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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正教授論文《民國名人張璧評傳》17

(2016-05-18 13:10:49) 下一個
十五、罩在張璧頭上查無實證的“漢奸嫌疑”
 
 
 
最早的《懲治漢奸條例》出現在1937年8月23日。而後又在1938年8月25日公布了第一次修正案,增加了沒收財產的規定。因此,懲治漢奸一直以軍事間諜類的漢奸為主。
1945年9月日本投降後,國民黨軍統特務頭子戴笠來到北京,成立了“北平肅奸委員會”,開始督查舊北平懲治漢奸工作的進展。10月11日,按照國民政府懲治漢奸條例的要求,戴笠親自主持將偽政權的首要分子和軍事間諜100餘名,當作大漢奸全部逮捕。
這當中,沒有張璧。
11月23日,國民政府又公布了《處理漢奸案件條例》,共十一款。此次懲治漢奸的範圍從軍事間諜擴大化到在偽政權工作的公務員和機關首長。一時間,抓漢奸運動的擴大化的浪潮遍布了全國。隻要是曾經在日偽政權下工作過的人,不論是出於謀生還是被迫,或者主動效忠於日偽,性質不問,一律定為漢奸。
12月3日,何應欽親來到北京後,監督執行《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的執行問題。這時候,原屬於張學良部下的某人,因為三十年代在天津就已經和張璧發生多次矛盾,相互結怨很深。於是,他越級向剛到北京國民政府的何應欽直接舉報了張璧,舉報信中說:張璧是偽北平公用總局的局長,屬於新發布的《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範圍內任職偽機關首腦一款,應該立即抓捕。於是,何應欽親自批準了這一舉報。
12月5日,張璧被捕。
因此,當時公布的漢奸名單中就出現了“張璧”的名字和他早就辭職不幹的“偽公用局長”一職。見如下:
 
我們無意於指責當時實際出現的大量的夾雜個人恩怨和糾紛的那些“漢奸舉報”。因為,借機誣告陷害例子非常多,不但舊北平市內,甚至連宋哲元的老家也出現了,見如下:
 
有一次肖司令的除奸組決定除掉一個被人誣告為漢奸的樂陵縣知名人士。春元了解這個人,他在暗中多次幫助抗日愛國力量,……過去曾因商業利益問題,得罪過人,肖司令向春元通報這一決定,春元十分著急,火速派遣高慶海親見肖司令,報告真實情況,肖司令果斷的派人追回已經出發的執行隊伍。
 
張璧也如此,他被仇家舉報了。當天,和他一同被捕的還有在日偽政府內任現職的公務員七十餘人。張璧是唯一一個不任現職、早已主動辭職的前偽機關首長。
從該漢奸名單中我們得知:河北高等法院檢察1946年2月5日受理張璧案件,2月20日起訴。該卷宗保存在河北省檔案館,卷宗編號是634-72-128。
為此,我們需要先詳細地介紹一下當時的漢奸審判問題的由來。
國民政府的《懲治漢奸條例》修正案直到1946年3月13日才正式發布施行。該修正案的條例是對1938、1945兩年條例的補充和修正。該條例規定了本法適用範圍如下:  
 
1、通謀敵國,而有本法所列行為之一者,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2、曾在偽組織機關團體服務,為有利於敵偽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為於一定年限內,不得為公職候選人或任用為公務員,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明知為漢奸而藏匿不報或包庇縱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犯前條之罪者沒收其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
5、查封動產,但應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
6、查封動產,得委托該管地方行政機關執行之;
7、明知為漢奸將受沒收或查封之財產而隱匿、收買、寄藏或冒名頂替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罰金。
 
請注意這裏的第二款:
 
曾在偽組織機關團體服務,為有利於敵偽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為於一定年限內,不得為公職候選人或任用為公務員,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璧雖然在1946年2月5日被河北省高等法院受理、2月20日被起訴。但是,再無下文。
為什麽要在如此違反當時國民政府政策法規的情況下拘押張璧呢?原因如下:
按照1946年3月13日的《懲治漢奸條例》修正案,張璧曾經任職過二年的“北平市公用總局局長”一職,頂多屬於“曾在偽組織機關團體服務”,但是他不但沒有“為有利於敵偽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為於一定年限內”,相反卻幹了很多保護抗日的國軍將領和共產黨人的曆史事實,哪怕再不為國民政府所考量,頂多是“一定年限內,不得為公職候選人或任用為公務員,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關鍵是這一條並不是何應欽所希望出現的結果。何應欽抓張璧的目的是要一箭雙雕:這第一雕就是張秀岩所分析的那樣,可能是因參加“北京軍調部”的共產黨代表中有其侄子,而引起了國民黨當局的憤恨。因此,抓了張璧最好再治其重罪,就可以實現打擊參加“北京軍調部”的共產黨代表的效果。第二雕就是終於替蔣介石又除掉了一個曾經的反蔣勢力積極份子,達到教訓馮玉祥所屬各部的目的。
拘捕了張璧後卻找不到他的漢奸罪行,這就是為什麽河北省高等法院接到何應欽抓捕張璧的指令後一直無法定罪和判決的原因。
關於國民黨抓捕軍調會代表及其家屬的問題,還可以參見下麵這篇文章的證據:
 
戴笠即緊急指示,1946年元旦北平軍調處執行部要成立,要在該部未成立前秘密逮捕一批中共人員及革命人士,同時特別指示逮捕後送入監獄時,一律稱為“重要漢奸”,以掩人耳目。
 
國民黨當局為了製造轟動效果,1946年7月2日,何應欽特地指令將張璧和著名的大漢奸金璧輝同時由北京移動到保定的河北第一監獄等待審判,製造了一個將兩“璧”一起同車押送到保定的客觀效果。意圖達到以大漢奸金璧輝的罪行來糾纏張璧的新聞效果。新聞效果雖然達到了,但是卻無法按照給大漢奸金璧輝定罪的模式和證據來給張璧定罪。因為張璧除了任職過兩年又主動辭職的舊北平市公用管理總局局長之外,並無《懲治漢奸條例》修正案的“通謀敵國,而有本法所列行為之一者,判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
——就連解放後被人反複提起的“天津事件”,也沒有再被當時的法官或者新聞記者們提起。這難道是國民政府和新聞界當時就已經知道了張璧和“天津事件”無關?
1947年1月1日,決定張璧的新罪名才正式出現:見舊北平特別市公署警察局《第05466號密令》原始檔案,該檔案照片如下:  
 
該密令全文如下:
 
北平市警察局密令
行治字第05466號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七日
 
案準第十一戰區長官司令部政治部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化社字第8193號公函以據報:安清道義總會自會長張璧因漢奸嫌疑被捕後,該會已由騾馬市大街遷移東城某胡同內秘密活動。
囑查辦見複等由,準此查。此案前奉市政府三十四年十二月三日府秘二字第65號密令,經於是年十二月八日以行治字第1090號密令通飭取締查禁在案。茲準前由。除分令外合行令仰遵照前今各令,嚴密查辦其報為要。此令。
 
局長  湯永鹹
 
這次的罪名仍是“張壁因漢奸嫌疑被捕”,但是,此公函不再提“偽公用總局局長”之職位了,改為“安清道義總會會長張璧”,這次的罪名看來似乎是無法逃脫的了。
 
可是,1943年11月9日,國民政府軍委會電令張璧為華北軍事特派員。兩天後,即同年11月11日,冀察戰區總司令蔣鼎文又下達“字第6444號令”,委任張璧為平漢路北段軍事特派員。這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張璧獲得的兩個國民政府委任的秘密職務,他的一切工作將以策反日偽漢奸、支持國民政府和中國軍隊為核心。兩次委任指令傳達人均為軍統北平站站長張世五。為此,1944年1月1日,年已六十歲的張璧決定接手“華北安清道義總會”的管理權,實現策反的抗日工作。於是,由於他的輩分和名望被推舉為“華北安清道義總會北京分會會長”。此事請見第五章《隨馮玉祥反蔣失敗後的青幫老大》中張璧向國民政府書寫的程文。
讓我們看看另一位真正任過“華北安青道義會”總會長的魏大可,他於1938任此職後,成為“青幫”在華北的領袖,收日本軍官14人為徒,收日特務機關要員首野為義子。1941年,他為日軍籌辦“華北鐵路保衛部”,被委任為總辦(部長)。而這樣一個人並沒有被國民黨認定為漢奸。抗日戰爭勝利後,他去上海與黃金榮杜月笙馬漢三等籌建了“新中國社會事業建設協會”,任會長,國民黨要員戴笠還招待了他。1949年全國解放後,他因為辱罵領袖罪(而非漢奸罪),被河北人民法院判刑5年,1956年上半年保釋出獄,於1959年春天病故。
既然如此,以張璧參與籌建了“華北安清道義總會北京分會”、出任該分會會長的理由來批捕,顯然是無法對其定罪的。而且,國民政府軍委會電令張璧為華北軍事特派員、冀察戰區總司令蔣鼎文下達“字第6444號令”,委任張璧為平漢路北段軍事特派員的事實,證明了所謂的“安清道義總會會長張壁因漢奸嫌疑被捕”的宣傳效果和法律結果之間的完全不一致。
因此,“安清道義總會會長張壁因漢奸嫌疑被捕”之說,僅僅是“嫌疑”而已,卻無法完成審判和定罪的法律程序,因為國民政府無法否認和解釋委任張璧為軍事特派員、進行策反日偽工作的事實,上述事實反而證明了國民黨過河拆橋的行為。如果不是張璧接受了國民政府給他的這兩個秘密委任,以他在青幫的資曆、資格、知名度和能力,晚年的張璧又為何要出任一個“北京分會”的會長這麽個“小頭頭”來自辱?!換句話說,罩在張璧頭上的“漢奸嫌疑”至死亦查無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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