良”的社會狀態於是走向終結。麵對這種現實,始終用對過去無個體自覺表現狀態的曆史回憶,來牽製個性不斷展現的社會現實,用已經過去的“曆史理想”來消彌個體的現實自利行為,其實隻能是一種徒勞。這就像一個母親,當她看到自己的孩子長大成人有了自己的標準、觀點、個性,不再像以前那樣乖乖聽話後,就埋怨哀歎、希望孩子回到兒時一樣,是非常幼稚的。
完全回到無個體自覺表現時代實不可能,但對個體過分自利行為的控製則確有必要,法治社會的不斷生成正是基於此——合法的自利業已成為一種時尚。僅從道德的角度來講,事實上,為群體道德規範要真正發揮作用,不僅不能排壓個體,而且還得依賴個體,因為隻有這些道德規範轉化為個體所自覺認同的道德原則,並通過自律而付諸實踐時它才會產生實效,這其實就是一個個體的道德修養過程。但是,傳統群體主義背景下的個體道德修養,在一定程度又是要使個體成為一個無突出個性、無過分欲望、無過多追求的人,這一修養方式,雖不是對無個體自覺表現時代人的存在方式的直接追尋認同,但其力圖消彌豐富個體性表現的精神指向卻非常明顯。
人的現實的有個性存在與修養目標的無個性追求、人的感性生命之“欲”與理性生命之“理”的巨大衝突,使人的修養成為一種十分痛苦的修煉過程,中國封建群體主義道德的殺人本質正體現於此。這種修養一定程度上其實就是人的異化,因為一個全麵的人是類性、群體性、個體性存在相統一的人。純粹類性的人不是一個全麵的人,所以,必須有群體分化來打破類的單純,純粹群體性的人,也不是全麵的人,所以,必須有個體分化打破群體的單純。人性“純粹性”其實是對現實人性多重性、豐富性、複雜性的一種複歸式的“理想化提煉”,它本質上是一種“人為秩序而存在而不是秩序為人而存在”的異化運思模式,並且它在現實中根本不可能存在。所以,以這種“玄設”的理想標準規導人,必然導致對人的簡化處理,必然導致人的異化。人性的多層次性是內在固有的,它一定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逐步“展開”,不把人的原始類性外殼砸開,人的群體性就無法充分“展示”出來,不把人的原始群體性外殼砸開,人的個體性就無法充分“展示”出來。所以,人性多層次性的這種曆史“展現”,其實也是人的屬性全麵發展的具體實現,也是人的“內在”本質的表達,也是人的豐富性的曆史生成,它不能也不可能為一種單一純粹的為群體理想所阻止。用為群體道德的理想來消彌為個體道德的產生與發展,本質上完全拆除了為個體行為的任何道德基礎,為個體行為由此變得唯唯喏喏孤苦伶仃,這客觀上必然導致對人的個性表現的壓抑,必然導致對個體主體性、能動性、創造性的徹底消除,個體主體一旦萎靡,道德也就失去了它的內在根基,為群體道德的實現也就自然無所依托。
其實,為群體道德存在的真正意義並不在於對個體的壓抑,而在於讓個體更好地生活。從個體與群體的關係來看,個體利益與群體利益有兩種基本關係存在。一是二者一致,二是二者衝突。而傳統國人總是把二者之間的衝突不斷放大,而其中的一致性卻往往視而不見,於是甚至提出了“存天理滅人欲”的極端主張。在個體化不斷發展的今天,我們思考問題的著力點要從傳統思維中解放出來,我們不要老是想方設法擴大個體與社會的衝突從而壓製個體利益,而要在如何擴大個體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共贏的通道方麵下功夫,不要老是讓個體“歸順”“服從”社會而要在如何讓社會使個體得益方麵下功夫,要通過擴大個體利益的方式來擴大群體整體利益,使群體整體利益真正具體落實到現實的個體身上。
當然,現實中人的三重利益確實發生不可調和的衝突時,由於類的整體利益分別大於各個群體的利益,群體的整體利益分別大於各個個體的利益,所以,我們的選擇應當是就大不就小。當某一群體的利益與人類整體利益發生不可調和的衝突時,我們隻能選擇人類整體利益而放棄某一群體的利益,當某一個體利益與群體整體利益發生不可調和的衝突時,我們隻能選擇群體利益而放棄某一個體的利益,當某一個體利益與人類整體利益發生不可調和的衝突時,更應當選擇人類整體利益而放棄某一個體的利益,不過,這所有的利益都必須基於正義的基礎之上,否則就得另當別論了。
同時,以上這種理解,一定不能成為一種不顧時間、場合的絕對教條。其中,一個關鍵的問題是,什麽是真實的類和真實的類的利益?什麽是真實的群體和真實的群體利益?真正的人類整體(行政)主體沒有形成的條件下,真正的類的利益往往是一種抽象的理想。同樣,真實的群體沒有形成的條件下,真正的群體利益也要大打折扣。如果真實的類整體和真實群體都沒有真正形成,那麽,所謂的類的利益與為類的道德就總是可能成為某一或某些群體實現其自身利益的手段,所謂群體的利益與為群體的道德,就總是可能成為某一或某些個體實現其自身利益的工具,馬克思當年對虛幻集體與真實集體進行區分的意義則正在於此。
三,認知失誤之三,用道德為群體的抽象崇高性遮蓋道德為個體的曆史內升性
道德是為了人的,從決定性的意義上來講,人如何發展、道德也最終如何發展,人發展到什麽程度,道德也最終發展到什麽程度。由於人是從類本位向群體本位向個體本位再向人的三重屬性和諧發展的方向挺進的,所以,為類性道德向為群體性道德分化發展、為群體性道德向為個體性道德的分化發展,並不是道德的下降,而是道德的提升,並不是道德的淪落,而是道德的真實實現,其曆史發展的內升性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為類性道德向為群體性道德、為群體性道德向為個體性道德分化發展的內升性,表現為一種人的發展的曆史必然性,表現為人的內在豐富性的不斷生成。如前所述,人是從類本位向群體本位向個體本位然後再向人的三重屬性和諧發展的方向挺進的,所以,道德也應當從為類性道德向為群體性道德向為個體性道德然後再向為人的三重屬性和諧並存道德發展。類本位社會,人隻有類性表現,是一種非常片麵的類存在物;群體本位社會,人以群體性表現為主,人主要是一種比較片麵的群體性存在物,但這種群體性並不是一種單純的群體性,而是包含、揚棄了類的活動精神的群體性;個體本位社會,人以個體性表現為主,人主要是一個仍有片麵性的個體性存在物——盡管這種個體性內含著類的、群體的曆史活動精神。
所以,從群體本位走向個體本位——即人的個體化是人的曆史發展過程中不可跨越的必然環節。沒有個體化的發展,人的個性就不可能得到充分舒展,人的個性不能充分舒展,人就不可能邁進其後的人的三重屬性和諧並存社會。可見,人類社會發展的曆史,一定程度上也就是人的內在豐富性不斷生成發展的曆史。
同時,沒有個性的充分發展,也就沒有個性的合理發展。個體化為豐富多彩的個性展示提供了廣闊天地,正是不同個性之間的相互競長和爭奇鬥豔,才終於在各個性之間達成了共融共享的公共領域和各自獨立的私人領域。人們發現,個體隻有在不侵占他人必要利益空間的前提下才可能保住自己必要的利益空間,合理的個體活動規則便由此而生。
人性豐富性生成發展的曆史內升性決定了相應道德發展的曆史內升性。人性豐富性不斷生成發展的內在機理就是揚棄,就是繼承性發展,相應道德發展的原則機理也是如此。所以,群體本位社會的道德規範,並不隻是為群體道德對為類道德的簡單替代,而是對類本位社會習性規則的合理繼承;個體本位社會的道德也不隻是對群體本位道德規則的簡單替代,而是對群體本位道德的合理繼承。群體本位社會的道德規則內含著類本位社會中的許多道德智慧,它不僅比類本位社會的習性規則更加豐富多彩,而且比類本位社會的習性規則更加“高級”。同樣,個體本位社會的道德規則也不僅比群體本位的道德規則更加豐富多彩,而且比群體本位社會的道德規則更加“高級”。而促進人的三重屬性和諧發展的道德則更加“高級”,它既是一種理想,也是一個不斷趨近這一理想的現實運動。
其次,為類性道德向為群體性道德、為群體性道德向為個體性道德分化發展的內升性,表現為道德的人性化與人的道德化過程的雙向互動,表現為人類文明的螺旋遞升。
不錯,道德的發展最終是要由人的發展所決定,但是,人的發展又不是一個能夠脫離道德支持的自然發展過程,人的發展一定程度上就直接體現為人的道德化發展。這是由於:第一,人的道德化為人的發展提供安全保障。人之間不斷生成著各種差異和矛盾,道德正是為化解人之間的這些差異和矛盾而形成的社會規範係統,這種規範係統通過主體的心理認同和具體踐行——即通過人的道德化活動而發揮作用,它保障著社會的安全良性運行,一個社會如果離開道德調控,必然陷於一團混亂。第二,人的道德化為人的發展提供價值目標。人的道德化不隻是人進行其他活動的手段,它更是人自身的一種有價值的存在方式,是人的一種本質規定。人為美好和諧生活而奮鬥,而人的道德化不僅是美好和諧生活的實現途徑,更是這種生活的現實存在樣態。所以,人的道德化並不是為了獲求另一種外在於道德的其他美好生活,而就是美好生活的現實生成過程,它對人的發展提供著價值支持。第三,人的道德化為人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演進平台。人要有相應道德的支持才能更好地“展開”自己的內在本質。從社會的角度來看,人的道德化為人的發展提供和諧的社會關係環境;從個人的角度來講,人的道德化為個體主體提供心理支持力量和心理滿足感,從而為人的進一步發展提供著良好的演進平台。
但是,人的道德化又是以道德的為人化、道德的人性化發展為前提的。道德不向人發展,遠離人,人也就不願內化和踐行這些“陌生異己的”道德規則,從而也就不會向道德趨近發展,並可能遠離道德。道德發展隻有親近人、隻有為了人、向人發展,人也就才會親近道德,也才會使人向道德發展。所以,道德向人的發展和人向道德的發展是相互支撐相互促進的,道德越是向人發展,人也就越是向道德發展,二者的相互依賴密切程度一定程度上標示著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程度。
第三,為類性道德向為群體性道德、為群體性道德向為個體性道德分化發展的內升性,表現為道德規導由自然習俗向自覺自律方向挺進,表現為道德主體性的發展與提升。早期的為類性“道德”是一種自然的習性,這時沒有人類內部的群體分離,更沒有個體分化,社會風習的為類性與為人性是完全統一的,這時的為類性之“為”其實還尚未表現出應有的能動性,而隻是一種客觀效果。這時,人們的合作行為是一種自然的行為,它直接表現出協同性、和諧性,暗合著後來才產生的道德機理。之所以是暗合,就是由於沒有一群體與他群體、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的對抗,從而也就沒有現實的群體主體、個體主體對自我過分欲求的主動克製,沒有一個應當與否的艱難抉擇過程,因而也就談不上什麽道德主體性,它本質上就是一種自發的“道德”狀態。
而為群體性的道德則是一種自覺的道德。首先是,不同群體之間產生分離、發生衝突之後,人們以群體方式對付自然、對付其他群體而形成的對自我群體整體利益的自覺維護,表現出了一定的道德群體主體性。再後來,人們已有了一定的個體意識,但在尖銳的群體對立時期,在生產力發展水平限定之下,個體要獲得生存,就必須以群體的方式活動,必須克服個體私欲而自覺維護群體整體的利益,否則,個體利益也就根本無法實現。所以,這種為群體的道德表現出了較為明顯的道德主體性。
而為群體性道德向為個體性道德的分化發展,則更體現出一種道德的個體自覺性和自律精神。為個體道德本質上要求個體恰當合理地追求自身的利益,隻有個體在不損害他人和群體利益的條件下恰當合理追求自身的利益,這種追求才是合道德的,道德也才會真正向個體發展;同時,為個體道德因道德與個體利益的一致而使個體非常樂意內化這種道德,道德主體性與自律精神便由此而生。所以,為個體道德的生成其實是以個體的道德化為前提的,個體隻有具備必要的個體道德素質,為個體道德才會現實地生成和廣泛地擴展。
總之,新的曆史條件下,道德一定要為個體的現實追求提供道義支持,這是由道德的為人性所決定了的;但同時,個體的這種追求又必須以不損害他人的利益為前提,這同樣是由道德的為人性所決定了的。所以,個體要獲得道德權利支持,就必須以承擔相應的道德義務為前提。一方麵,個體隻有獲得應有的道德權利,才可能承受相應的道德義務、擔負相應的道德責任;另一方麵,個體又隻有具有相應的個體道德素質、承擔相應的道德義務與責任的條件下,才可能得到相應的道德權利,獲得應有的道義支持,可見,個體道德權利與道德義務是相互支持、共生共進的。所以,在一個個體化發展程度不夠,沒有充分發展出個人權利與個體自由的社會,其道德的個體主體自覺程度、活動能力都必然是不夠的,這樣的社會絕對不會有較高的個體道德發展水平。
但是,傳統觀念中,由於為類、為群體、為個體三種道德之間存在著所謂“高下”層次差異,於是,懷抱著“純化社會”理想的傳統國人,就往往習慣於用抽象的所謂“高層次”的道德合理性來占用所謂“低層次”的道德合理性存在空間,即習慣於用為類性道德的“崇高性”來遮蓋為群體性道德的合理性與內升性,用為群體性道德的“崇高性”來遮蔽為個體性道德的合理性與內升性。
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這種道德“崇高性”的生成,其實基於人的抽象思維能力的初步發展及其未成熟狀態,即基於形而上學思維方式的生成和辯證思維方式的欠缺。所謂抽象,其實質就是使思維從局部上升到整體,從個別上升到一般。在這裏,局部與整體、個別與一般是相互包含的。但是,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總是使普遍成為撇開現實生活的抽象物[10],總是把個別與一般、局部與整體完全對立起來,並在這種對立中進行抽象的比較和排序,於是得出整體“高於”部分,一般“高於”個別的論斷,這種認識論向價值論想當然的兌換,就直接導致了類價值高於群體價值、群體價值高於個體價值的結論。可見,道德為群體而不為個體的抽象的“崇高性”,隻不過是傳統形而上學思維方式的一種結果。
其實,人既是一種“抽象”的“精神”的存在,同時也是一種具體的、物質的存在,既是一種類的、群體的存在,也是一種個體的存在,這些方麵對於人而言,都是現實的,它們之間並沒有什麽高下之分。所以,不能抽象孤立地說類就“高於”群體,群體就“高於”個體。因而,也就不能說,為類的道德就比為群體的道德、為群體的道德就比為個體的道德具有更高的價值,具有更多的“崇高性”。
事實上,用所謂“高層次”的道德否棄“低層次”的道德,從而阻止“高層次”的為群體道德向“低層次”的為個體道德發展,本質上是用人為“抽象理想”的道德價值觀來否棄道德發展的曆史必然,這是一種地道的認知方式錯位。姑且不談為類的道德“高於”為群體的道德、為群體的道德就“高於”為個體的道德這種認識有誤,就算這種認識正確,也不能用這種主觀設定的價值觀來否棄人的發展的曆史必然——即不能用抽象理想的應然完全否棄替代真實具體的必然!道德由為類向為群體、由為群體向為個體的分化發展是道德發展的必然過程,若用主觀設定的道德價值觀來否棄這種必然過程,道德的為人性就永遠隻能停留在抽象的天國、停留在它的起源之處而無法具體地、曆史地生成發展。
從人類社會發展史的角度來看,總認為類的利益高於群體的利益、群體的利益高於個體的利益,其實也是傳統專製社會的產物。傳統專製社會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服從型社會,其運作基礎就是對高下差等的強調和和遵循。而當今社會則是一種自下而上的民主型社會,其運作基礎則是對平等的強調和對大眾力量的尊重。民主社會中,人們對於利益分配的理解思路,不再是要群體利益“服從”類整體利益,個體利益“服從”群體整體利益,而是群體利益如何現實具體地體現為個體利益,類的利益如何現實具體地體現為群體利益,利益的重心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方向的轉移,標誌著人類社會利益分配之現實化、平等化、個體化、人性化傾向的突顯,道德的發展當然要體現這種社會整體發展的時代精神,當然要實現為群體道德向為個體道德的演進。
其實,以上三種認知失誤,是傳統社會的一種必然現象。傳統社會至少有這樣三個特質:一是農耕低效社會,二是封建專製社會,三是群體主義社會。農耕低效社會,生產力水平的低下,促成了人的依賴關係的生成,導致個體無法從社會關係中獨立出來;封建專製社會,道德往往是一些“精英”根據自己的理解來抽象地總結一些行為規則,然後讓一個執行機構去強製推行,這種自上而下的專製運作模式,根本不允許其他個體對之置疑;群體主義其實是群體本位社會的必然反映,在國家、階級群體對立尖銳的條件下,個體隻有投入群體才能獲得自己現實的存在空間,社會必然以群體為本位,其道德也必然是強調對群體整體利益的服從。在這種傳統社會背景下,道德的為個體性根本沒有存在空間,為個體道德的生成當然步履維艱、難之又難。但是,今天的中國社會,是全球化、工業化、市場化、個體化、人本化不斷生成發展的社會,這樣一個嶄新的社會,傳統的道德越來越失去了其規導力量,於是:
一個新的道德幽靈正在中國大地徘徊,它是誰?它就是為個體道德的最終生成與蓬勃發展。
作者簡介:易小明 (1965—) 吉首大學差異與和諧社會研究中心主任,哲學研究所所長,教授。
注釋與參考文獻:
[1]《論語﹒顏淵》。
[2] 易小明:《自發的類與自覺的類》,《哲學動態》2002年第3期。
[3]《孟子﹒公孫醜上》。
[4]《老子》第十八章。
[5]《禮記﹒禮運》。
[6]《孟子﹒告子上》。
[7]《孟子﹒盡心上》。
[8]《孟子集注》。
[9]易小明:《從人的三重屬性看當前我國生產資料所有製變革人合理性》,《北京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
原文刊載於《哲學研究》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