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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正教授論文《西周金文記載的廟製和禮製的若幹問題研究》1

(2016-09-22 08:46:08) 下一個

西周金文記載的廟製和禮製的若幹問題研究1

一.用牲問題

①犧牲

在西周祭祀活動中,選用犧牲是件大事。在《禮記·祭義》中明確提出了“古者天子諸侯必有養獸之官,及歲時,齊戒沐浴而躬朝之。犧輇祭牝必於是取之,敬之至也”。所以,在《周禮·司門》中專有負責“祭祀之牛牲”的官吏。賈公彥在《周禮注疏》一書中說:

  牧人六牲,至祭前三月,則使寵人係而養之。若天地宗廟係於牢,芻之三月。

可見,並不是所有的動物都可以作為犧牲來使用的。其中,進行告朔活動時使用的是羊。見何休在《春秋公羊傳解詁》一書中的注解:

  天子以朔聽政班於諸侯,諸侯受而納之彌廟,告朔以羊。

在《論語·八佾》中出現了對用羊告朔的記錄:

  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

《說文解字》中對“獻”字的解說為:

  獻,宗廟犬名羹獻,犬肥以獻之。

看來,看守宗廟需要犬,而且還有專名“羹獻”。但是,“犬肥以獻之”則又說明了犬也具有作為犧牲用作祭品的功能。

在西周銅器銘文中多次看到用牲的記載,如:《令尊》:“明公用牲於京宮”。《令尊》:“乙酉用牲於康宮”。《令尊》:“鹹既用牲於王”。《令彝》:“明公用牲於京宮”。《令彝》:“乙酉用牲於康宮”。《令彝》:“鹹既用牲於王”。《小盂鼎》:“用牲”。陳夢家先生在《西周銅器斷代(二)》一文中說:

《說文》:“牲,牛完全”。用牲是用全牛。《召誥》:“用牲於郊,牛二”。《春秋·文十五》:“用牲於社”。《春秋·莊廿五》:“用牲於社於門”。《春秋》用牲於社,乃由於日食。其義為釁社除災。《召誥》記三月庚戌日庶殷攻位於洛汭,五日甲寅而位成,又三日丁巳而用牲於郊,其義為奠基。(P90)

  但是,在宗廟祭祀活動中,用牲之外還有使用魚類進行祭祀活動的現象存在。當然,隻是金文中使用牛為犧牲是最普遍的。用於祭祀活動的犧牲,祭祀之後是可以食用的。見《論語·鄉黨》中的記載:

  祭於公,不宿肉。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

因此,在孔子時代還存在著食用宗廟祭祀用品的現象。

②禁忌    

在宗廟祭祀活動中存在著一些禁忌。其中,祭祀中鳥獸之肉不能作為犧牲是禁忌之一。見《左傳·隱公五年》中的記載:

  鳥獸之肉不登於俎。

杜預在《春秋左傳注》一書中對此的解釋是:

  俎,祭宗廟器。

再有就是對“天疾”的禁忌。見《春秋穀梁傳·昭公二十年》:

  有天疾者,不得入乎宗廟。

看來。對生來具有疾病之人的禁忌是一種常見現象。尪,就是被用來作為祭祀求雨的具有“天疾”者之一種。這或許是受列維-布留爾在《原始思維》一書中所說的“接觸律”的製約吧。

③薦鮪

在宗廟祭祀用品中使用魚是一種特例。它不是普通的魚,而是在特定的時間內使用的一種特殊的魚。見《周禮·漁人》中有所謂“春獻王鮪”一語。鄭玄在《周禮注》一書中的解說是:

  王鮪,鮪之大者。《月令·季春》:“薦鮪於寢廟”。

賈公彥在《周禮注疏》一書中為此解釋為:

季春三月,春鮪新來。言“王鮪”者,鮪之大者。雲“獻”者,獻於廟之寢。故《鄭注》以《月令》雲“薦鮪於宗廟”。取魚之法,歲有五:案《月令·孟春》雲“獺祭雨”,此時得取矣。一也。《季春》雲:“薦鮪於寢廟”,即此所引者。二也。又案《鱉人》雲:“秋獻龜魚”。三也。《王製》雲:“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與《孝經緯·援神契》雲“陰用事,木葉落,獺祭魚”同時是十月取魚。五也。是一歲三時五取魚,唯夏不取。

以鮪為祭品,顯然和它按時而至有關。即《大戴禮·夏小正》中所說的“鮪者,魚之先至者也。而其至有時”。以此象征死亡的祖先之靈也會按時如此魚一樣,返回人間。而且,這種魚還可以化作龍。見《淮南子》高誘《注》:“鮪,大魚,長丈餘。仲春二月,從河而上,得過龍門,便為龍”。

二、用舞人數問題

在西周金文所記載的銘文中,進行宗廟祭祀活動時常常要有“象舞”一項儀式。見《匡卣》銘文中的記載:“王才射廬乍象舞”。至少在這裏我們已經得知了象舞的最初誕生地是射廬。而射廬又是周天子舉行宗廟祭祀活動前行射禮之場所。具體論述也可以參見前麵對宣榭宮由來的考證一節內容。

象舞命名的由來,我以為是指模仿大象動作和形象的一種舞蹈。在射廬中行象舞的記載為古籍所未見,可見周禮內容的繁瑣和複雜超出了我們的想象之外。而今本《周禮》中記錄有時居然不能全部窮盡西周禮製的諸多方麵。

在象舞之外,還有所謂的“幹舞”,見《博古圖》卷十·十一中對“孫持幹”一件銅器銘文的解釋:

按《周官·司幹》:掌舞器,祭祀。舞者既陳,則授舞器,既舞則受之,賓饗亦如之。然則祭於廟,用於賓,設於饗,禮莫不皆有幹舞焉。蓋幹,武舞也。有是功斯有是舞以稱之,非是則君子不取。

象舞和幹舞,看來是屬於武舞。可能舞的本意就是為了耀武揚威和祭祀活動吧。

在古籍中,我們知道宗廟祭祀活動是要舉行舞蹈的。根據《左傳·隱公五年》的記載:

  九月,考仲子之宮……始用六。

“始用六”之說,曆來被學者們解釋為使用六六三十六人的六佾舞蹈。而《論語》中又

有“八佾舞於庭”的記載,這被孔子視為僭越行為的八佾舞蹈居然出現在諸侯的宮庭中,而它是西周天子才能使用的儀式。看來,在《左傳》中,六佾舞蹈被用來宗廟祭祀,而根據《論語》的記載,八佾舞蹈則又成了西周王室日常生活的儀式,並且可以被諸侯拿來非法使用。

我們所能肯定的隻是:在宗廟祭祀活動和日常生活中,西周王室要進行固定的舞蹈儀式。

三、盟約和宗廟用器:

  在兩周金文中,經常可以看到諸侯之間舉行盟誓時要以宗廟器物作為抵押品。這些作為抵押品的青銅器,一般可以有廟鍾和樂器兩大類。如下:

①廟鍾

如,《左傳·成公十年》中記載了鄭子罕把鄭國宗廟中的大鍾作為禮物抵押品,以求與晉國的和解:

五月,晉立太子州蒲以為君,而會諸侯伐鄭。鄭子罕賂以襄鍾,子然盟於修澤,子駟為質。

杜預在《春秋左傳注》一書中對此的解釋是:

  鄭襄公之廟鍾。

在鄭與別國的盟誓問題上,鄭國使用了廟鍾和人質二者。看來,這說明了這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宗器·樂器

  又如,《左傳·襄公二十五年》中記載齊人以宗器賂晉之事:

  會於夷儀。伐齊,以報朝歌之役。齊人以莊公說……賂晉侯以宗器、樂器。

杜預在《春秋左傳注》一書中對“宗器”的解釋是:

  祭祀之器、宗廟禮樂之器。

在某種意義上,前者的廟鍾之類也應該是屬於宗器的內容。這其實是前者的盟約用廟鍾問題的延續。

③用鼎

再如,《左傳·昭公二十六年》中記載了徐人以甲父之鼎賂齊之事:

   二月丙申,齊師至於蒲隧。徐人行成。徐子及郯人、莒人會齊侯。盟於蒲隧,賂以甲父之鼎。

可見當時在盟約問題上是以鼎為先的。在《襄公十九年》卻出現了“賄荀偃束錦加璧乘馬先吳壽夢之鼎”的現象。因為是例外,所以被記錄下來。

何休在《春秋公羊傳解詁》一書中還提出了下列觀點:

  諸侯有世孝者,天子亦作鼎以賜之。

此說顯然不是西周時代的產物。當時儒家的孝道觀念並不是如此發達。何休之論隻是後代儒家思想一統天下之後的產物。以事實來驗證,記錄在當時的賜鼎現象的金文中,有:〈史獸鼎》:“易豕鼎一”。《蠅鼎》:“易鼎二”。《繁卣》:“易宗彝”。等等,在當時記錄的賜鼎行為並不是如此發達和多見,這和當時鑄造青銅技術和銅的大量使用與來源是有直接關係的。為此,黃然偉先生在《殷周青銅器賞賜銘文研究》一書中總結說:

周代所賜之彝器,據有數字之記錄,除磬之外,鍾鼎爵諸器皆賜一,此蓋磬為玉石,來源較易,而鍾鼎爵等器類,要經鑄作,成器不易,且又為宗廟祭器,數量不濫。(P196)

用鼎製度的發展,便通向了西周初期列鼎製度的形成。如,在陝西寶雞茹家莊  國墓地就發掘出了以列鼎形式出現的青銅鼎。而在同一墓地出土的器物大致相當於西周初期昭穆時代前後。青銅鼎的大量使用,反映了當時列鼎製度的出現和穩定發展,也是西周初期宗廟祭祀活動中禮製化的真實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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